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必要性审查最长为十八个工作日。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在收到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申请材料后进行初审,在三个工作日以内提出是否立案审查的意见。如果决定立案审查的,检察机关相关部门应当在立案后的十个工作日以内作出决定,提出是否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如果具体案情比较复杂的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六百一十六条 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直至生效判决作出前,也就是在案件的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均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时,应当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有相关证明材料的,应当一并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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