离婚诉讼中的调解是由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解决纠纷的过程,包括庭内和庭外调解。庭外调解常见于离婚案件,但非强制性,而庭内调解是必经程序,未经调解一般不得判决离婚。调解必须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不能损害社会和他人利益。调解书具有法律执行效力,等同于判决书。
法律分析
离婚诉讼中的调解,指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整个过程。调解包括庭内调解和庭外调解,庭外调解又叫庭外和解,调解机关可以是法院,也可以是居委会、妇联及其他群众性组织。当事人达成调解合意,原告可以撤诉,法院准予撤诉后,当事人没有新情况6个月内再就相同理由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现实生活中大多数离婚案件经过庭外调解,重归于好,但是,庭外调解不具有强制性。庭内调解又叫诉讼内调解,诉讼内调解是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未经调解,一般不得判决离婚。离婚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自愿协商,达成不离婚或者离婚的合意的,人民法院应制作调解书,经送达生效后即具有法律执行效力,其效力等同于判决书。调解必须出于当事人自愿,不得强迫当事人达成调解,同时须注意调解也不是无原则的,调解协议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不能损害社会和他人的利益。
拓展延伸
离婚案件中法院的调解作用及其效果评估
离婚案件中,法院的调解作用是为夫妻双方提供一个和解的机会,旨在解决离婚纠纷,减少诉讼成本和时间。调解可以通过法官的引导和协调,促使双方达成互利共赢的协议,包括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探望权等问题。调解的效果评估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一是双方达成的协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公平合理;二是协议的执行情况,是否能够得到有效履行;三是调解过程中双方的满意度,是否感到公正和公平。通过对调解效果的评估,可以不断完善调解机制,提高离婚案件的解决效率和质量,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结语
离婚诉讼中的调解,是由双方当事人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通过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过程。调解分为庭内和庭外两种形式,庭外调解多数情况下能够使离婚案件重归于好。然而,调解并非强制性,必须基于当事人的自愿,并遵守法律规定,不损害社会和他人利益。评估调解效果可提升解决效率和质量,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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