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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管理办法

2020-07-11 来源:钮旅网


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一节各级人员的安全职责

第一条公司总经理的安全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领导编制本单位中、长期安全工作及环境工作整体规划、目标,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和完善本单位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三、提供本单位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物资、技术、设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设置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四、定期主持听取安全生产情况汇报,研究解决本单位存在的不安全问题; 五、组织并主持本单位内部的重大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做到“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查不清不放过,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措施不落实不放过,责任人和职工受不到教育不放过,责任人的责任得不到追究和处理不放过; 六、支持安全管理科和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七、按照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培训,接受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的教育,并保证本单位各级生产经营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工作的落实; 八、领导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九、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条公司党委书记、支部书记的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以及上级有关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并纳入“创建文明单位”的考核指标;

二、经常向职工进行遵章守纪的安全宣传教育,并作为思想政治工作内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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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心和支持本单位的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并协助行政领导共同做好这方面的工作。

第三条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安全)的安全职责:

一、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协助公司总经理认真执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

二、组织实施本单位的中、长期安全及环保工作规划、目标及年度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计划;

三、组织审核施工组织总设计和总体施工方案及施工生产安全技术、环保措施、安全管理措施方案和安全措施经费使用计划,确定生产任务中的安全生产考核指标; 四、领导组织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保证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有效证件上岗; 五、领导组织本单位定期和不定期的全面或者专项的安全生产检查,及时解决发现的事故隐患和安全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并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 六、组织并主持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及处理,组织编写“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和有关“四不放过”材料,提交单位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按照有关程序上报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在本单位内落实“四不放过”工作; 七、指导安全管理科工作,认真听取和采纳关于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保证安全管理人员行使监督检查、合理处置的权利,组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条其他公司副总经理的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的安全生产方针、法律法规、政策,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督促所管辖的部门负责人落实本部门的安全职责;

三、组织所分管的部门研究、解决分管工作中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 第五条总工程师的安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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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政府和上级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规程、标准等,协助公司总经理做好安全生产的技术保障工作。对本单位的重大安全问题、环保问题负技术领导责任;

二、领导制定年度和季节性施工生产技术措施计划时,要明确提出指导性的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及环保措施方案;

三、组织编制和审核施工组织设计和特殊复杂工程的施工方案时,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严格审查其各环节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做好分项工程的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四、领导安全技术攻关活动,积极研究和推广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保证安全的操作工艺; 五、参加本单位因工伤亡事故的调查,从技术角度,分析事故原因,提出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技术措施。 第六条总会计师的安全职责 一、组织落实财务科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执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奖惩规定; 二、组织编制年度财务计划的同时,编制安全技措经费计划,并保证专款专用; 三、认真贯彻落实劳保用品和防暑降温经费的使用标准。 第七条工会主席的安全职责 一、建立工会劳动保护监察机构,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二、监督检查本单位安全措施和劳动保护经费的提取和使用计划的落实情况,及时解决生产中出现的有关安全问题,通过调查、研究向行政领导提出改善劳动条件的合理化建议; 三、向职工群众宣传党和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职工进行遵章守纪教育,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

四、定期委派劳动保护监察员参加本单位有关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工作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有关单位或部门迅速解决;

五、依法督促本单位在执行经济责任制的同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并作为考核、评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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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奖、计酬的重要条件;

六、维护女工的劳动保护工作,督促本单位做好女职工的“五期”保护工作;

七、对本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在生产过程中有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危及职工生命安全,可能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时,有权代表职工向本单位或现场指挥人员提出解决办法和组织职工撤离危险场所的建议;

八、督促本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发放劳动保护用品,认真执行国家关于职工工作和休息时间的规定,制止危害职工安全健康的做法; 九、参加或派员参加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督促查清事故原因,总结经验教训,采取防范措施,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团委书记的安全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结合青年特点,把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列入团的重点工作之一。发挥团组织作用,组织开展青年安全文明示范岗等有益于安全生产方面的活动; 二、组织团员、青年学习安全知识,提高自身防护能力,对团员青年加强安全生产和遵章守纪教育,提高安全意识,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思想; 三、在团员、青年中开展事故案例教育,提高他们自觉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文明生产的自觉性。 第九条项目经理安全职责 1、对本项目工程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要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方针,坚决执行国家、地方政府以及上级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法律、法令、规定、制度、标准、规范。

2、工程开工前,针对施工生产的具体情况,负责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制定相应的实施性安全组织和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层层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3、组织制定施工现场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办法、规定,并监督实施。建立安全组织机构、保证体系健全,安排作业队(作业班组等)定期进行安全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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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创建安全的施工作业环境,组织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做到安全文明施工;

5、提供现场施工防护和安全设施所应用的机械、设备、材料、资金和劳力,保证职工的作业条件和安全设施符合国家或行业或地方政府的标准;

6、合理安排施工序和施工技术保障,杜绝由于安排不善导致的工序颠倒或造成疲劳作业; 7、亲自领导组织每月、每季度一次的安全生产检查。研究分析施工中存在的不安全生产问题,并及时加以解决; 8、对违章行为要及时纠正并严肃处理,支持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安全生产要与分配挂钩,实施考核与奖罚; 9、不安排不合格的施工队和人员上岗作业及安排无证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10、采纳作业人员提出的改善作业防护条件的合理建议,并组织实施; 11、所有施工队进场施工,一律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权力和义务;对承包单位、租赁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施工队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必备的资质; 12、发生事故,保护好现场,及时上报。本着“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处理工伤事故,对重伤以上事故及重大险兆事故要亲临现场组织调查、实事求是地提出调查分析报告和处理意见,并认真吸取教训; 13、接到安全检察指令书后,对存在的问题,按指令要求进行整改,并按期将完成情况上报检查部门。 14、进入施工现场,主动做好个人安全防护,并有权制止施工现场施工人员违章行为。第十条项目书记安全职责

