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养当事人双方均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2.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公开承认其养父母养子女关系,以父母子女相称,并为群众及有关组织所公认;双方相互间有扶养的事实。3.养子女与生父母在事实上已终止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4.未曾办理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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