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制度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莆田市人民政府 • 【公布日期】2011.04.22 • 【字 号】莆政综[2011]60号 • 【施行日期】2011.04.22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村镇建设 正文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落实农村个人建房“一户一宅”制
度的通知
(莆政综〔2011〕6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为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进一步加强农村个人建房用地管理,规范农村个人建房审批,杜绝农村“一户多宅”、“空心村”现象,切实保护耕地,经研究,现就严格落实农村“一户一宅”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一户一宅”制度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严把农村个人建房用地审查关,根据《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和《莆田市村民住宅管理的若干规定》的有关精神,正确引导群众按规定的条件和标准申请个人住宅建设用地,并按照规范程序严格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组件报批,切实将“一户一宅”制度落实到位。 凡农村村民在原宅基地之外并符合村镇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上申请新建住宅的,其原有的空闲宅基地必须由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并签订《旧宅基地使用权收回合同》,所在地乡(镇)政府必须承担合同的监管和督促履
行责任,并在合同中签署意见,收回合同必须在村内公布、公示。农村村民在旧宅基地使用权收回合同约定期限内自行拆除住宅后,自己复垦为耕地的,其经营权仍归该户村民使用,其复垦的耕地经国土部门验收合格的,可予一定标准的复垦补助;在旧住宅用地处置合同约定期限内未履约拆除交回或复耕的,其旧住宅及用地由村委会无偿收回予以处置。 二、规范农村个人建房用地审批
农村个人建房用地报件除《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和《莆田市村民住宅管理的若干规定》要求必须提交的材料外,还必须提交:1、各申请建房户与村委会签订的《旧宅基地使用权收回合同》;2、收回合同公布、公示情况等;3、经所在地乡镇政府审核、由村委会登记造册的本村群众宅基地使用情况登记表。上述材料不齐全的,不予收件、审批。 三、加强农村个人建房用地批后监管
(一)要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乡(镇)人民政府、国土资源所要将农村个人建房审核、公示、合同等相关报批材料逐一整理归档,并建立电子档案,对收回的旧宅基地情况以台帐形式进行滚动管理。
(二)要定期开展检查。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组织开展“一户一宅”制度落实情况的年度检查,重点检查建房户是否按《旧宅基地使用权收回合同》约定,在期限内自行拆除住宅并把宅基地退还村集体或复耕;建房户未按期履约的,有关单位是否依法予以无偿收回。自查情况由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汇总后报市政府,市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对“一户一宅”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抽查,未按时上报自查情况或检查中发现“一户一宅”制度未能有效落实、存在弄虚作假的,将暂停该县(区)农村个人住宅用地审批,待整改到位后再恢复审批。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附件:《旧宅基地使用权收回合同》
合同编号:
旧宅基地使用权收回合同
甲方(旧宅基地使用权人): 身份证件及号码: 住所: 联系电话:
乙方(旧宅基地使用权人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 法人代表: 住所: 联系电话:
根据《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管理办法》和《莆田市村民住宅管理的若干规定》关于农村个人建房“一户一宅”的相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信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申请新宅基地基本情况。甲方申请的新宅基地位于____,面积___平方米,地类为___(土地三级分类所属类别),申请理由为______。 第二条 拟收回的旧宅基地基本情况。该旧宅基地位于_____,用地面积___平方米,建于__年,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号为___,四至为:东至: ___,西至___,北至___,南至___。
第三条 合同的生效。本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是甲方申请的新住宅建设用地获得审批,生效起始时间以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为准。
第四条 旧住宅用地处置期限。甲方应于新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一年内,将原有的旧宅基地交由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处置或自行拆除旧宅基地上建筑。
第五条 旧宅基用地处置方式。
1、甲方拆除旧宅基地上建筑后又自己复垦为耕地的,其经营权仍归甲方使用。
2、甲方在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期限内未履约的,其旧住宅用地由乙方依法无偿收回处置。甲方拒不交还旧宅基地的,乙方可通过行政或法律手段强制收回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乡镇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所各备案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乡(镇)人民政府意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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