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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高职教育社会支持的思考

2023-07-17 来源:钮旅网
2017年第7期

理论研究

关于我国高职教育社会支持的思考

要:高职教育为我国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技术人才保障,理所应当得到社会在多方面的大力支

持。我国高职教育的社会支持主要包括立法支持、经费支持、观念支持。通过对立法支持、经费支持、观念支持的现状进行分析,可以发现,还存在一些缺陷导致我国高职教育的社会支持度偏低。通过完善高职教育法律体系,拓宽高职教育经费来源渠道,树立正确的职业教育观,提升我国高职教育社会支持度。关键词:高职教育;社会支持;立法;经费;观念

作者简介:储君,女,天津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2015级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教育学原理。中图分类号:G7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7747(2017)07-0006-05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技能知识逐渐成

为必不可少的要素投入生产,为创造社会财富撑起一片天,而高职教育正是通过传授技能知识,为实现我国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技术人才保障。高职教育与社会是一种相互依存的共同体,高职教育在向社会源源不断输送优秀人才和注入新鲜血液的同时,也需要得到社会给予强有力的支持,从而促进高职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因此,为了促进高职教育更好的发展,分析我国高职教育的社会支持现状,研究如何提高高职教育的社会支持度,具有一定的意义。

一、高职教育社会支持的内涵

社会支持在20世纪70年代作为一个专业术语被正式提出,此后,我国陆续有不少学者对社会支持的内涵进行阐释和解读。本文借鉴了吴小桃的观点,认为高职教育的社会支持是指是建立在社会网络机构上的各种社会关系对高职教育的主观或客观的影响力。[1]在高职教育领域,以客观形态存在的社会支持手段主要包括立法支持、经费支持,以主观形态存在的社会支持手段则主要是观念支持。

(一)高职教育立法支持的内涵

高职教育立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以及其授权的其他机关制定和颁布的有关高职教育的法规,包括高职教育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命令、章程、条例、决议等规范性文件。[2]高职教育立6

法支持是指为满足社会发展的需求和促进高职教

育的发展,通过制定和颁布法规,调整和规范高职教育,给予其一定的支持。从高职教育立法主体视角看,我国高职教育立法主体主要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省级地方人大,在立法内部它们存在着从属、统一的关系。从高职教育立法的原则视角看,是立法主体用以进行高职教育立法活动的重要准则,主要包括:客观与科学性原则、公平与民主性原则、专门与针对性原则、具体与可操作性原则,以及先行性与同步性原则。从立法支持的功能视角来看,高职教育的立法支持为解决高职教育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依据,起着重要的规范和保护作用。还可以认为,我国将高等职业教育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固定下来是明确了高职教育的社会地位和重要性,具有一定的定向或导向性作用。

(二)高职教育经费支持的内涵

高职教育的经费是指在一定时期内投入于高职教育领域的全部经费总额。高职教育的经费支持是一个国家、地区或单位根据高职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通过向我国高职教育事业投入经费,给予其一定的支持。从经费支持来源视角看,我国高职教育经费支持来源大致包括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民办学校中举办者投入、社会捐赠经费、事业收入及其他收入等五类。从经费支持水平视角看,衡量一个国家高职教育的经费支持水平,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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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规模、结构构成和相对发展三个维度。[3]总体规模指主要考察一定时期内投入于高职教育事业经费的总量。结构构成维度主要考察一定时期内投入于高职教育事业的经费的分配状况。相对发展维度主要考察一定时期内投入于高职教育事业的经费的相对水平。从经费支持功能视角看,高职教育的经费支持在高职教育的发展过程中起着重要的基础性作用,高职教育事业只有经费的足额筹集,才能保证高职教育事业健康可持续的发展。同时,高职教育也是衡量一个国家高职教育发展水平及其地位的重要指标。从长远来看,它在一个国家整个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三)高职教育观念支持的内涵

高职教育观念是指人们关于高职教育的观念,是人们形成的对高职教育现象相对稳定的认识和看法,是对特定时期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科技发展水平的反映,是民族特点、地理环境等文化传统与人们的价值观念、思维方式、社会实践共同作用下的产物。高职教育观念不皆是正确无误的,会有先进和落后之分。先进的高职教育观念对高职教育的发展起着促进、支持作用,落后的职业教育观念对高职教育的发展起着阻碍作用。高职教育的观念支持是指社会群体所持有的先进的高等职业教育观念,主要包括尊重、理解、认可等,给予高职教育一定的支持。从观念支持的主体看,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特定群体或集体。一般而言,往往是指某一群体或集体所持的高职教育观念对于高职教育的支持程度。从观念支持的外延视角看,其表现形式丰富,主要包括本质观、价值观、人才观、知识观和课程观,等等。从观念支持功能视角看,在高职教育的发展过程中,高职教育的观念支持起着重要的导向和促进作用,换言之,高职教育的发展需要依托一种以认同、信仰为特征的观念支持。它还决定着人们高职教育实践,决定着高职教育经费支持和立法支持的力度。

