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是考虑到风险因素和流动性因素。比如债权人感觉这债权将来有可能收不回来或者有损失,想提前转嫁风险,那么就会将这债权转让给专门处理债权或者资产的公司,付一定费用给他们或者打折出售给他们,由他们来处置债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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