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是否属于事实劳动关系
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务派遣是属于劳动关系的一种,如果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劳务派遣有何法律风险
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新的规定中对用人单位影响较大的变化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劳务派遣单位应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3、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4、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实践中面对的法律风险主要有:劳动关系主体的确定问题;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的界定问题;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规章制度的协调问题;工资支付的法律风险;被派遣员工侵害用工单位单位合法权益的法律风险;
被派遣员工退回的法律风险;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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