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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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大集团的内部监督和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浙江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二级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通过开展独立、客观的保证性与咨询性活动,运用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对中大集团的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进行评价,以增加价值,提高运作效率,帮助公司实现战略经营目标和管理目标。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设置
第四条 集团公司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设日常办事机构,即董事会办公室稽核部;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办公室的双重领导,独立于集团公司其他机构和部门,不受其他机构和部门的干扰。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配备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规章制度,有效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强化组织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审计岗位所必备的会计、审计等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资格。
第三章 内部审计的范围
第七条 内部审计主要涉及中大集团的内部控制审计,政策、程序及法规的合规性审计,经营审计和组织及人员的绩效审计等。具体包括:
(一) 内部控制合规性审计
评价公司为经营方针和目标完成而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在执行过程中的相互联系及相互制约的程度。包括对公司有关的业务过程、项目工程、合同管理和财务管理过程及相关环节进行审计。
(二) 经济效益审计
指投入和产出能否达到预期的效果,通过对现金流量表和损益表中各数据的核实,来确定公司的盈利能力。 (三) 财务审计
指确认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是否公允地反映了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情况。 (四) 经理任职及离职的经济责任审计
指对被审计单位某一方面起决定性作用的管理者在任职之前或以后,对该单位有关资产和净资产的保值增值状况承担的经营责任和其他经济责任的审计。 (五) 建设投资审计
对工程或投资项目的内部控制,包括招投标管理、建筑承包合同、甲供材料采购、拆迁安置费用、销售折扣控制等方面的审计。 (六) 对突发性风险的专项审计
指对临时发生的,包括不良的财务和业务形式等在内的,以及未实现事先确立的目标进行的专项审计。
(七) 配合其他管理部门的工作并完成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专项审计工作。
第四章 内部审计的具体内容和方式
第八条 根据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的年度审计计划,定期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对计划中未列明的其他项目进行不定期审计。 (一) 内部控制合规性审计 1、
检查经公司董事会审核批准的组织目标和战略,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经营目标
和经营战略;
2、 制;
3、
检查应收款项的信用控制措施,例如是否有担保、投保信用险,以及审核坏检查公司的内部管理制度,在实际执行中的每个环节是否职责分离和相互牵
账的核销程序;
4、 核;
5、
被审计公司的重大事项,比如对外投资、担保,提供借款,捐赠支出等是否对固定资产(含大额采购)的供应商选择、价格比较及招投标程序等的审
按集团公司的现金流管理责任合同程序,并最终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讨论通过。
(二) 经济效益审计 1、 2、 3、 4、 5、
审核各项收入是否按实入账,有否隐瞒、转移和漏入; 各项成本是否正确结转;
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的计提、冲销是否合理; 是否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
审核各项费用支出的真实、合理性,特别是运费和佣金的支出情况。
(三) 财务审计
1、 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的收、支、存情况;
2、 抽查存货情况及成本结转年内计价的一致性,以及盘赢盘亏的核批手续; 3、 对应收款项以抽样方式向有关债务人询证,并检查已计入坏账的真实、合规性; 4、 对委托金融机构贷出的款项情况及应收利息进行审核;
5、 对固定资产的计量、折旧的计提进行审核,检查大额固定资产的购置是否报集团公司批准,经所在公司董事会通过,并视需要实地抽查盘点;
6、 对开发产品(房产)的核算进行审计; 7、 核对银行借款及利率的真实性;
8、 对应付款项进行审核,对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要逐笔清理转销; 9、 审核利润分配是否按董事会决议进行。
(四) 经理任职及离职的经济责任审计,通过对经理任期始末的各项经营业绩指标进行分析来综合评价
1、
反映资产的管理使用及其保值增值情况的指标:利润增长率、净资产增长
率、资产保值增值率;
2、 3、
反映总体经济实力的指标:营业收入、实现利税;
反映各项经营目标完成情况的指标:进出口完成额、净收汇额、土地储备
量、项目完成进度、期货交易额等;
4、 5、
反映营运能力的指标:流动资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 反映投入产出能力的指标:成本费用利润率;
6、 反映经营管理的指标:经济业务合同中造成合同经济损失的发案率和损失金
额比率、国内外逾期应收款(一年以上)金额比率、或有损失资产比率;
7、
上述指标与上年比较、与接任年比较,与同行水平比较。
(五) 对突发性风险的专项审计
审计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包括不良的财务和业务形式,违背公司政策、计划、程序和法律要求的行为,财产毁损,浪费和低效,以及未实现事先确立的目标等,经董事会批准后进行的专项审计。
(六) 配合其他管理部门的工作并完成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专项审计工作 指为配合党委、纪委收到的反映、举报,或者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交办的,临时决定的某种事项的专题审计。
第五章 内审的工作程序
第九条 根据风险评估及管理部门的要求,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实施。
第十条 根据年度计划,明确各项内审目标和内审范围,编制内审项目工作计划和内审工作方案。
第十一条 与被审计部门或公司进行沟通,了解与当次审计实际相关的内控制度执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第十二条 制定项目审计的时间安排表,分派人员工作,并向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下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三条 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收集审计证据,保证证据材料的客观性、充分性和适当性,并形成相应的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四条 整理审计证据,复核审计工作记录,交换审计意见,决定是否需要实施追加审计程序。
第十五条 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与被审计部门或公司进行沟通,形成审计报告初稿,并征求其意见。
第十六条 修改并完成审计报告,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相关管理层提交审计报告。
第十七条 进行必要的后续审计,检查审计建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 对已完毕的审计事项及时建立审计档案,并进行归类管理。
第六章 落实内审决定和意见
第十九条 对于已经批准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公司和有关责任人应按照规定的时限和要求整改执行;
第二十条 被审计公司或有关责任人在执行审计决定结束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将有关整改证明材料或执行情况说明书报送内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对阻碍内审工作开展及不执行内审决定的,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浙江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浙江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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