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第20卷 第4期 新乡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Vo1.20.No.4 2006年7月 J0URNAL OF XINXIANG TEACHERS COLLEGE 肌Y,2006 从主权与人权的关系看国际法中的人权问题 张永胜 (中央党校研究生院,北京,100091) 摘要:人权进入国际法领域是时代的进步。主权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维护人权是国际法的根本宗旨, 二者是对立统一的关系。“人权高于主权”缺乏国际法依据,是对主权与人权关系的歪曲,是违反国际法原则 的。 关键词:主权;人权;“人权高于主权” 中图分类号:D9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613(2006)04-0(O2-03 一、人权进入国际法领域 来,这一时期人权的国际保护仅限于人权问题的个 现代人权概念是近代欧洲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 别方面,而且其实施也缺乏具体保障,人权问题仍被 专制制度的斗争中提出来的,正如恩格斯所说:“社 视为是国内法管辖的领域。 会的经济进步一旦把摆脱封建桎梏和通过消除封建 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德、意、日法西斯大规模践 不平等来确立权利平等的要求提上日程……这种要 踏人权,肆意屠杀无辜平民,激起了全世界人民的强 求就很自然地获得了普遍的、超出个别国家范围的 烈愤慨,国际社会普遍要求加强人权的国际保护,人 性质,而自由和平等也很自然地被宣布为人 权真正成为国际法中备受重视的一个问题。战后建 权。”[】]( 人权是资产阶级向封建贵族发动进攻的 立的联合国便把保护基本人权作为其根本宗旨之 口号之一,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维护人权便被作为 一。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 一项基本原则载入宪法。在此后很长时期内,人权 这是世界历史上第一个关于人权的专门性国际文 都属于一国的内部事务,处于国家主权的管辖之下, 件;1966年,联合国制定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 主权至上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主权与人权的关系 际公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将《世 是毋庸置疑的。 界人权宣言》提出的各项权利具体化,并形成法律条 在l9世纪曾出现“人道主义干涉”的理论与实 文。到今天,据统计,由联合国系统通过或制定的有 践。这种理论认为,当一个国家迫害某一类本国国 关人权问题的文件已接近70个,人权问题已全面进 民,特别是宗教或人种的少数时,别的国家有权对被 入国际法领域。 压迫的少数给予支援,并向该国政府施加压力。在 二、国际法关于主权与人权问题的论述 这种旗号下,1827年,英国、法国、俄国对土耳其进 人权问题全面进入国际法领域,而主权是国际 行了干涉,1860---1861年,法国对叙利亚进行了干 法的最基本原则,那么,国际法是如何论述主权与人 涉。这种理论对国家主权原则构成了冲击,但由于 权这两个问题的,二者的关系如何? 它完全是大国、强国干涉弱小国家内政的一种手段, (一)国际法关于主权问题的论述 并没有获得普遍承认,因而也不具有国际法上的意 国际法对主权问题进行论述的主要法律文件有 义。 《联合国宪章》、1965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关于各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出现了与人权有关的国际 国内政不容干涉及其独立与主权之保护宣言》及 条约,例如,巴黎和会期间,对奥地利、保加利亚,以 1970年通过的《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 及对匈牙利和约中都规定了对少数民族进行保护的 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宣言》等。 条款;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人权领域内的国际合作, 主权是国家的基本特征,国际法上的主权是指 例如,1926年国际联盟主持制定的《禁奴公约》和 一个国家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权。根据著名 1930年制定的《禁止强迫劳动公约》等。但总的说 的主权理论家让・布丹及其他学者的观点,主权具有 收稿日期:2005—10-18 作者简介:张永胜(1976-),男,河南许昌人,中央党校研究生院博士生,研究方向:国际政治。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第4期 张永胜:从主权与人权的关系看国际法中的人权问题 以下特点:1.主权是国家的最高权力。2.主权具有 不受限制性。3.主权具有永久性。4.主权具有普遍 性。5.主权具有不可分割性。6.主权具有不可让与 性。主权概念本身就含有至高无上、不容许外来干 涉的含义。二战后的国际法文件都确认了这一原 则,《联合国宪章》序言规定了“大小各国权利平 等”L2 J(蹦 的原则,第2条第4款规定:“各会员国在 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 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 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o"[2](P819)第7款规定:“本宪 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 国内管辖之事件,且不要求会员国将该项事件依本 宪章提请解决。”