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质押担保需注意:质物必须合法流通且可强制执行;需签订书面质押合同,包括主债权种类、数额、期限、质物信息等;质押范围包括利息、赔偿、保管和实现质权费用;质权人需妥善保管质物,负责毁损责任;实现质权方式为折价、拍卖或变卖,超额部分归出质人所有。在使用质押担保时,当事人应注意以下五个问题:
1、质押的财物应符合法律规定,即法律允许流通和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
2、使用质押担保,当事人必须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质押合同内容主要包括: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质押担保的范围、质物移交的时间以及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3、质押担保的范围主要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4、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毁损的,质权人要承担民事责任。
5、实现质权的途径一般有三种,即折价、拍卖或变卖。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民法典》第六十五条
质押合同内容,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四)质押担保的范围;
(五)质物移交的时间;
(六)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质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该内容由 姚凌峰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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