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助运输事故分析追查制度(试行)
为实现矿井辅助运输工作的持续稳定发展,顺利完成各项矿井辅助运输任务,有效减少和杜绝辅助运输事故的发生,严格按照事故处理的“四不放过”要求,查清事故原因,教育每个职工,认识发生事故的危险性,吸取教训,消灭事故隐患。结合本矿无轨胶轮车辅助运输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发生一般辅助运输事故时,事故单位应及时向矿调度室和辅助运输管理组汇报,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处理,事故单位负责人要亲临现场指挥,事故处理完毕,要向矿调度室和辅助运输管理组汇报,调度员要认真做好事故记录。
第二条 运输事故造成胶轮车损坏时,事故单位要填写事故报告单,并按照矿上相关管理规定,对事故责任者及单位进行罚款,事故责任者及单位要写出书面检查。
第三条 发生重大辅助运输事故时,调度值班员和单位负责人要及时上报辅助运输管理组,以便尽快组织抢修和采取紧急措施。恢复运输后,由辅助运输管理组组织,安监处、机电供应科、事故单位负责人、及事故责任人开展事故追查。
第四条 发生特大辅助运输事故时,事故单位必须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事故单位负责人必须立即去现场亲自指挥处理,同时向矿值班领导、安全副矿长、安监处、辅助运输管理组汇报,辅助运输管理组科长要立即赶赴现场,迅速组织或参加事故抢险小组,制定方安进行处理,辅助运输管理组要及时填写《辅助运输事故报告》对事故发
生经过,原因分析,采取的措施、事故责任者、处理意见等上报主管领导。
第五条 发生未遂辅助运输事故时,辅助运输管理组应进行登记,并认真进行追查、分析、防止重复发生,情节严重的应上报相关部门的主管领导。
第六条 对事故责任人,按责任大小、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要给予批评或经济制裁和行政处分;同时要对事故单位负责人、跟班队长进行责任连带处罚。对隐瞒事故情节和知情不报者,要严加处理。
第七条 发生事故单位,辅助运输管理组会同有关技术人员,本着《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追查,对事故责任者及时处理,按责任大小,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给予批评教育,经济赔偿或行政处罚以及追究刑事责任,对隐瞒事故情节或不报者应加重处理。
第八条 辅助运输管理组、机电供应科、安监处和胶轮车使用单位都要建立事故和未遂事故记录,做好统计分析工作,对经常发生的事故类别、时间、场地、胶轮车各部位和原因进行分析研究,制定改进措施,对胶轮车本身存在的问题,要向胶轮车维修中心或生产厂家反映,通过改造来提高胶轮车的安全可靠性。
第九条 辅助运输管理组在每季度要准确无误地对全矿发生的辅助运输事故进行汇总,并分析事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和今后防范措施。
第十条 按照上级及矿有关文件规定,逐级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分析、责任者、处理意见、预防措施等上报本矿及上级单位。
第十一条 本制度适合矿上各用车单位,包括外委施工单位。 第十二条 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生产科辅助运输管理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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