1、组织做好安全生产方针﹑目标的宣传教育工作;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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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协助安全部门积极搞好有关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工作; 4、经常向员工进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思想教育; 5、经常组织开展“安全劳动竞赛”等活动,监督安全生产工作; 6、组织制定女工与未成年工管理办法,并监督落实; 7、监督检查项目经理部有关安全方面的工作; 8、监督检查项目经理部文明生产施工方面的工作。 9、进入施工现场,主动做好个人安全防护,并有权制止施工现场施工人员违章行为。 第十一条项目总工程师、各级技术负责人安全职责 1、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安全技术管理规定,对本单位的安全环保问题负技术责任; 2、熟悉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3、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要把安全技术措施及环境保护措施贯穿到设计、方案的各个环节中,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组织制定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4、检查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及环境保护措施的执行情况,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5、主持各种安全设施和设备的验收,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6、参加安全生产检查,对施工生产中存在的事故隐患,从技术上提出意见和解决方案。 第十二条主管安全的项目领导安全职责 1、对本项目工程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要把安全生产列入议事日程,做到“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把安全工作贯穿到每一个环节中去,定期召开安全例会、定期组织安全检查,针对问题采取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2、组织制定各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负责贯彻实施;及时纠正违章、冒险作业,经常进行安全教育,对特种作业人员加强管理,坚持定期培训,对新工人、调换工种人员、复工人员,进行岗位安全教育,督促、检查作业队(作业班组等)定期开展安全活动,活动时间、内容有安排、有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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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

3、支持安全管理人员工作,主动听取他们的汇报,积极发挥他们的作用,认真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和好人好事;

4、保证施工生产现场的各种安全防护设施齐全、有效,认真参加安全生产检查,并负责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纠正,落实改正办法及措施;

5、发生事故或未遂事故,要认真分析、弄清事故原因,找出事故规律,采取防范措施。发生伤亡事故,做好现场保护工作,及时上报。 第十三条项目其他副经理安全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的安全生产方针、法律法规、政策,对所管辖工作范围内或由所管辖工作的原因引起的事故负直接领导责任; 2、督促所管辖的部门、人员落实安全职责; 3、组织所分管的部门、人员研究、解决分管工作中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 第十四条项目总会安全职责 1、按规定提取年度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和劳保费用,监督专款专用; 2、保障生产安全宣传教育费用的支出; 3、监督办理有关生产安全违章的奖罚手续; 4、组织建立安全措施经费使用科目、台帐; 5、按规定及时安排购置项目个人安全防护用品,并组织劳资部门建立安全防护用品的发放记录;

6、组织相关部门建立用工人员花名册,及时按合同要求验证分包队伍入场各类人员配置情况; 7、负责监督、管理财务部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其他的工作落实情况;

8、进入施工现场,主动做好个人安全防护,并有权制止施工现场施工人员违章行为。 第十五条工区主任、车间主任、施工队长安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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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指示、规章制度,确实贯彻安全生产“五同时”,对所管辖的职工在施工生产中的安全、健康,负全面责任;

2、随时掌握安全生产情况,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认真消除事故隐患,制止违法、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3、组织所管辖的职工参加各项安全生产教育,严格遵守特种作业人员和民工在使用和管理上的各项安全规定;

4、认真落实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中的各项安全措施和要求,严格履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以及施工生产设施、设备的检验和使用制度; 5、发生工伤事故及未遂事故,保护好现场并立即上报。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处理事故; 6、检查并落实本部门安全生产设施的设立和使用,改善职工劳动工作环境条件。 第十六条工段长、班组长的安全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合理安排本工段、班组人员工作,对本工段、班组人员在施工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负责; 2、经常组织本工段、班组人员学习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督促操作人员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不断提高自保能力; 3、认真进行安全交底,做好班前讲话,不违法违章指挥,拒绝执行冒险蛮干的指令; 4、经常进行作业现场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无法解决的,要及时上报有关领导; 5、认真做好新工人的岗位教育,坚持开展班组安全活动; 6、发生工伤事故及未遂事故,保护好现场并立即上报。 第十七条班组安全员的安全职责

1、经常对本班组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2、督促本班组人员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正确地使用现场安全防护和个人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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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检查和维护本班组的安全设施;

4、发现生产中有不安全、不卫生情况及时报告;

5、参加事故的分析和研究,协助领导实现防止事故的措施。 第十八条工人的安全职责

1、认真学习、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模范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积极参加安全活动,认真执行安全技术交底的内容,不违章作业,服从管理人员的指导和指挥; 3、发挥团结友爱精神,在安全生产方面做到互相帮助,相互监督,对新工人要积极传授安全生产知识。正确使用作业工具、设备,正确佩戴和使用防护用具;班前、班后均对所使用的工具、设备进行检查,保证其安全可靠。 4、对不安全作业要积极提出意见,并有权拒绝执行违法、违章指令; 5、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未遂事故,要保护好现场并立即上报。 第二节公司各职能科室的安全职责 第十九条安全管理部门的安全职责 一、协助领导组织推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并负责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定期起草安全环保工作计划和方针目标,并负责贯彻实施; 三、协助领导组织定期、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经常进行自检和抽检,制止违法违章指挥、作业,发现施工生产过程中的危及职工生命、健康和单位财产的重大危险时,有权停止作业,组织职工撤离现场并报告领导;

