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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机干预方案

2023-07-28 来源:钮旅网


北师大杭州附中校园心理危机干预预案

为进一步完善我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指导工作,增强学生心理危机干预的针对性、主动性和有效性,降低校园心理危机事件对学生的伤害,提高全校心理健康水平,促进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根据学校心理健康指导中心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一)原则

为了创设良好的校园环境,为学生成长营造健康氛围,更好地帮助有严重心理问题的学生度过心理难关,减少学生因严重心理问题导致的突发性校园事件,做到对学生心理危机的早发现、早预防、早干预,防止自伤、自杀或攻击行为等过激行为。

(二)机构成员

校园心理危机干预是建立在学校教育和管理基础上的心理危机干预。全体教职员工均有责任和义务。参与校园心理危机干预的成员主要是学校教育的管理者、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学校班主任及相关任课教师、与学校教育相关的教育专家和心理专家,以及医务人员、校园安全保障人员等。

机构成员及其工作职责

1.学校领导、学生处

(1)全面负责校园心理危机干预的工作;

(2)协调各方面合作开展校园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2.心理健康教育教师

(1)进行心理健康测量,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

(2)培养、培训学生心理委员;

(3)接受和筛选来自学生心理委员、班主任和任课教师送交的有关信息

(4)安排心理辅导室的值班工作,负责心理热线、心语信箱的日常维护等;

(5)及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汇报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以及存在的主要心理问题倾向;

(6)参与心理危机事件的现场干预、维护性干预;

(7)组织各类心理健康教育相关活动。

3.班主任和年级主任

(1)全面掌握本班、本年级学生的思想动态和心理状态;

(2)及时敏锐的观察,发现问题及时向学生管理部和心理辅导站反馈情况;

(3)和心理教师配合,重点关注心理危机高危个体。

4.学校医务室校医

及时有效地处理现场可能的身体病患或伤害,必要时对当事人实施紧急救治,或配合相关人员救护其转入医院治疗。

5.后勤教师

做好后勤保障相关工作。

(三)校园心理危机干预的对象

校园心理危机干预的重点对象是在校就读的存在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具体包括:

1.通过心理健康测评筛查出来的需要从心理健康方面重点关注的学生;

2.遭遇重大事件而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3.有严重抑郁、躁狂等心理障碍,易出现自伤、自杀倾向的学生;

4.因心理障碍而表现出明显的攻击倾向、暴力倾向或伤害他人倾向的学生;

5.曾有自杀未遂史,或曾有自杀倾向,或家族中有自杀者的学生;

6.具有群体性心理障碍的群体,如有集体歇斯底里倾向的群体;

7.因严重生理疾病而导致心理痛苦的学生;

8.曾在重大危机事件中遭受过严重心理创伤者;

9.在精神医疗单位治疗后回到校园生活中的精神疾病康复者;

10.其他经由危机干预专业工作组认为有必要进行心理危机干预的学生;

尤其要关注上述多种特征并存的学生,其心理危机程度更严重,应成为重点干预的对象。

(四)心理危机干预预案的实施原则

1.生命第一的原则。在任何情形和任何场合下,一旦发生危机事件,就应立即对当事人或人群采取保护措施,最大限度地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

2.预防为主的原则。制定校园心理危机干预预案的最主要目的是预防,以预防校园心理危机发生为主。学校通过教育、教学和管理的各种途径开展以预防性、发展性为主的心理健康教育,努力做到防患于未然。

3.及时预警的原则。结合学生在校园里生活学习的实际,努力把是否能够及时地、正确地发现问题、发现隐患作为首先必须考虑的问题。

4.协调有序的原则。实施危机干预过程中,必须与学校现有的教育、教学、管理措施相结合,相关部门要协调配合,履行职责,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5.亲属参与的原则。实施心理危机干预时,以最快的速度通知学生家长或监护人。

6.全程监护的原则。实施危机干预过程中,只要学生还在校生活和学习,就需要安排专人对其全程监护,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各种危险和损失。

(五)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分工:

1、主管领导全面组织协调指挥。

2、班主任了解信息、通知家长、稳定班级。

3、心理老师现场疏导、干预,避免极端心理行为。

4、校医现场处理可能的躯体病患及伤害。

5、干预结束后观察和随访。

(六)心理危机干预分类措施

(一)对有严重心理障碍学生的干预措施

(1)发现学生心理异常情况信息,反馈到心理咨询室,由心理老师对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进行初步评估。心理老师应提出书面报告及相关建议。如鉴别出学生患有严重心理障碍或严重心理疾病,应该派专人负责监护并立即通知学生家长,与家长协商并签署相关文字性材料,转介上级医院或咨询机构。

(2)根据文件要求,中小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应当量力而行,超过学校心理危机干预能力范围的个案,经学校专职心理老师鉴别判断后,应立即转介。

在判断当事人问题不太严重或者对问题严重学生进行转介的同时,学校心理老师及相关人员可对处于心理危机状态的学生提供以下帮助:

1、表现出充分的人文关怀,耐心地倾听当事人的诉说,帮助对方改善精神状态,减轻心理危机状态下的过激情绪;

