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主委员会如何成立所谓业主委员会,是指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代表组成,代表业主的利益,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意愿和要求,并监督物业服务公司管理运作的民间性组织。业主委员会的权利基础是全体业主对物业的所有权,它代表该物业的全体业主,对该物业有关的一切重大事项进行管理和监督。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两个以上业主且交付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二、业主委员会有什么职权和义务
(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
2、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变更或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3、依照法规、规章、规定负责有关公共维修基金的续筹并监督其使用和管理;
4、审议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年度工作计划、物业管理服务费的预算和决算;
5、听取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6、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7、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8、监督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制度的执行;
9、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予以支持;
10、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二)业主委员会应履行下列义务:
1、前款
第二、
三、四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业主大会批准;
2、业主委员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3、业主委员会应当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和管理;
4、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订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管理规则。因此业主在对物管公司有意见时要首先向业主委员会反映,由业主委员会出面替业主做主,切不可自做主张对物管公司采取不合理手段进行“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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