四、组织编写安全规章制度,协助有关单位、部门制订或修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对其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五、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设计、开工审查、竣工验收和试运转工作,督促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及环境保护设施按“三同时”原则予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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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参加对新工入厂、复工等人员的三级安全教育和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开展安全生产宣传,会同有关部门搞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作,并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和防暑降温用品,并对防护用品的质量和职工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好环境保护工作;

九、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搞好劳逸结合,做好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工作; 十、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进行伤亡事故的登记、统计、分析、报告、预防工作。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预防事故措施; 十一、组织开展本单位安全生产竞赛、评比和奖罚活动及安全生产经验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工作,组织开展安全月活动。 第二十条施工管理部门的安全职责 一、编制施工生产计划的同时,要编制安全环保措施计划,在检查生产计划完成情况的同时要检查安全环保措施计划的落实情况; 二、安排施工生产计划时,必须考虑设备装置的额定能力,防止设备、装置超负荷运转,应考虑到水、电、气、汽的平衡,在施工生产安排上还要确保设备的中修、大修计划按期实施,组织好均衡生产;

三、在生产调度中,发现有重大危险要及时进行调度指挥,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四、在制订长远规划时,应包括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研究、改善劳动条件和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的内容,应将“三废”排放超标以及噪声大等对环境、人身健康有危害的设备、场所的治理纳入生产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治理;

五、各级生产会议应将安全生产列入会议内容,组织安排生产计划同时安排安全生产措施计划; 六、严格按照安全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原则,安排安全防护设施工程的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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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严格控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经费,专款用于安全防护设施,不得挪用;

八、基建(包括临建)方面,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施工前应按照施工程序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外包施工的,应向承包单位提出施工安全要求,并负责检查督促落实; 第二十一条机械、材料管理部门的安全职责

一、负责各类机电设备的管理,保证进场机电设备手续齐备,安全技术性能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属于特种设备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二、定期组织对其进行检修、保养和登记等工作,保证机电设备的完好。 三、凡新投入施工生产的设备,包括自制设备,必须有保障操作人员安全健康的设施,并负责组织投产使用前的鉴定验收; 四、协助有关部门对机械设备操作人员进行操作技术的培训和考核; 五、负责编制和修订符合机电设备说明书要求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参加由于设备问题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并提出防范措施; 六、在进行安全防护、劳动保护设施和装置所需物资和器材的采购时,应选择正规渠道和正规厂家生产的经国家认可的产品; 七、负责对机电设备管理、作业人员,材料物资采购、保管、发放、运输等人员的安全教育,落实其岗位安全责任制; 八、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规定,制订具体、有效的危险物品管理办法,并加以落实。 第二十二条经营管理部门的安全职责 一、开工前和施工过程中,都要针对施工的实际情况,提前充分考虑与施工相配套的安全防护设施的费用,保证安全设施费用有效、合理、经济地使用。要根据工程变更情况,及时对安全防护设施费用进行重新审定,合理追加或削减安全设施费用;

二、在进行经济活动分析时,要对安全投入的有效性和合理性进行评价,对由于安全事故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进行评估;

三、要把安全生产指标列入经营承包考核、兑现等工作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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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技术、科研部门的安全职责

1、负责进行安全技术、污染防治、劳动保护的研究工作,承担工程安全的技术审查和设计,解决施工生产中的有关安全技术问题,对因技术原因导致的安全问题负责;

2、施工方案、作业指导书编制时应充分考虑安全生产问题。在技术革新、技术改造、新产品试制、采用新工艺、使用新技术时,必须明确提出有关安全技

术规定和劳动保护及环境保护方面的要求。在试制、投产前负责提供安全操作方法和安全技术规程,并进行安全技术指导,妥善做好各项安全措施; 3、协助人力资源、安全部门编制安全技术教育计划,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4、参与有关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措施项目的审查,以及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方面的标准、规范、规程的制订和审查; 5、参加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分析,从技术角度分析事故的原因,提出防范措施。 第二十四条行政管理部门(办公室)的安全职责 一、消防保卫管理: 1、贯彻国家和地方政府以及上级有关防火工作的法律、政策、指示、规章制度,制订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并负责监督实施; 2、负责消防器材的合理分布和管理,保证消防设备完好,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和节日前后的防火、保密、治安保卫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进行整改,并监督实施; 3、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会同安全等有关部门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防火安全技术教育和考核,加强对义务消防人员的领导和训练; 4、负责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竞赛、评比、奖惩活动,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

