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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做虚假笔录的后果是什么?

2021-07-30 来源:钮旅网

行政处罚做虚假笔录的后果是严重的,可能导致罚款、拘留甚至刑事责任;而做过笔录对个人影响视情况而定,一般情况下不会有不良记录,但对他人或刑事判决结果有重要影响。同时,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的安全应受到保障,讯问笔录应核对并允许犯罪嫌疑人补充或改正,犯罪嫌疑人也有权自行书写供述。

法律分析

一、行政处罚做虚假笔录的后果是什么?

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人民法院都可以根据行为人的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零四条又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千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118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的罚款、拘留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实践中,有些法院对刑事诉讼中的伪证比较重视,对民事诉讼中的伪证行为重视得不够。这是一种执法不严的表现。要对在诉讼中伪造证据的行为人进行制裁,而且要对受当事人指使、收买而作伪证的人和在诉讼前制造伪证从重处罚。因为受他人指使、收买而作伪证的人明知违法而仍为之。而诉讼前制造伪证的人是有预谋、有组织的进行制造、提供伪证,社会危害性更大。

二、做过笔录会有什么影响

1、笔录只是协助调查,因为本人没有违法行为,也没有受到过任何处罚。所以是不会有任何不良记录的,不必担心。派出所没有下达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那么就没有被处罚,没有处罚,就不会对今后有任何影响。

2、如果是一般的行政案件,笔录对自己的影响都不大;

3、如果是证人笔录,对自己的影响不大,对他人影响很大;

4、如果是犯罪嫌疑人笔录,将直接影响刑事判决结果。

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

结语

行政处罚做虚假笔录的后果严重。伪造、毁灭重要证据,阻碍法院审理案件,甚至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将面临罚款、拘留,甚至构成犯罪需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在诉讼中伪造证据的行为人,应加以制裁,特别是受指使、收买而作伪证的人和在诉讼前制造伪证的人,应从重处罚。因为这些行为涉及预谋、有组织的伪证,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对于行政处罚中的笔录,应认真对待,确保准确性,以免对刑事判决结果产生不良影响。同时,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应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并且应尊重犯罪嫌疑人的权益,在讯问笔录中核对、宣读、补充或改正,并确保其签名或盖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监督管理评估行业,对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将处罚情况及时通报有关评估行业协会,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正):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三节 普通程序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8修正):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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