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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儿童买家入刑与卖家的处罚是一样的吗?

2021-06-14 来源:钮旅网

基本上是一样的,都会承担法律的责任;只要行为人将儿童作为商品出售,即构成贩卖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对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与民间送养行为作了区分,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并应通过审查子女“送”人的背景和原因、有无收取钱财或收取多少钱财、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及抚养能力等作出综合判断。

如果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或者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或者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或者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或者其他足以反映行为人具有非法获利目的的“送养”行为的,具有上述四种情形之一,可以认定属于出卖亲生子女,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如果不是出于非法获利目的,而是迫于生活困难,或者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私自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给他人抚养,包括收取少量“营养费”、“感谢费”的,属于民间送养行为,不能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如果对私自送养导致子女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符合遗弃罪特征的,可以遗弃罪论处。

一、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0、241、242条对拐卖儿童罪有如下表述(注:因《刑法》将拐卖妇女、儿童列一起表述,此有删节,只保留拐卖儿童内容):

第240条,拐卖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儿童的;

(四)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五)造成被拐卖的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将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第241条,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

第242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儿童的,依照本法第277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儿童的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参与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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