5、督促有新建、改建、扩建、临建工程项目的单位或部门到当地公安部门进行防火设计审批; 6、负责调查火灾事故的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二、后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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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贯彻执行国家和当地政府以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 2、负责对炊事机械、生活用锅炉和取暖设备的安全管理,做到岗位到人、维修检查定期,保证设备完好。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3、负责本单位房屋及其水、电等有关设施的安全管理,对因管理不善而造成的伤亡事故负责; 4、负责对所管辖司机的安全行车教育,并负责一般交通事故的处理,对所发生的交通事故,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三、卫生保健管理 负责新工人和全体职工的定期体检以及对从事有毒、有害、高空、高温作业人员的专门体检工作,发现禁忌症和职业病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及时向人力资源部门提供职工疾病情况。 第二十五条人力资源部门的安全职责 1、负责安排新入场人员、转岗、复工人员接受安全部门对其进行的安全教育,未经安全培训教育或培训不合格者,不得分配上岗工作; 2、负责安排新入场人员、转岗、复工人员进行上岗前的体检。派工时,不得安排患有禁忌症人员从事相对应的作业; 3、不得安排未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不得安排特种作业人员从事所持特种作业资格证书规定以外类别的作业; 4、负责提出个人安全防护用品、劳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以及有关岗位人员补贴等的费用计划; 5、控制加班加点,注意劳逸结合,做好老、弱、病、残工人的工种调配工作;在高温季节,对温度高和体力劳动强度大的工种人员应适当减少工作时间以保障工人的健康; 6、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提出对因工伤亡人员的赔偿、抚恤的标准及其依据。对因人员配备、人员技术素质问题造成的事故,负有责任。 第二十六条财务部门的安全职责

1、按照国家和本单位的有关规定,提取年度安全措施费用和其他劳保费用,并单独设立科目,监督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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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协助安全部门办理安全奖、罚手续; 3、负责拨给职工开展安全教育的宣传费用。 第二十七条企业规划部门的安全职责

1、组织局中、长期规划的制订、实施、总结,指导、督促所属单位做好中、长期规划工作,在此过程中应把安全生产工作当作一项重要内容加以考虑;

2、从企业管理的角度加强对安全生产现代化管理方法的推广与应用; 3、组织本单位内部经营机制改革方案的制订、实施与总结,对所属单位的经营机制改革工作进行检查、指导中应充分考虑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使改革方案、办法等有利于安全生产健康发展; 第二十八条宣传部门的安全职责 利用各种宣传工具,积极宣传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意识、普及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知识;报道安全生产动态、总结安全文明施工先进经验,批评违法违章等错误行为。 第二十九条党委、工会办公室的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以及上级有关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并纳入“创建文明单位”的考核指标; 二、经常向职工进行遵章守纪的安全宣传教育,提供安全生产工作的思想政治工作保证。 三、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四、组织监督检查本单位安全措施和劳动保护经费的提取和使用计划的落实情况,及时监督生产中出现的有关安全问题,通过调查、研究向有关部门提出改善劳动条件的合理化建议;

五、组织向职工宣传党和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六、参加本单位有关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工作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有关单位或部门迅速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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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做好维护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督促本单位做好女职工的“五期”保护工作;

八、对本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在生产过程中有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危及职工生命安全,可能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时,有权代表职工向本单位或现场指挥人员提出解决办法和组织职工撤离危险场所的建议;

九、督促本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发放劳动保护用品,认真执行国家关于职工工作和休息时间的规定,制止危害职工安全健康的做法; 十、参加事故的调查,督促查清事故原因,总结经验教训,采取防范措施,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纪委、监察部门的安全职责 一、参与并监督对有关人员违反国家、地方政府、上级及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度的行为的调查处理工作; 二、参与并监督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实施对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职工安全生产纪律守则 一、认真执行国家和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确保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各类设备的完好; 二、热爱本职工作,努力学习,提高业务水平和操作技能,积极参加安全生产的各种活动,提出改进安全工作意见,搞好安全生产; 三、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岗位,服从领导和安全检查人员的指挥。做到不酒后上岗、不脱岗、不串岗、不在岗位上睡觉、不在岗位上嬉闹,未经许可不得从事非本工种作业,不得在禁火的地方吸烟动火;

四、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遵守规章制度,不得违法违章指挥,对违法违章指挥有权拒绝,并有义务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五、按照作业要求正确穿戴个人防护用品。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在没有防护设施的高空、悬崖和陡坡施工必须系安全带,高空作业不得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不得往下投掷物料,严禁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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脚或穿高跟鞋、拖鞋进入施工现场;

六、在施工现场行走要注意安全,不得攀登脚手架、龙门架和随吊盘上下;

七、正确使用防护装置和防护设施,对各种防护装置、防护设施和安全警示、警告标志不得任意拆除和随意挪动;

八、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操作;

九、坚持做好日常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项目安全总监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21号)、《中交股份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结合公司生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安全(副)总监制度,旨在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以逐步形成相对独立、责权明晰、运行高效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华祥公司所属各单位,解释权归华祥公司安委会。 第四条项目部安全(副)总监的主要职权: (一)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的有关要求,对本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负综合监管责任。 (二)协助项目经理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负责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总体策划与组织实施,监督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

(三)根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章制度,负责组织本项目日常的安全生产督查工作,对督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有权下令停工、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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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从安全生产层面参与对项目部所属作业队、班组的考核、奖惩、人事任免、岗位调整;有权对安全事故、违规违章事件和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做出处理。涉及项目部或其班子成员时,有向上级领导或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的建议权。

(五)按照国家和公司事故调查处理的相关规定,负责配合做好上级、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对本项目所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安全(副)总监应随时向企业主管领导汇报本单位(项目部)安全生产情况。 第六条安全(副)总监应不断更新知识,提高自身业务水平,积极参加上级组织的业务培训、会议及学术活动。 第七条安全(副)总监应依法办事、坚持原则、公正廉洁。 第八条项目部安全总监任职条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必须取得建筑类专职安全管理资格证书,或者取得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二)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工作6年以上(至少担任过3个中小型项目安全部长或担任过2个大型项目安全部长或担任过1个项目安全副总监); 第九条项目部安全副总监任职条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必须取得建筑类专职安全管理资格证书,或取得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二)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工作5年以上(至少担任过2个中小型项目安全部长或担任过1个大型项目安全部长);

