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工资中免交个人所得税的项目包括:一、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二、离、退休人员工资薪金所得三、延长离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从单位取得的工资、补贴等。四、个人福利费五、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六、差旅费津贴七、误餐补助八、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九、五险一金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工资薪金所得十一、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十二、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十三、远洋运输船员工资薪金所得。十四、附加减除费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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