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合同期满后,有些情况是无法终止合同的,例如劳动者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待遇、达到生育期、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有法定代理人且依照法定代理人委托或代理行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劳动者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行为未经劳动者本人同意、用人单位不得代
法律分析
在以下十种情况下,劳动合同期满后无法终止合同:
1. 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期限最长为3年,超过3年期限的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
3.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
4.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
5. 劳动者达到生育期,劳动合同终止。
6.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劳动合同终止。
7. 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合同终止。
8.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有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定代理人委托或者代理行事的,劳动合同终止。
9.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劳动者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行为,未经劳动者本人同意,用人单位不得代理劳动者实施。
10.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劳动者本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未经劳动者本人同意,用人单位不得代理劳动者实施。
正常情况下,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劳动合同到期也不能与劳动者终止。依据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工会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劳动合同期满,不能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有10种:
1、劳动合同期满时,如果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需等到职业健康检查后确定无碍后才能够终止;
2、劳动合同期满时,如果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需待医学观察期结束经诊断非职业病后才可终止合同;
3、劳动合同期满时,如果劳动者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视伤残等级而定:一至四级,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合同到期不能终止劳动合同;五至六级,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不能因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合同,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但劳动者可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4、劳动合同期满时,如果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正常情况下需待法定医疗期结束才可终止劳动合同。如果法定医疗期届满前已经治愈的,亦可以终止合同。
5、劳动合同期满时,如果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一般来说,用人单位需待女职工哺乳期结束才可终止劳动合同。但如果女职工属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则难以获得法律的特殊保护,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意见认为可以终止。
6、劳动合同期满时,如果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只能等到退休时才可终止合同;
7、合同期满时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能终止劳动关系,必须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8、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且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能终止劳动关系,必须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9、劳动者已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且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目前主流意见是用人单位不能终止劳动关系,必须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注意:实践中各地有不同意见,全国绝大多数地区持该意见,上海除外)。
10、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
拓展延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可以终止的特殊情况包括: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劳动合同期满后在这些情况下可以终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 【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五十条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 【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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