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打架而被关进了拘留所的,应该是被公安机关得予行政拘留的处罚了,而在法律规范中,并无对被执行行政拘留的当事人进行所称的“保释”的规定,只有当事人因涉嫌犯罪而 被刑事拘留 或逮捕的,才可以根据 刑事诉讼法 的规定予以取保候审。但是,根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 》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因不服 行政拘留处罚 决定而需要 申请行政复议 、 提起行政诉讼 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经公安机关同意,并按规定提供担保人或交纳保证金后,可以 暂缓执行拘留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第一百零八条担保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与本案无牵连;(二)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三)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四)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第一百零九条担保人应当保证被担保人不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致使被担保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由公安机关对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第一百一十条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交纳保证金, 暂缓行政拘留 后,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保证金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已经作出的行政拘留决定仍应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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