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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传唤证的法律规定包括哪些

2022-01-15 来源:钮旅网

治安传唤证的法律规定包括治安传唤只适用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为一种带有强制性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律措施,治安传唤具有通常的法律约束力,有明确的强制性。因此,对非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如证人、被侵害人和其他人员就不得采取传唤的方式。尽管证人的证言、被侵害人的陈述对查清案件事实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公安机关如需证人或被侵害人配合调查的,也应当与当事人协商确定调查的时间、地点,不得使用传唤措施。即使公安机关在调查时,遇到证人或被侵害人的拒绝,仍不能使用强制措施,只能采用说服、教育的方法。

值得指出的是,从当代法制的角度出发,治安传唤的对象应当是违反治安管理嫌疑人。正如《刑事诉讼法》在修订前规定的拘传对象为被告人,在修订后规定的拘传对象为犯罪嫌疑人的理由“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一样,应当认为,“未经公安机关依法裁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虽然目前该条例规定传唤的对象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但这只是当时立法现状所决定。应当相信,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重新修订后,这种状况将会得到根本改变。

在此,应当引起各级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注意的是,这里的“违反治安管理嫌疑人”的确定,应当建立在“当场发现”、“有人指认(举报)”或“有较充足的证据证明”等的基础上,而不能建立在凭民警的随意猜测、主观臆断上,对于不具备上述情形的行为人,就不得适用治安传唤。

一、关于治安传唤的主体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治安传唤的主体只能是公安机关。治安传唤是公安机关采取的法律措施,只能由公安机关实施,且一般来说,除了口头传唤外,书面传唤应由治安管理部门进行,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不得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进行传唤。但现在有的公安机关,特别是一些基层派出所,他们或者为解决警力不足的问题,或者由于自己怕麻烦、图省事的原因,让保安队员、联防队员、治保会成员去传唤当事人并强制带至公安机关,甚至还有的用打电话、捎口信的方式传唤当事人,这种做法严重违背现行法律的规定,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及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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