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执行异议一般十五日内会有结果。
1、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若是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2、执行异议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告知异议人在三日内补足,若是申请人在三日内没有补足的,不予受理。
3、异议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特定的行政机关提出重新处理的申请。
4、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执行法院立案或者对执行异议重新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
申请执行异议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申请人申请复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异议或者复议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并附下列材料:
(一)异议人或者复议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相关证据材料
(三)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执行案件被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原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由提出异议时负责该案件执行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受指定或者受委托的人民法院是原执行法院的下级人民法院的,仍由原执行法院审查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一)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妨碍其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债权受偿的;
(二)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措施违法,妨碍其参与公平竞价的;
(三)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措施违法,侵害其对执行标的的优先购买权的;
(四)认为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超出其协助范围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
(五)认为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人民法院违法执行行为侵害的。
对于案件的审理结果如果当事人不满意或者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或者是裁定机构提出异议。这个过程需要提交书面申请,并且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来支撑自己所提出的异议。法院会在接受异议请求的十五个工作日之内做出最终的裁定结果并通知当事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执行异议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告知异议人在三日内补足,逾期未补足的,不予受理。
异议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执行法院立案。
第三条
执行法院收到执行异议后三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或者受理后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期限不作出异议裁定的,异议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指令执行法院在三日内立案或者在十五日内作出异议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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