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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款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2020-02-03 来源:钮旅网

法律分析:案件进入执行阶段,部分被执行人在支付执行案款时直接扣除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申请人认为被执行人应按裁判全额履行付款义务,不同意扣除个人所得税。 针对本案中被执行人是否应在执行案款中代扣个人所得税的问题,目前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不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法院强制执行的依据是生效法律文书,因此给付李先生的金额应为裁判文书确认的金额,企业不应自行代扣代缴,所以建筑公司不应在执行金额中扣除代扣代缴的税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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