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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被害人自陷风险

2021-01-24 来源:钮旅网

法律主观:

明知自己实施或参与他人一种行为存在风险,但仍然自愿实施参与,对于最终出现的结果如何规则,在刑法理论称为被害人自陷风险。被害人自陷风险一般可以分为两类:一种是被害人自己是风险的控制和支配者,其他人只是配角,称为自控型风险;另一种是他人控制风险,被害人只是参与者,称之为他控型风险。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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