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外来务工人员比照本市个体流动就业人员缴费比例缴纳基本养名保险费,即用人单位为外来务工人员每月按缴费工资基数的14%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外来务工人员本人按缴费工资基数的6%缴纳基木养老保险费。缴费工资基数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不超过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水平予以核定。2001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757元。
2、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职工建立的一个终身不变的户头,它记载着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金额和按规定从单位缴费中划入的部分金额以及上述两项的利息金额。全市统一按职工缴费工资的11%建立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职工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从单位缴费中划入。个人账户储存颊参考银行l年期居民定期存款利率计息,当年缴纳的养老保险按零存整取利率计息,每年计息1次,息金转入储存额。
3、外来务工人员和外来个体流动就业人员离开本市时,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如何处理,外来务工人员和外来个体流动就业人员离开本市时,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包括本金和利息)可以由本人选择以下任何一种处理方法:
(1)转移到其重新就业或户口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2)保留在本市,待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按月领取养老金;
(3)一次性退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4、外来务工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应同时具备哪些条件以及如何计发基本养老金,外来务工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岁50周岁);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累计满15年。基本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发:月基本养老金等于基础养老金加个人账户养老金。已退休人员还将享受国家定期对退休人员调整待遇政策,其中,基础养老金等于退休前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20%;个人账户养老金等于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20。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六十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与生育保险基金合并建账及核算外,其他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社会保险基金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具体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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