L2 J( 《关于各国内政不容干涉及 其独立与主权之保护宣言》中的第1项规定:“任何 国家,不论为任何理由,均无权直接或间接干涉任何 其他国家之内政、外交。”第2项规定:“任何国家均 不得使用或鼓励使用经济、政治或任何其他措施胁 迫他国,以谋自该国获得主权行使之屈从,或取得任 何利益。”L2 J(m 《国际法原则宣言》把“各国主权平 等”列为国际法基本原则并规定:“各国一律享有主 权平等。各国不问经济、社会、政治或其他性质有何 不同,均有平等权利与责任,并为国际社会之平等会 员国。”l2 J( 此外,1974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建立 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和《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 章》都确认了“主权平等”的原则。可见,主权原则是 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二)国际法关于人权问题的论述 国际法对人权问题进行论述的主要法律文件有 《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1966年的《公民权 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 际公约》以及其他人权公约。 “人权”的概念在国际上并没有统一的看法,一 些国际法学者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把人权分为三代: 第一代人权,即公民与政治权利,是18世纪新兴的 欧洲资产阶级所主张的人权;第二代人权,即经济、 社会和文化权利,是19世纪末2o世纪初社会主义 运动所追求的人权;第三代人权,即民族自决权、发 展权、良好环境权、和平及安全权等,是第二次世界 大战后民族解放运动追求的目标,是集体化的人权。 尽管对人权的概念还没有形成统一的标准,但这并 不影响人权成为国际法关注的重要问题,《联合国宪 章》第一句话就指出:“我联合国人民同兹决心,欲免 后世再遭今代人类两度身历惨不堪言之战祸,重申 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与大小各国平 等权利之信念。”并以“促成大自由中之社会进步及 较善之民生”L2 J(蹦 为目的,联合国的宗旨之一是 “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 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 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 自由之尊重o"[2](P819)《世界人权宣言》称“人皆生而 自由;在尊严及权利上均各平等”,“人人皆得享受本 宣言所载之一切权利与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 语言、宗教、政见或他种主张、国籍或门第、财产、出 生或他种身份。且不得因一人所隶国家或地区之政 治、行政或国际地位之不同而有所区别,无论该地区 系独立、托管、非自治或受有其他主权上之限 制”l2 J(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经 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都指出,“对人类家庭 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利的承 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这些权利 是来源于人身的固有尊严”,“各国根据联合国宪章 负有义务促进对人的权利和自由的普遍尊重和遵 行”[3](嗍 。另外,联合国还制定了《消除对妇女 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 公约》、《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防止 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儿童权利公约》等专门领 域的人权保护公约。可见,国际法也将保护人权作 为其根本宗旨之一。 (三)国际法对主权与人权关系的论述 一个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一个是国际法的根 本宗旨,二者关系如何呢? 联合国宪章规定:“各会员国应一秉善意,履行 其依本宪章所担负之义务,以保证全体会员国由加 入本组织而发生之权益。” 4 J( 可见,联合国要实 现其目标,需要有关国家“善意”的支持与合作,在人 权领域,人权目标的实现首先也必须借助于成员国 的合作,如《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2条 第1款所规定的“每一缔约国家承担尽最大能力个 别采取步骤或经由国际援助和合作,特别是经济和 技术方面的援助和合作,采取步骤,以便用一切适当 方法,尤其包括立法方法,逐渐达到本盟约中所承认 的权利的充分实现”L3 J(附)。这表明人权只有在国 家主权管辖范围内通过主权国家的努力才能得以实 现,而这也体现了人权问题上的主权原则。 人权问题上的主权原则还表现在主权国家只有 加入人权公约后,才受该条约的约束;即使主权国家 加入了该公约,仍可提出保留意见,以减免国家的责 任;主权国家也可以以一定的程序退出该条约;有的 条约还规定了“克减”条款,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第4条规定:“在社会紧急状态威胁到国 家的生命并经正式宣布时,本公约缔约国得采取措 施克减其在本公约下所承担的义务。”L3 J( 人权进入国际法领域是人类文明进步的结果, 任何国家都有责任保护本国公民的人权,有义务承 担因加入国际公约而规定的义务。