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媳妇要求患有精神病的儿子签的协议有效吗
答:
视情况而定,患有精神病的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签订的协议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但其法定第一监护人是配偶,追认权在儿媳手中,但如果其损害被监护人的权益,可以请求法院变更监护权。如果合同是在其精神健康状况良好的情况下签署的,则该行为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二条规定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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