二、高职教育社会支持的现状综上所述,高职教育的社会支持手段主要有立法支持、经费支持和观念支持三种,故我国高职教育获得的立法支持、经费支持、观念支持的现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社会支持的现状。我国高职教育已有30多年的发展历史,尤其近些年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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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的空前发展,离不开我国社会在立法、经费、观

念方面给予的支持。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我国高职教育社会支持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依旧存在诸多问题,阻碍着我国高职教育进一步发展。

(一)高职教育立法支持的现状

国家已经意识到高职教育的重要性,目前已有“五部现行法律”确立了高职教育的法律地位,分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这是我国高职教育立法支持取得的成效。遗憾的是,高职教育的立法支持仍存在一些问题,滞后于我国高职教育的蓬勃发展态势。

1.立法缺乏针对性。目前,我国没有专门为高职教育出台的法律,只是在上述“五部现行法律”中相当少的法律条款涉及我国高职教育工作。以《高等教育法》和《职业教育法》为例,可以发现:《高等教育法》中涉及高职教育工作的法律条款不多。例如,顾坤华、赵惠莉的《我国高等职业教育立法探究》一文中提出,高职教育与普通本科教育“均属于”高等教育”这一层次,但是我国《高等教育法》的96项条文大多在规范普通本科教育,对于高职教育这一块的规定甚少,通篇只有一处“高等职业学校”的字样(第68条附则中)。[4]《职业教育法》中涉及高职教育工作的法律条款也不多。纵观《职业教育法》全部条款,不难发现,大多数条款是在规范中等职业教育,仅有一条提及“高等职业学校教育”。

由于缺乏“高等职业教育法”,高职教育处于规范不足,界定不清、标准不明的状态。可见,我国高职教育立法忽视了高职教育的独特性,长此以往,不利于高职教育的发展。

2.立法缺乏操作性。我国关于高职教育的法条仅注重宏观指导性原则的规定,忽视了具体程序的规定,可操作性不强,主要体现在法律结构、法律内容和法律语言三个方面。(1)从法律结构上看,有一些关于高职教育的法条与政策之间存在“撞车”现象,两者规定不一致,导致实施者难以操作。如《试行按新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举办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实施意见》提出高职毕业生毕业不包分配,不发教育部印制的毕业证,不发《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派遣报到证》,教育事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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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高专学校分别为3973.2亿元、823.67亿元,分别占总投入的82.8%、17.16%。同中职教育相比,中等职业学校获得的财政性经费也高出高职教育不少。比如,2013年,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经费投入占全国教育经费投入的56.7%和86%。[8]

我国高职教育相比西方起步较晚,理应获得更多的财政性教育经费支持,但我国的教育经费明显向普通本科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倾斜,导致高等职业学校所获经费严重不足,这必须引起我们的重视。

2.社会经费投入有限。我国高职教育的社会经费投入主要包括企业投入和社会捐赠。从企业投入看,虽然我国已经开始大力鼓励和支持校企合作,引导企业投入经费到高职院校,但企业的经费投入工作落实的并不到位,表现的并不积极。比如,2013年,我国高职教育经费的社会团体和个人办学经费为14.73亿元,占总投入的1%,与国家财政性投入和学费相去甚远。[8]从社会捐赠看,社会捐赠是引导社会力量帮扶高职教育,替高职教育分担成本的主要途径。[9]其实,在其它发达国家,社会捐赠是高职教育总经费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我国社会捐赠占高职教育经费投入的比重亦微乎其微。如2013年,我国社会对高职教育的捐赠经费仅有3.95亿元,仅占总投入的0.26%。

长期以来,我国高职教育的经费主要来源于政府资金投入,由于高职教育的招生规模增长过快,国家财政已面临难以负担的困境,因此,有必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进来,从而实现高职教育的可持续发展。

(三)高职教育观念支持的现状

任何一种观念都不可能凭空出现,往往是在一个国家的传统文化和历史背景的影响下潜移默化形成的。在中国的文化传统影响下,我国逐渐形成了鄙薄职业教育的观念,这种观念在人们心中根深蒂固,妨碍了我国职业教育健康可持续发展。[10]我国鄙薄职业教育的观念主要体现在人才观、价值观和知识观,

