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责条款的有效性与真实意愿、协商一致、社会公共利益、合理权益分配和格式合同说明义务有关。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规定,免责条款在造成人身伤害或故意/重大过失造成财产损失时无效。
法律分析
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约定的用以免除或限制其未来合同责任的条款。免责条款常被合同一方当事人写入合同或格式合同之中,作为明确或隐含的意思要约,以获得另一方当事人的承诺,使其发生法律效力。
免责条款应当符合以下条件,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1、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的本质即是一种合意,合同的成立意味着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这个意思表示必须要明确且真实。合同中所约定的全部条款都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经过深思熟虑后形成的真实的意思表示,否则无效。
2、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双方的意思表示都是通过一定的条款表现出来的,意思表示一致应当表现为对合同全部条款和内容的协商一致。即使是格式合同,也必须对规定的条款(包括附加条款)达成一致,必须为对方当事人所接受才能缔约生效,否则无效。
3、必须符合社会公共利益要求。合同中免责条款的订立,必须要保障公民及亲友的生命健康、名誉、荣誉、财产等免受损害,必须维护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和利益,否则无效。
4、必须合理分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与风险。合理分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与风险是免责条款的主要功能,也是其合理性因素之所在。不能合理分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与风险,限制或剥夺另一方当事人权益或故意加大另一方当事人风险的免责条款,当属于无效。
5、必须予以说明的格式合同免责条款,其提供者必须尽说明义务。如果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在订立合同时,未尽提请对方注意和说明的义务,属于强迫对方当事人接受不公平条款,则该免责条款无效。
另外,《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对确认免责条款无效作出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是造成对方人身伤害;二是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
结语
免责条款是合同中的一种约定,用以免除或限制当事人的合同责任。为了使免责条款发生法律效力,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经双方协商同意,符合社会公共利益要求,合理分配权益与风险,以及提供者尽说明义务。此外,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规定,免责条款不得适用于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情况。因此,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应当合法合理,保护各方合法权益,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五章 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本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适用于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三章 保险公司 第九十四条 保险公司,除本法另有规定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三章 保险公司 第七十九条 保险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子公司、分支机构,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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