第十条项目经理部安全(副)总监职级待遇,按照公司有关规定执行,接受公司和项目经理部双层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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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项目经理部安全(副)总监由公司聘任、派出。

第十二条安全(副)总监属于公司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证书方可上岗。

第十三条公司依据有关规定对项目安全(副)总监进行动态考核,对不称职的人员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项目安全(副)总监聘用、管理依据《中交一公局华祥工程有限公司中层干部管理办法》执行。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路桥华祥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所属各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各单位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并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第四条所有从业人员上岗前均应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章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五条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六条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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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四)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七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健康等知识; (三)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四)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八条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第九条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应依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大纲实施。

第十条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须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三章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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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各单位必须对新上岗的人员(包括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后,方可安排上岗作业。

第十二条其他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公司(厂)、项目部(车间)、班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各单位可以根据工作性质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第十三条新上岗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从事建筑施工等危险性较大的相关工作的岗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 第十四条公司(厂)级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应包括: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四)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 (五)本单位、本行业典型事故案例等; (六)其它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五条项目部(车间)级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应包括: (一)本项目部(车间)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二)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三)作业现场安全标准化;

(四)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五)现场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治理;

(六)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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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八)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九)本项目部(车间)典型事故案例; (十)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六条班组级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应包括: (一)班组安全生产的组织管理; (二)岗位危险有害因素及安全操作规程; (三)岗位自检、互检和交接检查的重点、方法及程序; (四)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健康事项; (五)作业条件与环境改善; (六)危险源和隐患辨识; (七)本岗位典型事故案例; (八)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七条从业人员在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半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项目部(车间)和班组级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十八条各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十九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条各单位应重点加强班组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制定班组长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实施方案。

第二十一条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继续再教育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每个注册周期内继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48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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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应把农民工纳入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范围,统筹安排、分类指导。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岗前“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四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要按照属地原则接受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组织、指导和监督。 各级生产安全部门会同人力资源部门组织、指导和监督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各单位除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由各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应保证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编制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计划,并按要求上报。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总经理、经理、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等。 项目负责人是指项目经理。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未设专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各级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以及临时聘用的人员等。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生产安科处负责制订和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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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确保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投入,预防事故发生,保证从业人员安全,依据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和《中交第一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结合公司生产实际,特制定《路桥华祥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公司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四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熟悉本《规定》,并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贯彻落实。 第二章安全费用的资金来源和提取标准 第五条各单位以营业额为计提依据。各类别单位或工程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公路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安装工程、通信工程不得低于该业务板块营业额的1.5%。铁路工程不得低于该业务板块营业额的2%。 第六条如承揽项目的建设工程概算中已列入了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此项费用不得挪作他用,只能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 第三章安全费用的使用和管理 第七条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范围使用。 (一)设置、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指出。 (三)重大风险源和安全事故隐患的评估、监控、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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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试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指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安全生产费用支出。 附表:各类安全生产专项费用清单 序号 类别 清单 1)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费 2) 警示、照明灯灯具费 设置、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3) 警示标志、标牌费 设施、设备支出 4) 安全用电防护费 5) 施工现场维护费 6) 其他 1) 应急救援器材与设备的配备(或租赁)、维2 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指出 2) 应急演练费 1) 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费 3 重大风险源和安全事故隐患的评估、监控、整改支出 2) 重大危险源监控费 3) 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费 1) 日常安全检查费 4 安全生产检查、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2) 专项安全检查费 3) 安全生产评价费 欢迎共阅

1 护保养费

4) 安全生产咨询、风险评估费 5)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费 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1) 安全防护物品配备费 用品支出 2) 安全防护物品更新费 1) 安全生产宣传费 6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2)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费 安全生产试用的新技术、新标准、增设隧道门禁系统,隧道内风险控制监控系统,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指出 桥梁作业面远程监控系统等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1) 安全设施检测检验费 8 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2) 特种设备检测检验费 1) 办公用品费 9 其他安全生产费用支出 2) 雇工费 3) 其他费用 各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以及为从业人员办理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所需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第八条项目经理部提取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年度结余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第九条公司和项目经理部财务部门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安全费用的财务管理办法,设立专项科目、明确安全费用使用、管理的程序、职责及权限。

第十条公司预算合同科应根据本《规定》,在项目经理部初始标后预算中,提取相应的安全费用。项目经理部经营部门应根据公司标后预算中的安全费用,按工程施工计划提取年度安全费用。

第十一条安全费用使用、管理程序:项目经营部门汇总工程、材料等部门递交的各工区安全物资使用计划,并根据物资类别及数量计算出所需经费数额,进而制定出项目本年度和月度安全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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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计划后,由项目安全管理部门组织各部门进行会审。会审通过后交项目总工审核,项目经理批准,再按照公司有关要求报公司安全管理科、公司预算合同科审核、备案,公司总工反馈、审批后,项目经理组织实施。安全物资交由项目材料部门完成采购,采购物资凭证复印件须交安全部门备案。经营部门为分包单位进行安全经费计量支付时,生产安全部应对实际发生额签字确认。

