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
第一类《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鼓励类项目
第二类《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项目
第三类 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第一至十一项所列的外商投资项目
第一类《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鼓励类项目
核准权限划分: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及以上,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3亿美元以下由地方政府核准。
三、制造业
(十九)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7.民用飞机设计、制造与维修:干线、支线飞机(中方控股),
9.民用直升机设计与制造:3吨级及以上(中方控股),
11.地面、水面效应飞机制造(中方控股)
12.无人机、浮空器设计与制造(中方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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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海洋工程装备(含模块)的制造与修理(中方控股)
21.船舶低、中速柴油机及曲轴的制造(中方控股)
22.船舶舱室机械的设计与制造(中方相对控股)
(二十一)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20.民用卫星设计与制造(中方控股)
21.民用卫星有效载荷制造(中方控股)
四、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4.核电站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
五、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铁路干线路网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
3.高速铁路、铁路客运专线、城际铁路基础设施综合维修(中方控股)
7.民用机场的建设、经营(中方相对控股)
8.航空运输公司(中方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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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定期、不定期国际海上运输业务(中方控股)
九、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综合水利枢纽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
3.城市地铁、轻轨等轨道交通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
十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演出场所经营(中方控股)
第二类《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项目
核准权限划分:总投资(含增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不含房地产)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和总投资(含增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限制类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一、农、林、牧、渔业
1.农作物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中方控股)
2.珍贵树种原木加工(限于合资、合作)
3.棉花(籽棉)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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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采矿业
1.特殊和稀缺煤类勘查、开采(中方控股)
2.重晶石勘查、开采(限于合资、合作)
3.贵金属(金、银、铂族)勘查、开采
4.金刚石、高铝耐火粘土、硅灰石、石墨等重要非金属矿的勘查、开采
5.磷矿、锂矿和硫铁矿的开采、选矿,盐湖卤水资源的提炼
6.硼镁石及硼镁铁矿石开采
7.天青石开采
8.大洋锰结核、海砂的开采(中方控股)
三、制造业
(一)农副食品加工业
1.豆油、菜籽油、花生油、棉籽油、茶籽油、葵花籽油、棕榈油等食用油脂加工(中方控股),大米、面粉加工,玉米深加工
2.生物液体燃料(燃料乙醇、生物柴油)生产(中方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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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饮料制造业
1.黄酒、名优白酒生产(中方控股)
(三)烟草制品业
1.打叶复烤烟叶加工生产
(四)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
1.出版物印刷(中方控股)
(五)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
1.1000万吨/年以下常减压炼油、150万吨/年以下催化裂化、100万吨/年以下连续重整(含芳烃抽提)、150万吨/年以下加氢裂化生产
(六)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1.纯碱、烧碱以及规模以下或采用落后工艺的硫酸、硝酸、钾碱生产
2.感光材料生产
3.联苯胺生产
4.易制毒化学品生产(麻黄素、3,4-亚基二氧苯基-2-丙酮、苯乙酸、1-苯基-2-丙酮、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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椒醛、黄樟脑、异黄樟脑、醋酸酐)
5.氟化氢等低端氟氯烃或氟氯化合物生产
6.丁二烯橡胶(高顺式丁二烯橡胶除外)、乳液聚合丁苯橡胶、热塑性丁苯橡胶生产
7.乙炔法聚氯乙烯以及规模以下乙烯和后加工产品生产
8.采用落后工艺、含有有害物质、规模以下颜料和涂料生产
9.硼镁铁矿石加工
10.资源占用大、环境污染严重、采用落后工艺的无机盐生产
(七)医药制造业
1.氯霉素、青霉素G、洁霉素、庆大霉素、双氢链霉素、丁胺卡那霉素、盐酸四环素、土霉素、麦迪霉素、柱晶白霉素、环丙氟哌酸、氟哌酸、氟嗪酸生产
2.安乃近、扑热息痛、维生素B1、维生素B2、维生素C、维生素E、多种维生素制剂和口服钙剂生产
3.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品种生产
4.麻醉药品及一类精神药品原料药生产(中方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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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血液制品的生产
(八)化学纤维制造业
1.常规切片纺的化纤抽丝生产
2.粘胶纤维生产
(九)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1.钨、钼、锡(锡化合物除外)、锑(含氧化锑和硫化锑)等稀有金属冶炼
2.电解铝、铜、铅、锌等有色金属冶炼
3.稀土冶炼、分离(限于合资、合作)
(十)通用设备制造业
1.各类普通级(P0)轴承及零件(钢球、保持架)、毛坯制造
2.400吨以下轮式、履带式起重机械制造(限于合资、合作)
(十一)专用设备制造业
1.一般涤纶长丝、短纤维设备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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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0马力及以下推土机、30吨级及以下液压挖掘机、6吨级及以下轮式装载机、220马力及以下平地机、压路机、叉车、135吨级及以下电力传动非公路自卸翻斗车、60吨级及以下液力机械传动非公路自卸翻斗车、沥青混凝土搅拌与摊铺设备和高空作业机械、园林机械和机具、商品混凝土机械(托泵、搅拌车、搅拌站、泵车)制造
(十二)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1.船舶(含分段)的修理、设计与制造(中方控股)
(十三)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1.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及关键件生产
四、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1.小电网范围内,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下燃煤凝汽火电站、单机容量10万千瓦及以下燃煤凝汽抽汽两用机组热电联产电站的建设、经营
2.电网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
3.城市人口50万以上的城市燃气、热力和供排水管网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
五、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铁路货物运输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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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铁路旅客运输公司(中方控股)
3.公路旅客运输公司
4.出入境汽车运输公司
5.水上运输公司(中方控股)
6.摄影、探矿、工业等通用航空公司(中方控股)
7.电信公司:增值电信业务(外资比例不超过50%),基础电信业务(外资比例不超过49%)
六、批发和零售业
1.直销、邮购、网上销售
2.粮食收购,粮食、棉花、植物油、食糖、烟草、原油、农药、农膜、化肥的批发、零售、配送(设立超过30家分店、销售来自多个供应商的不同种类和品牌商品的连锁店由中方控股)
3.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经营
4.音像制品(除电影外)的分销(限于合作)
5.船舶代理(中方控股)、外轮理货(限于合资、合作)
6.成品油批发及加油站(同一外国投资者设立超过30家分店、销售来自多个供应商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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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类和品牌成品油的连锁加油站,由中方控股)建设、经营
七、金融业
1.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2.保险公司(寿险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50%)
3.证券公司(限于从事A股承销、B股和H股以及政府和公司债券的承销和交易,外资比例不超过1/3)、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49%)
4.保险经纪公司
5.期货公司(中方控股)
八、房地产业
1.土地成片开发(限于合资、合作)
2.高档宾馆、高档写字楼和国际会展中心的建设、经营
