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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护是合同必备条款吗

2021-01-02 来源:钮旅网

劳动保护是合同必备条款吗:
劳动保护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劳动合同中需要包括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劳动合同的期限、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必备的条款。劳动合同到期时如果符合法定的情形的,员工有经济补偿,即公司主动表明不愿意续签或者降低劳动合同的约定条件来续签,被员工拒绝的,员工可以根据其在公司的工龄来获得。劳动合同上只盖财务章一般是无效的。合同上需要加盖公司的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如果只有财务章的,劳动合同未具备法律效力,不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拘束力。
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法律规定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包括: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等信息;劳动者的姓名、住址等信息;劳动合同的期限;劳动者的岗位工作内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以及劳动报酬等。
综上所述,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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