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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风险如何防范

2020-04-04 来源:钮旅网

(一)出口商应采取的措施

1、加强对开证行和进口商的资信调查。为了防范风险,出口商应该事先寻找一些独立的调研机构对开证行或者保兑行的资信状况进行了解,并且建立合理有效的信用评级体系,开立客户资信档案,重点了解被调查的开证行的资金实力、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和信用等级。

2、熟悉相关法律法规。信用证交易涉及到诸多法律法规,在交易中也时常需要利用这些条款保障自身的利益。要熟悉与信用证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法律明文规定进行交易,特别是对《UCP600》的遵守,避免由于进口商或者承运人钻法律漏洞而使自身利益受损。

3、加强对软条款的防范。收到信用证以后应该仔细审核,认真推敲,注意信用证里面可能会出现的陷阱条款,特别是信用证的条款是否与合同相一致,如果出现不符点,应该立即通知开证行和进口方修订条款。

(二)进口商应采取的措施

1、认真审核提单。在信用证交易的流程中,在开证行开立信用证以后,将信用证交由出口方进行审核,审核无误以后出口商将发货取得单据,并将单据交由进口商。那么在进口商收到货运单据以后就要认真审核里面的条款内容并寄转账通知书。

2、做好事前资信调查。银行对单据的准确性、完整性以及伪造和法律效力,单据里的附加条款都没有审核的义务,出口商如果不真实发货,只提交了与信用证相符的单据,那么出口商照样可以得到货款,银行也不负有责任,而最终所有损失都落在进口商一方。

(三)银行应采取的措施

1、加强对进出口双方的资信调查。银行的首要任务就是了解进出口商的资信状况,开证行一旦接受了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就需要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所以这种情况下银行面临着巨大的考验,如果进出口商的资信状况得不到保障,那么最终银行将会成为受损者。

2、规范操作,严格审核单据。信用证的交易有一套完整的流程,而银行在其中也占据了重要的一环。在办理信用证项业务中,应该按照通知、审核信用证、审查相关单据、寄单索汇、出口结汇和收汇评估这几个环节进行。办理进口业务时,要按照开证、修订、审单、承兑和付款这五个环节进行操作。

3、提高银行从业人员的素质。要积极培养银行的多元化人才,扩展施展才能的空间,定期进行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培养从业人员的高度责任感和钻研刻苦的精神。银行应该落实岗位责任制,实行严格的操作程序和合理的工作指标,适度提高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促进相互配合、相互监督的机制建立。

一、信用证双到期是什么意思

信用证的双到期是指:信用证的有效期和最迟装运期为同一天。

双到期的信用证一般是不能接受的,因为即使出口方在装运期的最后一天,或最迟装运期的前几天装船出运,出口商也很可能无法及时拿到提单向银行交单,从而错过信用证的有效期无法收汇。在这种情况下,必须要求进口方改证。UCP规定信用证的最迟交单期不得超过提单日期后的第21天。实际操作中进口方一般给予出口方至少15天的交单期,因此信用证的有效期至少是最迟装运期后的第15天。

但是,如果信用证给的装运期限很长,出口商有充足的时间在最迟装运期之前装船出运,并能及时拿到提单交单议付。在这种情况下则不需要修改信用证。

二、什么是背对背信用证

1、在贸易实务中,中间商分别同实际用户和实际供应商签订有供应和采购合同,实际用户向中间商开出一个不可转让的信用证时,中间商不能直接转让这个信用证,但可以要求与其有往来的银行以该信用证为保证,以其为申请人,开出的以实际供应商为受益人的信用证。这个信用证就是背对背信用证。

2、其中的原始信用证又称为主要信用证,而背对背信用证是第二信用证。

3、可转让信用证和背对背信用证在处理业务上,有许多相同之处,但性质上有着根本的区别,那就是“可转让信用证”的原证和转开的新证是同一个信用证,即保证付款的是原开证行。而“背对背信用证”与原证是两个信用证,由新证的开证行向实际供应商保证付款,原开证行向原受益人(中间商)保证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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