对于侵犯人权的 行为,每一人权公约都规定了详细的救济措施,以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为例,按照公约的 规定,成立了人权事宜委员会,各会员国可以“随时 声明它承认委员会有权接受和审议一缔约国指控另 一缔约国不履行它在本公约下的义务的通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新乡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第2o卷 知”【3 J《啷),委员会对于提交给它的事项,“只有在它 认定在这一事项上已按照普遍公认的国际法原则求 助于和用尽了所有现有适用的国内补救措施之后, 才加以处理”,然后,“委员会应对有关缔约国提供斡 旋,以便在尊重本公约所承认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的 基础上得此事项的友好解决”b J(唧),如果争议还没 有得到解决,“委员会得经各有关缔约国事先同意, 指派一个专设和解委员会”,和委会“应对有关缔约 国提供斡旋,以便在尊重本公约的基础上求得此事 项的友好解决”b 哪),如果争议仍不能解决,和委 会应提出报告“说明它对于各有关缔约国间争执事 件的一切有关事实问题的结论,以及对于就该事件 寻求友好解决的各种可能性的意见”,各有关缔约国 应于接到报告后3个月内通知委员会主席是否接受 和委会报告的内容b J(嘣)。有的人权公约规定远没 有这么复杂,如《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规 定缔约国之间关于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方面的任何 争端,可以经过“谈判解决”,或“经缔约国一方要求, 应交付仲裁”L3 J( 。 针对某些严重违反人权的情况,如灭绝种族、种 族隔离等,国际公约规定了严厉的惩治措施。如《防 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规定“灭绝种族行为,不 论发生于平时或战时,均系国际法上的一种罪 行”[3】《 ),对于犯有灭绝种族罪的行为进行的惩治, 除了由缔约国依据本国法律进行外,还规定凡被诉 犯灭绝种族罪者,“应交由行为发生地国家的主管法 院,或缔约国接受其管辖权的国际刑事法庭审理 之”,而且“任何缔约国得提请联合国的主管机关遵 照联合国宪章,采取其认为适当的行动”b 髓’以防 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的行为。 由此可见,国际法对于侵犯人权的救济措施分 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对于一般性的人权而言,在这类 问题上,争端的解决需要有关当事国的合作,如果有 关当事国采取不合作的态度,国际法最终也会无能 为力,这也从另一个角度体现了主权是国际法的最 基本原则;而对于严重侵犯人权,违反了国际法上强 行法规则,构成国际法上的罪行的行为,有关人权公 约则规定了强有力的执行机制,国际社会可以采取 强制措施,包括“提请联合国的主管机关遵照联合国 宪章,采取其认为适当的行动”。 三、“人权高于主权”缺乏国际法依据 根据以上分析可知,国际法对于主权与人权关 系的规定是很清楚的,二者是对立统一的关系。主 权是国际法的最基本原则,国际法在人权问题上也 体现了对主权的尊重,然而这不应成为主权国家侵 犯人权的借口,任何国家都有义务尊重基本人权,如 果某个国家发生了严重侵犯人权从而构成了国际法 上的罪行的行为,国际社会有责任采取强制行动;主 权与人权也是统一的,它们统一于国际社会维护国 94 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国际合作与发展及“增进并激励 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的实践中。 在国际实践中,由于现实生活的复杂性及理论 与实践固有的不一致性,在处理有关主权与人权关 系问题上不可避免会出现种种矛盾和分歧,在这种 情况下,只要有关各方按照《联合国宪章》及有关条 约的规定,在尊重各国主权的前提下,通过平等协商 是可以解决的。而某些西方国家提出的“人权高于 主权”是什么内容呢?这种理论认为:1.人权不再是 一国内部管辖的事情,现行国际法关于不干涉他国 内政的规定不适用于人权问题;传统的主权概念妨 碍对人权的保护,是一种过时的概念,应当受到限 制。2.人道主义干涉是国际保护战略的重要部分, “不干涉原则应让位于为共同福利或最高法而进行 的全球监视活动”,“国际社会有权对世界任何国家 的人权状况予以关注和采取行动” J。 这种理论是丝毫没有国际法依据的,因为:1.主 权原则是国际法的根本原则,主权在任何时候都应 受到尊重。2.国际社会还没有就“人权”定义达成一 致,这个问题只有在联合国的框架内,通过各国的平 等协商去解决,而“人权高于主权”理论则以西方的 人权标准为正统,这不符合国际法“一致同意”的原 则。3.如果出现违反人权的情况,只能按照有关条 约的规定加以解决,任何国家都无权使自己凌驾于 他国和国际法之上。4.任何国家无论以什么借口对 他国进行干涉都是违背“主权不得侵犯”及“内政不 得干涉”等国际法准则的,如果以“人权高于主权”为 借口发动战争,则是严重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行 为,理应按照有关国际法的规定对战争发动者进行 制裁。 “人权高于主权”的实质并不在于某些国家对别 国人权的“关心”,而在于这些国家把本国的主权凌 驾于他国主权之上,对他国内政进行肆意干涉,其实 质是“(使本国的)主权高于(他国的)主权”,因而这 种理论缺乏任何国际法依据并且从根本上违反了国 际法原则。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 1995. [2]王铁崖.国际法资料选编[M].北京:法律出版社,1982. [3]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中国签署批准的国际人权公约 [M].北京:新世纪出版社,2(XY2. [4]国际法资料选编[M]. [5]周巍.“人权高于主权论”透视IN].人民日报,2O00—03— 28(6). 【责任编辑李延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