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可以。依法将丢失的票据作废,在票据存根上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向财政部门说明情况,可以凭借《财政票据领用证》再次申领票据。
法律依据: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再次领用财政票据,应当出示《财政票据领用证》,提供前次票据使用情况,包括票据的种类、册(份)数、起止号码、使用份数、作废份数、收取金额及票据存根等内容。受理申请的财政部门审核后,发放财政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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