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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医疗事故鉴定期限的法律依据

2020-06-15 来源:钮旅网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时效为一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损害结果发生后一年,超过20年法院将不保护;再次申请鉴定的期限为收到首次结论后15日内;进行尸检的申请期限为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可延长至7日,拒绝或拖延尸检将承担责任。

法律分析

一般情况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时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据此,医疗事故鉴定的时效为一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损害结果发生后一年。如果患者死亡的,为死亡后一年内应当提出鉴定申请;如损害结果在多年后发现,自发现后起算一年,但超过20年的法院将不保护,鉴定亦没有实质意义。

再次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期限。《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进行尸检时的申请期限。在患者死亡的情况下,进行尸检查明死亡原因是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前提!但尸体要保存患者死亡时物理、化学之状态参数受气候环境等因素影响,故不能不有所时间限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要注意的是进行尸检时的申请期限是不变期间,切不可逾越,否则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结语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时效为一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损害结果发生后一年。如果患者死亡,鉴定申请应在死亡后一年内提出。超过20年的情况下,法院将不予保护,鉴定也失去实质意义。对于首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结论后的15日内提出再次鉴定申请。进行尸检时,申请应在患者死亡后的48小时内进行,如具备尸体冻存条件,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由具备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的责任由拒绝或拖延的一方承担。请注意申请期限不可逾越。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章 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第九条 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章 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防范、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减轻医疗事故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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