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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决定

2020-04-01 来源:钮旅网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决定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冀政[2002]3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2.01.12 【实施日期】2002.01.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决定 (冀政[2002]3号 2002年1月12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省市分配关系,完善我省分税制财政体制,更好地发挥财政调控的职能作用,促进全省国民经济跨越式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 》(国发[2001]37号),省政府决定从2002年1月1日起改革和完善现行省市分税制财政体制,实行按税种比例分享的收入划分体制。 一、改革和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入发展的客观要求 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所得税收入,是1994年我国分税制改革的一个遗留问题,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弊端日益显现。主要是妨碍了市场公平竞争和统一市 1 / 2

场的形成,不利于国有企业改革的逐步深入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不利于促进区域经

济协调发展和实现共同富裕,也不利于加强税收征管和监控。特别是随着加入世贸组织,我国经济将在更深、更广的层次上融入全球经济,这种收入划分办法的改革势在必行。我省现行省市体制中,不仅企业所得税完全按隶属关系划分收入,增值税和营业税也存在同样问题,亟需加以改革和完善。

中央综合考虑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决定改革所得税收入划分办法,实行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享。按照中央统一要求和部署,省政府决定改变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收入的做法,重新确定省与设区市(以下同)分享税种,实行省市按税种比例分享,改革和完善省市分税制财政体制。

二、改革和完善省市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分税制的改革方向。省市收入划分,实行按税种比例分享的规范办法,纳入比例分享范围的税种包括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改变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收入的做法。

(二)保各级既得利益。以2001年为基期,保各市既得利益。省级上划市县基数定额返还各市,省级因改革增加的收入增量不按排本级支出,通过比例返还和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相结合的方式对市县进行分配,省级不集中下级财力。

(三)健全各级收入体系。建立“比例分享,各有侧重”的收入划分体制格局,保持省级既有的调控能力市以下各级必要的自我保障与自我发展能力,保护市以下各级培植财源、发展经济的积极性。

(四)统一政策。省市收入划分范围和分享比例全省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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