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纠纷的范围是什么?
1、婚姻家庭纠纷。指因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及由此产生的财产关系所引起的各种各种纠纷。主要包括夫妻不和,借婚姻关系索取财产,家庭成员间因分家析产、赡养、抚养、家庭暴力所引起的纠纷。
2、生产经营性纠纷。指在社会生产活动中以生产为目的所发生的纠纷。包括生产经营及生产资料使用过程中引起的纠纷。
3、财产性纠纷。指由于财产的确认、归属、损害等问题所发生的纠纷。这类纠纷主要包括所有权纠纷、使用权纠纷、债权债务纠纷、所有权纠纷指对物质财富的占有、使用、处分权的争议。使用权纠纷指对物的使用权的争议,如租赁、宅基地纠纷等。债权债务纠纷指债权人与债务人因债的履行所发生的纠纷。
4、侵权性纠纷。指纠纷主体一方或数方不法侵害他人的人身权或财产权引起的纠纷,但必须是未构成犯罪的轻微违法行为所引起的。如情节轻微的损害他人财务。
另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受理调解下列纠纷:一是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二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
人民调解工作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的地位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人民调解工作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矛盾纠纷的活动,是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开展的,是对社会事务的群众性自我管理,它本身就是人民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力,体现了人民在解决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上当家作主。
(2)人民调解工作是社会主义直接民主的体现。人民调解是通过人民群众自己选举的调解组织,来调处发生在人民群众自己内部的纷争,化解人民内部矛盾,自己动手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可见,人民调解正是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直接参加国家生活,直接管理社会事务的一种重要表现。
(3)人民调解组织充当着政府与广大群众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人民调解组织通过开展调解工作,将人民政府和广大群众联结起来,沟通了他们之间的关系,使他们在社和政治生活中互相协调,方向一致,从而大大地促进了基层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建设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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