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土石方工程
9 土石方工程
9.1 一般规定
9.1.1 在土石方工程开挖施工前,应完成支护结构、地面排水、地下水控制、基坑及周边环境监测、施工条件验收和应急预案准备等工作的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土石方开挖。
9.1.2 在土石方工程开挖施工中,应定期测量和校核设计平面位置、边坡坡率和水平标高。平面控制桩和水准控制点应采取可靠措施加以保护,并应定期检查和复测。土石方不应堆在基坑影响范围内。
9.1.3 土石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必须与设计工况和施工方案相一致,并应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
9.1.4 平整后的场地表面坡率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沿排水沟方向的坡率不应小于2‰,平整后的场地表面应逐点检查。土石方工程的标高检查点为每100m2取1点,且不应少于10点;土石方工程的平面几何尺寸(长度、宽度等)应全数检查;土石方工程的边坡为每20m取1点,且每边不应少于1点。土石方工程的表面平整度检查点为每100m2取1点,且不应少于10点。
9.2 土方开挖
9.2.1 施工前应检查支护结构质量、定位放线、排水和地下水控制系统,以及对周边
影响范围内地下管线和建(构)筑物保护措施的落实,并应合理安排土方运输车辆的行走路线及弃土场。附近有重要保护设施的基坑,应在土方开挖前对围护体的止水性能通过预降水进行检验。
9.2.2 施工中应检查平面位置、水平标高、边坡坡率、压实度、排水系统、地下水控制系统、预留土墩、分层开挖厚度、支护结构的变形,并随时观测周围环境变化。
9.2.3 施工结束后应检查平面几何尺寸、水平标高、边坡坡率、表面平整度和基底土性等。
9.2.4 临时性挖方工程的边坡坡率允许值应符合表9.2.4的规定或经设计计算确定。
表9.2.4 临时性挖方工程的边坡坡率允许值
注:1 本表适用于无支护措施的临时性挖方工程的边坡坡率。
2 设计有要求时,应符合设计标准。
3 本表适用于地下水位以上的土层。采用降水或其他加固措施时,可不受本表
限制,但应计算复核。
4 一次开挖深度,软土不应超过4m,硬土不应超过8m。
9.2.5 土方开挖工程的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9.2.5-1~表9.2.5-4的规定。
表9.2.5-1 柱基、基坑、基槽土方开挖工程的质量检验标准
表9.2.5-2 挖方场地平整土方开挖工程的质量检验标准
表9.2.5-3 管沟土方开挖工程的质量检验标准
表9.2.5-4 地(路)面基层土方开挖工程的质量检验标准
注:地(路)面基层的偏差只适用于直接在挖、填方上做地(路)面的基层。
9.3 岩质基坑开挖
9.3.1 施工前应检查支护结构质量、定位放线、爆破器材(购置、运输、储存和使用)、排水和地下水控制系统、起爆设备和检测仪表,以及对周边影响范围内地下管线和建(构)筑物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应合理安排土石方运输车辆的行走路线及弃土场。
9.3.2 施工中应检查平面位置、平面尺寸、水平标高、边坡坡率、分层开挖厚度、排水系统、地下水控制系统、支护结构的变形等,并应随时对周围环境观测和监测。采用爆破施工时,爆前应检查爆破装药和爆破网路等,并应加强环境监测。
9.3.3 施工结束后应检查平面几何尺寸、水平标高、边坡坡率、表面平整度、基底岩(土)质情况和承载力以及基底处理情况。岩质基坑基底处理无设计规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岩层基底应清除岩面松碎石块、淤泥、苔藓,凿出新鲜岩面,表面应冲洗干净。倾斜岩层应将岩面凿平或凿成台阶,满足施工组织设计要求。
易风化的岩层基底,应按基础尺寸凿除已风化的表面岩层。在砌筑基础时应边砌边回填封闭,且应满足施工组织设计要求。
2 泉眼可用堵塞或排引的方法处理。
9.3.4 柱基、基坑、基槽、管沟岩质基坑开挖工程的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9.3.4的规定。
表9.3.4 柱基、基坑、基槽、管沟岩质基坑开挖工程的质量检验标准
注:柱基、基坑、基槽、管沟应将炸松的石渣清除后检查。
9.3.5 挖方场地平整岩土开挖工程的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9.3.5的规定。
表9.3.5 挖方场地平整岩土开挖工程的质量检验标准
注:场地平整应在整平完后检查。
9.4 土石方堆放与运输
9.4.1 施工前应对土石方平衡计算进行检查,堆放与运输应满足施工组织设计要求。
9.4.2 施工中应检查安全文明施工、堆放位置、堆放的安全距离、堆土的高度、边坡坡率、排水系统、边坡稳定、防扬尘措施等内容,并应满足设计或施工组织设计要求。
9.4.3 在基坑(槽)、管沟等周边堆土的堆载限值和堆载范围应符合基坑围护设计要求,严禁在基坑(槽)、管沟、地铁及建构(筑)物周边影响范围内堆土。对于临时性堆土,应视挖方边坡处的土质情况、边坡坡率和高度,检查堆放的安全距离,确保边坡稳定。在挖方下侧堆土时应将土堆表面平整,其顶面高程应低于相邻挖方场地设计标高,保持排水畅通,堆土边坡坡率不宜大于1:1.5。在河岸处堆土时,不得影响河堤的稳定和排水,不得阻塞污染河道。
9.4.4 施工结束后,应检查堆土的平面尺寸、高度、安全距离、边坡坡率、排水、防扬尘措施等内容,并应满足设计或施工组织设计要求。
9.4.5 土石方堆放工程的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9.4.5的规定。
表9.4.5 土石方堆放工程的质量检验标准
9.5 土石方回填
9.5.1 施工前应检查基底的垃圾、树根等杂物清除情况,测量基底标高、边坡坡率,检查验收基础外墙防水层和保护层等。回填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确定回填料含水量控制范围、铺土厚度、压实遍数等施工参数。
9.5.2 施工中应检查排水系统,每层填筑厚度、辗迹重叠程度、含水量控制、回填土有机质含量、压实系数等。回填施工的压实系数应满足设计要求。当采用分层回填时,应在下层的压实系数经试验合格后进行上层施工。填筑厚度及压实遍数应根据土质、压实系数及压实机具确定。无试验依据时,应符合表9.5.2的规定。
表9.5.2 填土施工时的分层厚度及压实遍数
9.5.3 施工结束后,应进行标高及压实系数检验。
9.5.4 填方工程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9.5.4-1、表9.5.4-2的规定。
表9.5.4-1 柱基、基坑、基槽、管沟、地(路)面基础层填方工程质量检验标准
表9.5.4-2 场地平整填方工程质量检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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