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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一般情况下工伤鉴定能否判断新旧伤吗?

2020-06-10 来源:钮旅网

一、我国与工伤保险有关的法律、法规1996年8月原劳动部曾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是我国最早的专门法律规范。2003年4月国务院以布了《工伤保险条例》,2004年1月1月1日起实施,对工伤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2010年10月《社会保险法》颁布实行,它的第四章专门对工伤保险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规定,对原来的工伤保险制度进行了修改完善。2010年12月,国务院公布了《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新旧《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认定的差别工伤是指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工作原因”就成为判断事故伤害是否为工伤的基本标准。《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并没有明确何为“工作原因”,而是采用列举加排除式的方式来确定工伤的范围。对于哪些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2003年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就工伤鉴定能否判断新旧伤吗:“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2010年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对其中的第

(六)项进行了修改。从原来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修改为了“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明显是扩大了范围,同时对事故作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限定。对于不认定工伤的情形,2003年《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了三种情形:“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2.醉酒导致伤亡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2010年《社会保险法》修改了《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第37条规定了4种情形:“1.故意因犯罪;2.醉酒或者吸毒;3.自残或者自杀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从上面的规定可以看出,主要的修改有两处:一是不再将违反治安管理的伤亡排除在工伤之外;二是过失犯罪造成伤亡的,也可以认定为工伤。为什么要将过失犯罪纳入工伤范围,因为工伤认定并不以遭受工伤劳动者有过错为前提。而且工伤往往对职工的健康、生命甚至其家属造成严重影响,特别是在造成伤残的场合,如果工伤保险不提供保护,将会严重影响职工的健康以及本人和家庭日后的生活。因此,将过失犯罪造成的伤亡也纳入工伤具有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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