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讲述了洗钱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区别以及如何认定洗钱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需要明知是犯罪违法所得及其收益,并掩饰、隐瞒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在实践中,对于明知的要求很高,但可以通过客观情况进行推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则要求行为人有主观上的故意,明知所处理物品为赃物,并且明知赃物的价值、种类、数额以及转移、销售方式等。
法律分析
具体情况需要进行具体分析。如果你真的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否涉嫌洗钱罪,那么就不需要承担洗钱罪的责任,因为洗钱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为了掩盖犯罪违法所得的来源和性质,或者为了获得利益而故意为之,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在犯罪故意中,“明知”的判断需要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接触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换、转移方式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
一、不知情的情况下销赃
不知情的情况下销赃是不构成犯罪的。“销赃罪”已经改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三千元,或者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的;刑事立案,量刑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拘役。1)销赃罪要求有主观上的故意,明知被处理的物品为赃物2)“销赃罪”已经改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构成窝赃、销赃罪要明知所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物品是犯罪所得的赃物。对于事实上窝藏、转移、收购或者销售了赃物。3)在实践中,肯定对明知的要求还是很高的,当然,口供只是作为定案的证据之一而不是唯一证据,如果当事人自己说不明知,但是通过客观情况能综合反映应该知道也有可能构成此罪,如:处理该物品的时候,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者根本不在明面上售卖等等很多异常情况都有可能有明知方面的推定。
二、怎么认定洗钱罪?
洗钱罪可以通过以下犯罪构成要件进行认定: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的表现为故意;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既侵犯了金融秩序,又侵犯了社会经济管理秩序,还侵犯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活动及外汇管理的相关规定;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犯罪违法所得及其收益,而掩饰、隐瞒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结语
具体情况需要进行具体分析。如果你真的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否涉嫌洗钱罪,那么就不需要承担洗钱罪的责任。但若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销赃,则是不构成犯罪的。不过,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罪(已改为洗钱罪)则需要满足一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包括主观上的故意和侵犯的客体等。在实践中,对于明知的要求很高,但可以通过客观情况综合反映判断的,也可能构成洗钱罪。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一条 发卡银行违规以信用卡透支形式变相发放贷款,持卡人未按规定归还的,不适用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恶意透支’的规定。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一条 复制他人信用卡、将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写入磁条介质、芯片或者以其他方法伪造信用卡一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伪造空白信用卡十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伪造信用卡五张以上不满二十五张的;
(二)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三)伪造空白信用卡五十张以上不满二百五十张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伪造信用卡二十五张以上的;
(二)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伪造空白信用卡二百五十张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本条所称“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以信用卡被伪造后发卡行记录的最高存款余额、可透支额度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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