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 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29条第2款规定:“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特定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法院在掌握 小产权房 执行手段上,一是交由双方当事人签订协议确认,由 债务人 自行将房屋变卖,并由集体经济组织登记备案,以确认买卖交易的完成。二是当事人双方达成 以物抵债协议 ,由法院出具以物抵债裁定书,确定交易的完成,所有权的转移,以及 债权人 债权的实现。双方当事人自愿的情况下可以按上述方法操作,但如果有一方不愿意时,法院可根据最新修订的《 民事诉讼法 》第247条之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法院自行变卖。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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