第四章安全生产费用的监管

第十一条公司领导和项目负责人应经常了解安全生产经费的使用、管理情况,确保安全生产经费专款专用。各级安全管理部门和人员要经常检查安全费用的使用范围以及安全管理、安全技术工作是否符合规定。为分包人进行计量支付时,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经费的使用情况予以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项目经理部应当及时、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并按规定使用。各级安全和财务管理部门应对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进行监督。公司和项目经理部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应当披露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具体情况。 第十三条公司审计科应按年度对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投入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报告。

第十四条项目经理部应于次年年初,向公司财务科、安全科提供上年度安全生产费用计提和使用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安全检查制度 安全生产检查是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是消除隐患、防止事故、改善劳动条件的重要手段。是促进企业安全生产行之有效的措施。通过安全检查可以发现企业生产过程中的不安全状态,潜在危险等,以便采取措施,保证安全生产. 一、安全检查的基本要求

公司所属各项目经理部应组织项目经理部定期对安全控制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和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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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对施工中存在的不安全行为和隐患,项目经理部应分析原因并制定相应的整改防范措施。 二、安全检查的内容

(1)、查管理制度

检查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是否根据“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要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检查其他安全管理制度是否运行有效,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检查安全组织机构是否健全,是否按要求配备专职、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2)、查安全生产保证计划、措施 检查是否制定安全保证计划(包括安全目标、组织机构、控制程序、控制目标、危险源控制措施等),施工过程中是否按照计划内容落实安全工作。检查是否制定安全保证措施(包括资金保障措施、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方案),措施是否有效落实。 (3)、查安全技术交底 检查各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前是否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是否实行层层交底,落实到一线作业人员,是否具备安全技术交底签字记录。 (4)、查安全教育培训 检查年初是否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是否落实计划内容,是否按照《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的要求开展了各种形式的安全教育活动,且教育记录真实有效。 (5)、查安全持证上岗 检查三类人员(企业负责人、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没有取得上岗资格不得从事相应的安全管理工作,项目经理部必须及时组织无证人员参加培训取证。检查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没有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不得从事特种作业。

(6)、查安全设施

检查高空作业是否搭设操作平台、是否悬挂防护网、是否设置爬梯、扶手等安全设施。检查危险区域是否设置防护栏、标志灯等,夜间是否设置照明设施。检查油库、炸药库消防设施是否齐全有效。检查操作人员是否佩戴合乎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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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查安全标识

检查施工道口是否设置统一标准的指示标志、危险区域是否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检查施工现场安全标识、安全标语口号是否贴切、是否完善,是否营造了良好的安全警示氛围。

(8)、查操作行为

检查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是否存在“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现象。 (9)、查事故隐患 检查施工现场是否存在事故隐患,是否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整改措施是否得到落实。 (10)、查违规处罚 检查项目经理部对施工作业中违规情况的处罚措施、处罚记录。 (11)、检查安全内业资料 检查是否具备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是否针对重大危险源制定了专项施工方案、是否具备重大危险源控制措施、是否制定了应急救援预案、是否具备目标管理记录、是否具备施工过程控制记录以及上述各项条款的书面记录。 各项目经理部施工现场技术人员每日必须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并认真做好安全日巡查记录或安全日志,专职安全员也应记录安全日志,此项为公司对项目安全检查重点。 (12)、查安全职责落实情况 对照岗位安全职责检查项目各职能部门、各岗位人员安全职责落实情况,实施奖惩措施,具体依据各项目制订的《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办法》。 三﹑安全检查的方法

项目经理部安全检查的方法应采取随机抽样、现场观察、实地检测相结合的方式。 四、安全检查的形式

项目经理部各管理层次的自查,上级管理层对下级管理层的抽查。 五、安全检查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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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常安全检查

班组的班前、班后岗位安全检查,各级安全员及安全值日人员巡回安全检查,各级管理人员检查生产的同时检查安全,内容包括:各种施工用机械设备的安全状态,生产安全防护装置,防护用品安全性能等。

(2)、定期安全检查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安全管理科每半年对全部项目经理部开展一次安全检查,重点对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技术方案、施工组织方案落实情况、项目经理组织参加的月度专项安全检查情况和季度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等方面进行检查,并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和整改期限,项目经理必须每月亲自组织一次以上专项安全生产检查,每季度必须亲自组织一次全面安全生产大检查,对查找出的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并跟踪落实整改情况,内容按项目生产安全部提供的《安全检查表》进行,检查后组织召开安全检查例会,填写《安全检查例会记录》。 (3)、专项安全检查 项目经理部安全负责人对施工机械、临时用电、脚手架、安全防护措施、消防等专业安全问题检查,填写《专项安全检查记录》。 (4)、季节性安全检查 针对冬季、高温季节、雨季、台风季节等气候特点的安全检查。 (5)、节假日后安全检查 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等节假日前后的安全检查。 六、管理要求 (1)、检查完毕后,应填写《安全检查记录》,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检查人员应立即制止,并报告有关人员予以纠正,解决不了的立即向主管领导汇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签发《隐患整改指令书》限期整改,接到通知书的单位必须定时间、定人员、定措施,在规定的时间内整改完毕,必要时应责令停工立即整改。接受上级机关安全检查后,应召开专题会议组织落实上级机关提出的隐患整改项,研究解决整改措施,按时整改、按时回复;

(2)、公司在安全生产检查中,对未进行月度专项安全生产检查和季度安全生产大检查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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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1000元的经济处罚,并对项目经理处以100元至500元的经济处罚;

(3)、公司在安全生产检查中,对未按公司安全生产检查中提出的安全整改项及时进行整改落实的单位,处以2000元的经济处罚,并对项目经理处以100元至500元的经济处罚。

