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社会保险费取费和缴交核付办法的通知》(沪建管【2014】1065号)的要求,现对本市水利工程施工发承包中的社会保险费取费调整如下:
一、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进行招标的施工项目,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的规费项目中列支社会保险费,包括管理人员社会保险费和生产工人社会保险费两部分。管理人员和生产工人社会保险费取费费率固定统一,均列入评标总价参与评标。
二、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规费项目中的社会保险费应以分部分项工程、单价措施项目(可计量措施项目)和专业暂估价的人工费之和为基数,乘以相应社会保险费费率。其中,专业暂估价中的人工费按专业暂估价的20%计算;社会保险费费率中管理人员部分为5.55%,其余为生产工人部分。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发布之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建设项目,仍按原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执行。
附件:上海市水利工程造价中的社会保险费费率表 上海市水务工程定额管理站 2015年6月1日 附件: 上海市水利工程造价中的社会保险费费率表 计算费率 工程类别 计算基础 分部分项工程、单价措施和专业暂估价的人工费之和 管理人员 生产工人 25.12% 备注 合计 30.62% 29.14% 37.60% 建筑工程 安装工程 维修养护工程 5.5% 23.64% 32.10% 说明:市政消火栓维修养护工程、小型给水工程、供排水维修养护工程造价中的社会保险费费率可参照上述维修养护工程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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