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体资格的不同
劳动合同的主体包括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用人单位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及个体经济组织。在劳动合同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提供的生产资料相结合,从而实现劳动的社会化,而且劳动者已经成为该经济组织中的一员,他与用人单位具有身份上的从属性和依附性,这也是其与项目合作协议最大区别之所在。企业法律顾问
认为在项目合作协议中,其主体并不具有上述的限制,项目合作协议的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相互独立,不具有身份上的隶属性和依附性。
(二)国家干预力度不同
劳动合同的建立虽然也体现了当事人的合意性,但它更强调国家意志的主体地位。为了规范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国家的干预贯穿于劳动合同履行的始终。而在项目合作协议中,主体双方是完全平等的
,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的过程中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主,国家基本不做干预。
(三)争议的处理方式不同。
因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处理受《劳动法》的调整,而且其处理的程序是仲裁前置,即对于劳动争议须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当事人方可起诉。而在项目合作协议中发生的争议则主要由《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进行调整,发生纠纷后当事人可直接诉诸于法院,而勿需受仲裁前置之限。
(四)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同。
在劳动合同中,劳动法律关系的存在具有相对的稳定性,用人单位负有为劳动者交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的义务;而在项目合作协议中,其稳定性较差,合作方也没有为另一方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也无需为另一方交纳社会保险。
而且,一般在劳动合同中无需约定违约责任。而在项目合作协议中,约定违约责任属于较为重要的合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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