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违法应该承担的责任如下:
1、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违规操作行为如下:
1、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2、擅离职守;
3、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4、私下接触投标人;
5、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6、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7、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8、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综上所述,评标过程中出现违法行为,将会受到相应处罚,情节严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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