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政府所需款项是由国家财政拨款,地方政府不可以直接企事业单位直接借款,但可以由中央财政通过发放国库券的方式向企事业单位借款。
法律依据:
《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借用公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国家公职人员是上述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的所有工作人员,包括依法授权履行公共职务的聘用人员、村干部等其他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借款包括单位日常零星办公支出、差旅费、培训费、课题费等。非公务事项一般不得借支公款。
第五条 借款人办理退休、出国、调动、离职、辞职、外单位挂职等事项的,先核实借款情况,对还未核销的,要先归还借款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预算控制原则。借用公款应有对应的经费预算或经费来源方可办理,严禁无预算借支。
第七条 专款专用原则。借用公款应专款专用、一事一结,禁止一借多用或挪作他用。坚持“前账不清新账不借”、“一年多清年底必清”的工作机制,不得长期挂账,不得转移、混清债权或债务,做到“资料全、账目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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