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七与刘九本是夫妻。2015年3月,李七向妻子刘九借现金50000元。
2015年5月,在刘九的催促下,李七向妻子出具借条一张,其内容是:2015年3月本人李七借刘九现金叁万元整(50000元),定于2017年3月归还,到期后未如数归还,愿承担法律责任。特立此字据为证。2016年5月,二人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没有对该笔借款进行处分。2008年3月以后,刘九向李七追要该借款未果。2018年3月,刘九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李七偿还该借款的本金及逾期利息。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相互打的借条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法院到底该不该支持刘九的诉讼请求,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夫妻共同财产,借条没有法律效力;另一种认为存在约定财产制应具体分析其法律效力。
夫妻对财产关系的约定需要符合下列要件:
(1)夫妻财产约定具有身份属性。它以婚姻关系为基础,从属于夫妻关系,因而缔约的主体严格限制在夫妻之间,该合同不能独立婚姻关系而存在。
(2)缔约双方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约定必须双方自愿。夫妻对财产的约定必须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作出的约定,对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
(4)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不得利用约定规避法律以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约定的内容不得超出夫妻财产的范围,如不得将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列入约定财产的范围,不得利用约定逃避对第三人的债务以及其他法定义务。在夫妻之间如果已经对财产明确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的情况下,笔者认为可以直接认定一方借了对方的财产,婚内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离婚时或离婚后,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清偿。。 该内容由 梁勤栓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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