2、帮助当事人有所作为地正视和处理危机,明白自己该做些什么,怎么做;

3、提供有关信息,运用适当方式、手段和语言,适当帮助当事人正视现实,走出困境;

4、必须避免怂恿当事人责备他人。

(二)对有自杀或自伤意念学生的干预措施

一旦发现学生有自杀或自伤倾向,任何人都有责任立即向学生心理危机干预领导小组报告,学校采取以下措施:

(1)成立监护小组,在“学生心理危机干预领导小组”指导下,将有自杀或自伤意念的学生转移到安全地点(学校心理咨询室或其他安全地点,为防意外,最好在一楼等相对安全区域),组织班主任、各位老师、心理老师和监护小组对其实行不间断监护。

(2)通知学生的家长尽快赶到学校,待家长赶到学校后双方共同商量解决办法。

(3)由专职心理教师进行特别的个体危机干预。要做好详细的学生心理危机分析、归因分析和心理诊断,制定心理危机特别干预方案,采取专业性的心理干预手段进行干预,建立特别干预工作档案,做好详细判断、分析、辅导干预过程记录;必要时请有心理治疗

干预特长的专家进行指导或者转介医疗机构。

学校要建立防护措施、监控措施,应对和防止学生的极端行为,保护学生身心安全。同时,学校要及时将特别预警学生出现心理危机的时间、原因、判断、干预方式、过程变化等情况,写成书面特别预警干预情况报告,以应对家长、媒体、社会的询问、质疑、报道和纠纷;经上级同意,必要时学校要主动约见媒体,如实通报情况,争取主动,防止学校的声誉损失、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4)如转介的学生需住院治疗,学校与家长协商并要求家长写下书面同意意见后(如果是通过电话与家长协商应有电话录音,以免发生纠纷),由家长办理请假、休学或退学等相关手续。

(5)如有自杀或自伤意念学生需回家休养治疗,应立即通知学生家长将其带回家休养治疗并办理相关手续。相关手续一旦办理完毕,学校不得让其继续留在学校,以免影响其心理康复或发生意外。

(三)对已经实施自杀或自伤行为学生的干预措施

(1)对已经实施自杀或自伤行为的学生,要立即送到最近的医院急诊室或校医室,由急诊室或校医室负责实施紧急救治或转到其它医院救治。同时,立即向学校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小组进行报告。

(2)及时向学校保卫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由保卫部门或公安部门负责及时保护、勘察、处理现场、防止事态扩散和对其他学生的不良刺激,并配合、协调有关部门对事件的调查。

(3)立即通知实施自杀或自伤行为学生的家长到校。

(4)对于自杀未遂学生,在其病情稳定后可由家长为其办理休学或退学等手续,将其带回家休养治疗,以免影响其心理的康复或发生意外。

(5)应对已经实施自杀或自伤行为学生周围的同学,尤其是同班同学采取相应的安抚措施,避免更大范围的急性心理危机。

(四)后期跟踪

因心理问题而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出示医院的治愈证明,并到我校指定的医院做复诊检查,经校心理危机干预小组同意后,到教务处办理复学手续。同时学校与其家长签订书面协议书。

学生复学后,心理危机干预小组协同班主任应对其学习生活进行妥善安排,帮助该生建立良好的社会支持系统。应安排班级心理委员、学生骨干、该生室友对其密切监护,了解其心理变化情况,防止该生心理状况的恶化。心理委员在每周填写一次的《班级学生心理动态报告》里向心理老师报告该生的心理状况。

(七)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制度

1、《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库》录入制度。心理辅导站建立《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库》,将全校有心理危机倾向及需要进行危机干预的学生信息录入其中,实行动态管理。

2、培训制度。心理辅导站应对班级心理委员、班主任实行定期培训。

3、专家联系制度。心理辅导站应有固定联系的校外心理医学专家,并对严重心理障碍的学生及时转介。

4、档案制度。心理危机干预小组和各班主任在开展危机干预与危机事故处理过程中,应做好资料的收集与保留工作,包括与相关学生打交道的重要电话录音、谈话录音、书信、照片等;学生突发性事故发生后,相关班主任在事故处理后应将该生的详细材料提供给心理危机干预小组备案;学生因心理问题需请假一个月左右、退学、休学、转学、复学的,亦应将其详细材料报心理危机干预小组备案。

5、鉴定制度。学生因心理问题需退学、休学、转学、复学的,应到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后,方可到教务处办理手续,并到心理辅导站备案。

6、保密制度。参与危机干预工作的人员应对工作中所涉及干预对象的各种信息严格保密。

7、问责制度。全校各部门尤其是心理危机干预小组成员,应服从指挥,统一行动,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对失职造成重大事故的,要对个人实行责任追究。有下列情况的,要追究个人责任:危机事件处理过程中需要协助而不服从协调部门指挥的;参与危机干预事故处理的个人,在接到学生心理危机事故报案后,故意拖延时间没有及时赶到现场,或在现场不配合、不服从统一指挥而延误时机的;对学生心理危机不闻不问,或知情不报,或不及时上报,或执行学校危机干预方案不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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