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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确定与公司的劳动关系

2020-08-07 来源:钮旅网

法律主观:

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劳务关系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通过劳务合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该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和其它形式。其适用的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建立和存在劳务关系的当事人之间是否签订书面劳务合同,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一)合同主体的不同,劳务关系中的双方当事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一方是单位一方是个人,但是劳动关系的处于雇佣关系的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比如公司、企业、单位或者个体经营者而另一方则是劳动者个人;,(二)双方当事人关系的不同,处于劳务关系的双方当事人是一种平等的法律关系。劳务方只需要按照口头或合同上的约定提供该有的服务,用工单位也只需要按照合同上的约定在相应的时间向劳务方提供相应的报酬,劳务方与用工单位之间不存在着隶属关系,用工单位也不能管理劳务方,用工单位也没有支配劳务方的权利和义务。而在劳动关系中,劳动方与用工单位是存在着隶属关系的,劳动方需要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需要完成用人单位的考勤和考核、需要接受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管理、需要从事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分配的工作、需要服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工作安排。这就是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中最明显的区别;,(三)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在支付报酬的形式上的不同,劳务关系一般都是一次性或者特殊性,阶段性的劳动所以当劳务方完成一次性、特殊性或阶段性劳动以后,雇佣方会及时向劳务方结佣,这种结佣方式没有规律性但却具有快速性的特点,而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一般会对劳动者的工作采用按月支付的这种有规律、定期的支付方式;,(四)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适用性质上的不同,如果是双方因为劳务关系而产生了纠纷的话,不管是劳务方还是用人单位之间对事件有纠纷,都是属于是平等主体的双方的纠纷问题,人民法院在遇到这种纠纷的时候会根据民法中的法律法规来对纠纷进行协商调解与解决,而劳动关系中所产生的纠纷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纠纷。不属于平等主体双方的纠纷而是属于隶属关系的纠纷,在处理这种纠纷的时候,人民法院会根据劳动法来对纠纷进行调整与解决。,一是尽量提供能证明为用人单位提供过劳动的相关材料。如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的业务授权委托书、代签的业务合同、上班记录表、进出用人单位的门卡、饭卡、工资条、工作服、暂住证、评定员工等级证明、表彰或处罚决定等等。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来说,要增强证据意识和职业风险意识,平时尽可能收集、保存相关物品。,二是请同事提供证人证言,而且要出庭作证,证明你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三是让自己任职期间接触过的客户予以证明,证明自己曾经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向其提供过服务。,四是申请调查取证。对一些不接待公民个人调查取证的单位,如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了社会保险或者委托银行向劳动者代发工资的,劳动者可以申请仲裁部门向社会保险部门、银行调取相关的资料。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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