消防安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我公司项目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61号令),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全体员工都必须遵守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三条防火工作要接受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的领导和监督,防火工作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安保部门负责本单位的防火工作的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 消防组织和防火责任制 第四条公司各项目建立防火安全委员会或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设组长一名,副组长两人,成员包括:保卫、安全、工会、人事、材料、机械等部门,把防火工作纳入领导的议事日程,做到与生产施工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评比、同总结。 第五条公司各项目实行自上而下的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是本项目防火工作的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各工作岗位的员工都是本岗位的责任人。 项目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项目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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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制定符合本项目部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在适当时间实施演练。 第六条项目经理部应指定项目生产安全部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组织实施对本项目部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管理义务消防队; (七)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项目部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第三章 安全防火规定

第七条油库、危险品仓库都必须单独设立,库房要远离易燃易爆和电气焊等用火操作的场所及人员聚居区,并及时清理库房周围易燃物,库房电器安装应采用防爆装置,库内严禁烟火,必须配备相应容积数量的灭火器材,油库和危险品仓库的管理人员必须进行消防训练,由具有灭火经验和高度工作责任心的同志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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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各种仓库储存物品必须按安全规定存放,易燃危险物品和普通物品不能混存。仓库的用电控制配电箱一律安装在库外,下班后切断电路,库内严禁明火。

第九条施工生产现场和车间、仓库都应设有明显的防火警告、禁令标志,消防栓、消防器材存放位置应有明显的指示标志。

第十条防火重点部位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交通运输车辆必须配备灭火器,严禁挪用消防工具。定期对消防器材检查、维修、保养,使消防器材处于良好状态,严禁圈占埋压消防栓,保持消防通道的畅通。 第十一条运输易燃和危险物品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有灭火准备和安全措施,运载危险物品的车辆不许停放在公共场所,应按公安机关指定的路线行驶和安全的地方停放,不准乘坐闲杂人员。

第十二条各单位在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搭盖临时建筑时,在施工十五日前向项目经理部报审,经批准后方准施工。 第十三条各单位要严格控制用火审批制度,凡危险现场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车间不准随意用火。必须进行电焊等明火作业时,需经安全部门批准清除易燃物和制订灭火方案后,方准作业。

第十四条安装、使用电气设备必须符合防火规定。临时增加电气设备,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保证安全。对电工、电气焊工、油漆工、木工和从事操作、保管易燃易爆物品的人员,应进行防火知识的专业培训,严禁违章、冒险操作。 第四章 消防监督 第十五条项目部安全部是防火工作的监督部门,业务上受地方公安消防部门和本单位防火责任人的领导。对本单位防火工作实行监督,对存在的火灾隐患提出整改或按本实施细则进行处罚的权利。

第十六条项目部安全部门防火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对所属单位和部门监督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建立健全消防组织。

〈二〉向职工进行防火宣传教育,督促消除火险隐患,及时制止有可能引起火灾或爆炸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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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

〈三〉指导义务消防队活动,开展防火检查,制定重点部位的灭火方案并定期演练。 〈四〉参加火灾事故原因的调查,会同消防管理机关对火灾事故处理工作。 〈五〉项目部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1. 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2. 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3. 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4.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5. 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6.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7.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8.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9.防火巡查情况; 10.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11.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为贯彻执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0年第30号令),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劳动安全管理,保证安全生产,制定本规定。

一、特种作业人员范围

①电工作业人员②锅炉和压力容器操作人员③起重机械作业人员④电、气焊作业人员⑤登高架设作业人员⑥单位内行驶机动车辆的驾驶作业人员⑦爆破作业人员⑧国家规定的对操作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其他作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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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项目经理部所用分包队伍在承包项目施工过程中,必须配备足够的承包项目中所需特殊工种人员。并取得相应的上岗资格证书,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资格证书的复审等工作。

三、项目经理部安全领导小组和安全员负责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及劳动安全管理工作。

四、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经地方政府有关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进行特种作业独立操作。

1、年满18周岁 2、没有防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具备相应工种作业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安全技术知识 4、在本种作业岗位学习实际操作满两年,并经过考核发证单位组织的安全技术培训,或者受过特种作业教育并在本种作业岗位学习实际操作满1年的中等(包括:技工学校、职业高中)、高等院校毕业生 五、项目经理部安全员不定期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复审考核,对其劳动安全理论、实际操作和身体健康情况进行复审,复审不合格的,取消其特种作业资格。 六、在特种作业岗位学习实际操作的人员,必须在特种作业人员的监护和指导下进行特种作业操作,禁止独立操作作业。 七、项目经理部安全员必须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加强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劳动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禁止任何单位使用无证人员进行特种作业操作。 八、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在《操作证》规定的本种作业范围内严格按照本种作业安全技术规程操作,并随身携带《操作证》,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劳动保护监察员的监督检查。

九、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项目经理部安全领导小组予以处罚: (1)对使用无《操作证》的人员进行特种作业独立操作的单位,处以2000元罚款。 (2)对超出本种作业范围或违反安全技术规程操作的特种作业人员,取消其特种作业资格,并处以2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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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伪造、涂改、转让《操作证》的,每证处以2000元罚款。

(4)对违反本规定发生因工伤亡事故的,按项目经理部《安全文明处罚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财务部门安全防范工作规定

