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专利纠纷是指专利权及相关权益有关的各种纠纷,通常包括:专利权属纠纷、专利侵权纠纷、专利合同纠纷、专利无效及行政纠纷等。在一般的概念里,专利纠纷,涉及的都是和专利相关的问题。专利权人发送的侵权警告信,应在合理的范围内,基于合法的目的,所发送的警告信的内容应明确、具体,并且,发送侵权警告信的专利权人应负有审慎注意义务(在向销售者发送警告信时审慎义务更高);否则,将很有可能被认定为具有滥用侵权警告信、以不正当方式损害竞争对手合法权益的目的,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作为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的一部分,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各自有其不同的地位。其中专利法与商标法、著作权法等并列,将知识产品作为一项私权并以私法的方式予以保护;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则是将知识产品作为权利人的一项竞争性权益,以维护公平自由竞争的市场秩序和交易道德为目的对侵犯知识产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加以规范,是以公法的方式进行规制。尽管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其他知识产权专门法在知识产权保护政策、立足点和方式上存在一定差异,但是正是由于这种差异的存在,在实践中才得以实现互相弥补和平衡。对于企业而言,无论是专利法、还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在诉讼过程中其应用均应服务于企业的商业目的和需要;而对于律师而言,如何更好的利用法律工具,解决客户最重要的问题,为客户谋求利益最大化,则是使命。在专利侵权纠纷中,对于专利权人而言,以专利权对竞争对手进行攻击的同时,也要实时注意反不正当竞争法可能会成为对手反击的利器;而对于被控侵权者而言,不仅可以采用专利无效的行政程序进行反击,还可以结合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内的其他法律予以反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五十六条 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第六十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专利权人,并予以登记和公告。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根据强制许可的理由规定实施的范围和时间。强制许可的理由消除并不再发生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专利权人的请求,经审查后作出终止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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