1.一味崇尚当“干部”的人才观。所谓人才观是指关于人才现象和问题的基本观念体系。[11]长期以来,由于受到传统文化的影响,如孟子提出的“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的论断,导致人们对

以学生缴费为主,省级财政补贴为主,即“三不一

高”。这与《教育法》第36条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相违背。(2)从法律内容上看,缺乏刚性,过于抽象,缺少硬性规定。比如,德国的《职业训练条例》和《职业培训规章》都明文规定违反条例者可“判处关押”或“处以不超过一万马克的罚金。”而我国的《高等教育法》与《职业教育法》却缺少“违法责任”方面的规定。(3)从法律语言上看,表述有些模糊、笼统。如“支持”、“鼓励”、“可以”、“适当”等措辞在《高等教育法》中频频出现。由于高职教育法条缺乏操作性、强制性,难以保证执行力度,可能成为一纸空文,不能起到规范的作用。

3.立法缺乏时代性。时代不断地发展,社会不断地进步,外界对于高职教育的要求和其自身的发展需求也在不断更新变化,法律制度应当与时俱进。以我国对高职教育起规范作用的《职业教育法》为例,其颁布时间为1996年,距今已有20年之久,虽功不可没,但是确实缺乏时代精神,面对“终身教育”与“学习型社会”等未来的发展趋势,仅凭借一部法律能够独当一面吗?[5]

(二)高职教育经费支持的现状

通过对近年我国高职教育经费投入数据分析,可以发现,我国高职教育经费投入呈持续快速增长态势[6],但依旧难以满足我国高职教育的蓬勃发展态势。高职教育美国著名教育经济学家约翰·斯通提出教育利益获取原则:根据市场经济“谁收益、谁付款”的原则,教育的成本应当由多个受益主体共同分担。那么,依据我国国情、高职教育的特点以及教育利益获取原则,我国高职教育成本应主要由政府、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7]但政府、企业对我国高职教育事业投入都非常有限,阻碍着其取得进一步的发展。

1.政府财政投入不足。根据《2014中国教育经费统计年鉴》统计数据,不难发现,高等职业院校的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投入远远低于高等本科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同高等本科教育相比,高职教育与高等本科教育都属于高等教育层次,且高职教育的办学成本高于高等本科教育,但获得的国家财政性投入却远远低于高等本科学校。比如,2013年,国家投入4796.8亿元作为普通高等学校的财政性教育经费,其中,高等本科学校、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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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的认识局限于当“劳心人”,即现代社会所说的“当干部”、搞“管理”“坐办公室”。在大部分人们的潜意识中,只有毕业于普通本科院校的智力型人才,才能、才可以当“干部”,成为踏入社会的“佼佼者”,才能够受人尊重,被优待,免于边缘化。而高职教育培养出技术型人才未来只能在次要劳动力市场做体力活,社会地位低下,始终被上级管制,最终沦为二等公民。这是由于人们受到传统文化的影响,产生了对职业教育的种种误解。实际上,世上三百六十行,本无高低贵贱之分,只是社会分工不同,人们应该改变自己的观念。

2.一味追求学历的价值观。我国大教育家孔子“学而优则仕”的教育主张,是封建时代也是至今还被我国沿用的选拔人才的理念,影响了一代又一代人。类似于“学而优则仕”的学历情绪至今依然存在于高职院校的外部与内部。从高职院校的外部看,随着高等教育大众化,各大高校降低录取门槛,入口渐大,考生为上大学“挤破头”,学历高的人更容易获得成功,更容易得到社会认可的观念愈加严重,导致考生将实现大学之梦视为唯一的成功坐标。为了能够走进大学校门,获得更高的学历,高考失利者大多放弃接受高职教育,选择复读,足以见得,相比高职教育,考生更青睐于接受普通本科教育。学历情绪不仅在高职院校的外部表现的很明显,就连高职院校本身也存在这种“追求高学历”的现象。教育部变“独木桥”为“立交桥”的政策,大批高职院校为了满足学生和家长的意愿,热衷于挤入“专升本”洪流,过分注重学生的文化课,一味追求学生的理论学习,忽视了高职教育的独特性,导致职业教育规模的隐性萎缩,加重我国技能型人才和高素质劳动者的供需失调。

3.重视理论轻视技术的知识观。孔子的重德轻技观影响着中国整个封建社会乃至当今社会的课程内容,王充也曾评论过:“孔子能举北门之关,不以力自章,知夫筋骨之力,不如仁义之力荣也。”这些观念导致人们无法认识到人类对于知识的需求是多种多样的,陈述性知识与程序性知识同样重要,注重传授学科知识的普通教育与注重培养职业技能的职业教育如同“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两者之间并不存在孰轻孰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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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高职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需要社会给予大力支持,社会支持是多方面的,主要体现在立法支持、经费支持和观念支持上。由于这三方面依旧存在问题,导致我国高职教育的社会支持度不高。

