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劳动仲裁管辖的形式有:
1.地域管辖,包括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
2.级别管辖,指各级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的分工和权限;
3.移送管辖,指劳动仲裁委员会件受理的自己无管辖权的或不便于管辖的劳动争议案件,移送有权或便于审理此案的劳动委员会;
4.指定管辖,指两个劳动仲裁委员会对案件的管辖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报送共同的上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由上级部门指定管辖。
法律依据: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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