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于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8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公布,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是为保障医师合法权益,规范医师执业行为,加强医师队伍建设,保护人民健康,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提供有效法律保障而制定的法律,于2021年8月20日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于2022年3月1日施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二十二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按照有关规范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二)获取劳动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
(三)获得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执业基本条件和职业防护装备;
(四)从事医学教育、研究、学术交流;
(五)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六)对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三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树立敬业精神,恪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救治患者,执行疫情防控等公共卫生措施;
(二)遵循临床诊疗指南,遵守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和医学伦理规范等;
(三)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依法保护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
(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医学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提升医疗卫生服务质量;
(五)宣传推广与岗位相适应的健康科普知识,对患者及公众进行健康教育和健康指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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