四、提高我国的高职教育社会支持度的建议近年来,我国高职教育取得前所未有的发展,为我国培养了诸多高等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方面也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为促进高职教育的健康持续发展,必须提高我国高职教育的社会支持度,为其提供更有力的支持。从社会支持的内涵和现状出发,尝试提出如下三点建议。

(一)完善高职教育法律体系广义上的职业教育法律体系,是指具有立法权权限的国家机关或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调整职业教育领域法律关系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12]完善高职教育法律体系,需要从三个方面着手。

1.制定一部《高职教育法》。我国没有专门为高职教育出台的法律,可以结合高职教育的发展现状出台一部《高职教育法》,使高职教育在目标设定、课程设置、师资安排、评估标准等方面得到专门的、明确的法律规范。不仅为高职教育事业起到促进和保障作用,还有助于进一步推进我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有利于加快建设法治中国。

2.规范高职教育的相关法律法规。(1)保证高职教育相关法律法规的逻辑性。规范高职教育相关法律法规的逻辑性,不仅要保证其自身效力等级和调整范围方面的协调,而且务必与我国的宪法、教育基本法相配套,确保其和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相一致。(2)保证法律语言的明确性和刚性。法律语言应概念清晰、界限分明,避免过多使用表述模糊和笼统的词汇,适当提高标准,尽量限定条件,缩小外延,使表述更加明确,保证法律的表意的明确性和刚性。

3.保证高职教育相关法律法规的时效性。我国社会快速发展,时代不断变化,高职教育法律理所应当要通过不断修改与完善,从而顺应社会与时代的发展。一方面,要根据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需求,结合高职教育在新时代的地位与任务,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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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独特的存在价值,既不是普通本科教育的附属品,更不是高考失利者的归宿。职业教育并不低人一等,只是按照社会的需求培养人才。衡量一个人的价值多少,并不是看其所处的岗位,而其是对社会所做贡献的多少,无论是智力型人才或是技术型人才都需要为社会做贡献,因此,高职教育与高等本科教育同样重要。

2.树立正确的职业教育人才观。当今社会教育培养出的人才不能仅仅只会读书,学历只不过是一张纸,相对于理论学习,实践意识和实践能力的培养也是必不可少的,家长应在孩子小的时候培养孩子的动手操作能力,让孩子认识到上大学并不是唯一的出路,职业教育同样可以培养出有理想、高素质、高技能的人才。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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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稳]

高职教育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适当的修改与完善;

另一方面,针对高职教育相关法律法规存在的不足,及时进行适当的补充和完善,维护立法的权威性和保证法律法规能够得到有效实施。如我国已经制定了促进校企合作办学法规,但法规中关于学校、企业的义务与权利还不够明确[13],可以进一步完善。

(二)拓宽高职教育经费来源渠道

随着高职教育招生规模的逐渐增大,其对教育经费的需求也越来越大。政府资金投入有限,难以满足高职教育对经费的需求。因此,我国高职院校可以多渠道筹集办学经费,建立政府投入为主、社会各界多渠道支持的教育经费筹措机制。

1.加大政府对高职教育事业的经费投入。国家逐渐认识到高职教育的存在价值是其它各级各类教育无法替代的,出台的各项法律法规都鼓励大力发展高职教育,但高职教育面临的资金不足这一难题,这就要求政府要不断加强对高职教育的财政性经费倾斜力度,逐渐缩小与其它各级各类教育之间的差距。如对各级各类的教育成本进行核算,以此为依据,保证教育经费在各级各类教育中的最优化分配,实现政府对高职教育投入的资金逐年增长。

2.吸引其它社会力量对高职教育事业投入。一方面,政府应制定更多的吸引和鼓励企业和其它社会团体与高职院校交流合作的政策,从而促进企业和其它社会团体将大量资金引入高职教育事业中;另一方面,高职院校也应当通过提升自身的办学条件、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利用自身优势获得社会各界的认可,吸引更多的资金投入。如高等职业院校可以通过“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强化自身的办学特色,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吸引更多的企业投入更多的资金到高等职业院校的办学中。

(三)树立正确的职业教育观

职业教育观念往往影响着人们的职业教育思维,又能指导职业教育实践。[8]受到传统文化的影响,我国的职业教育观念有些落后,这就需要人们树立正确的职业教育观,提高高职教育的社会支持度。

1.树立正确的职业教育价值观。高职教育为我国培养技术型人才和高素质劳动者的教育,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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