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立遗嘱人立遗嘱时须有行为能力;(2)遗嘱必须表示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因受胁迫、欺骗所立遗嘱无效;(3)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以最后遗嘱为准。其中有公证遗嘱的,则以公证遗嘱为有效遗嘱。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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