3.房地产二级市场交易及房地产中介或经纪公司
九、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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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市场调查(限于合资、合作)
3.资信调查与评级服务公司
十、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1.测绘公司(中方控股)
2.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认证公司
3.摄影服务(含空中摄影等特技摄影服务,但不包括测绘航空摄影,限于合资)十一、教育
1.普通高中教育机构(限于合作)
十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广播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业务(限于合作)
2.电影院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
3.大型主题公园的建设、经营
4.演出经纪机构(中方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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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娱乐场所经营(限于合资、合作)
十三、国家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限制的其他产业
第三类 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第一至十一项所列的外商投资项目
核准权限划分:按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第一至十一项的规定核准
一、农业水利
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水库: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其他水事工程:涉及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二、能源
水电站: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抽水蓄能电站: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火电站:分布式燃气发电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其余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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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电站:燃煤背压热电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其余燃煤热电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热电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风电站:由地方政府核准。
核电站:由国务院核准。
电网工程:跨境、跨省(区、市)±4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非跨境、跨省(区、市)±4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非跨境、跨省(区、市)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国家规划矿区内的其余煤炭开发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其余一般煤炭开发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国家规定禁止新建的煤与瓦斯突出、高瓦斯和中小型煤炭开发项目,不得核准。
煤制燃料:年产超过20亿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气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油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原油:油田开发项目由具有石油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天然气:气田开发项目由具有天然气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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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炼油: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变性燃料乙醇:由省级政府核准。
三、交通运输
新建(含增建)铁路:跨省(区、市)项目和国家铁路网中的干线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家铁路网中的其余项目由中国铁路总公司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余地方铁路项目由省级政府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核准。
公路: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家高速公路网外的干线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地方高速公路项目由省级政府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独立公路桥梁、隧道:跨境、跨重要海湾、跨大江大河(三级及以上通航段)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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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在沿海(含长江南京及以下)新建港区和年吞吐能力100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集装箱专用码头:在沿海(含长江南京及以下)建设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内河航运:千吨级及以上通航建筑物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民航:新建机场项目由国务院核准,扩建军民合用机场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商军队有关部门核准。
四、信息产业
电信:国际通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以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五、原材料
稀土、铁矿、有色矿山开发:已查明资源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稀土矿山开发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钢铁:新增生产能力的炼铁、炼钢、热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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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色:新增生产能力的电解铝项目,新建氧化铝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石化:新建乙烯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化工:年产超过50万吨的煤经甲醇制烯烃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甲醇项目,新建对二甲苯(PX)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新建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化肥:钾矿肥、磷矿肥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水泥:由省级政府核准。
稀土:冶炼分离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稀土深加工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黄金:采选矿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六、机械制造
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执行。
船舶:新建10万吨级及以上造船设施(船台、船坞)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七、轻工
烟草:卷烟、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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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高新技术
民用航空航天:民用飞机(含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制造、民用遥感卫星地面站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九、城建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由省级政府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核准。
城市供水:跨省(区、市)日调水5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跨重要海湾、跨大江大河(三级及以上通航段)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城建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十、社会事业
主题公园:特大型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大型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中小型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旅游: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其他社会事业项目:除国务院已明确改为备案管理的项目外,按照隶属关系由国务院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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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部门、地方政府自行确定实行核准或者备案。
十一、金融
印钞、造币、钞票纸项目:由中国人民银行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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