为加强财务部门的安全防范工作,保障国家财产安全,保证公司和项目经理部财务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对企业内部金融安全防范的有关规定和局《治安防范标准》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财务安全防范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物防与技术防范相结合”的原则,逐级建立治安保卫责任制,加强制度建设,逐步实现科学化、规范化管理。 二、财务防范工作的基本任务是:防盗、防抢、防骗、防假、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保障国家财产和员工人身安全。 三、财务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财务安全防范工作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本暂行规定;单位保卫组织或专兼职保卫人员协助责任人具体组织落实本暂行规定。 四、公司对所属项目经理部财务安全防范工作负有部署、检查、监督的责任,并应当加强调查研究,为所属项目经理部的安全防范工作提供帮助。 五、加强保密工作,财务部门所属人员应严守财务纪律,特别是对技术防范设施的性能、安装方法、安装部位、线路走向等都应严格保密。 六、财务部门的安全防范设施: 〈一〉财务部门的房屋、门窗要安全牢固,使用防盗锁,同时确保”三铁一器”,即安装铁门、铁窗、铁护网和报警器。 〈二〉存放现金必须使用保险柜,不准使用普通箱柜存放现金。保险柜必须是经公安局技防办认可的产品。钥匙由专人保管,随身携带,备用钥匙由保管人放在他人不知的地方但不能与保险柜同放在一个屋内。

〈三〉安装专门的防盗报警装置,加强技术防范。如条件不允许无法安装防盗报警装置,所选用的保险柜必须具有入侵报警功能且做到有人值守。报警器必须经公安局技防办认可,达到灵敏、安全、可靠,不误报、漏报。同时,工作中应经常检查防盗报警装置,确保工作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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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财务部门的出纳场所不准接待外来人员,确需接待的需经主管领导批准。 七、送款安全防范

〈一〉取送数额较大的现金,必须专人、专车,使用专用防抢包,两人同行。禁止单人步行或骑自行车取送。取送巨款要与银行联系,通知保卫部门,使用专用车辆,保卫部门要有保护预案。

〈二〉取送现金不得让无关人员搭车,途中不得擅自办理与取送款无关的事情。

〈三〉取送款时,如遇车辆发生故障,应分工协作,各负其责,由专人负责看守现金,不得随意下车走动,其他人协助司机加紧排除故障;如发生重大故障,应设法与单位取得联系或采取其它办法,尽量缩短现金滞留时间。 〈四〉财务人员对取送款数目、用途、行车时间、路线等不得随意泄露。 八、加强现金、票据、印章的管理,坚持检验、复核制度,防止被盗和受骗。如果支票、汇票、银行本票等可以被书转让的票据被盗、丢失时,在通过电视、报纸等媒体声明作废的同时,还应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宣告票据无效。 九、财务部门存放现金不得超过银行核定的限额。因特殊原因,滞留超额现金过夜的,必须经本单位领导批准,报告保卫部门备案,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十、下班时,财务人员必须做到: 〈一〉将保险柜锁好,将号码打乱; 〈二〉保险柜钥匙随身携带; 〈三〉财务章、支票要分开存放; 〈四〉检查防盗报警器工作是否正常,将门窗锁好; 〈五〉放假期间,门窗均应加贴封条。

十一、对违反本暂行规定,存在事故隐患的单位和部门,由上级保卫部门发出通知,限期整改。因不及时整改而发生重大案件和事故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十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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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施工现场上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的监督管理,防止因不合格产品流入施工现场而造成伤亡事故,确保施工安全,为了合理发放、使用职工个人防护用品,以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有利于生产,现对生产中必须的劳动保护用品特作如下规定:

一、项目经理部和个人以及为其提供安全防护用具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指的安全防护用具,是指在施工现场上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品、防护设施及架设机具。

1、安全防护用品:包括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安全绳及其他个人防护用品等; 2、安全防护设施:包括各种“临边、洞口”的防护用具等; 3、架设机具:包括用竹、木、钢等材料组成的各类脚手架及其零部件、登高设施、简易起重吊装机具等。 三、项目经理部物资管理部门负责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使用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由项目经理部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四、项目经理部在采购安全防护用具时,应当要求销售单位提供产品检测合格证明及下列资料: 1、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指实行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和出厂产品合格证; 2、产品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 3、产品的有关图纸及技术资料; 4、产品的技术性能、安全防护装置的说明; 五、项目经理部物资管理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应对正在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检,发现不合格产品或者技术指标和安全性能不能满足施工安全需要的产品,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并清除出施工现场。

六、防护服应当发给从事以下作业的工种人员使用: 1、强烈辐射热的或者有灼伤危险的作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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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刺激、绞辗危险或因钩挂磨损衣服而可能引起外伤的作业人员; 3、接触有毒、有放射性物质的或对皮肤有感染的作业人员; 4、经常接触腐蚀性物质的或在特别肮脏环境作业的人员。

七、防寒服应发给在严寒地区冬季经常从事野外、露天作业的人员使用。

八、护手套(布手套、线手套、刷胶手套、胶手指套)应当发给在操作中易于烧手、烫手、刺手和严重磨手的工种人员使用;绝缘手套应当发给从事带电作业的工作人员使用;胶手套应当发给用手直接接触腐蚀性液体和剧毒物质的工种人员使用。 九、防护用鞋应当发给在操作中足部需要防烫、防刺割、防触电、防火或防腐蚀的工种人员使用,并按照需要分别发给高温、登山鞋、绝缘鞋和防水防腐蚀的胶鞋。 十、鞋盖,应当发给对足部有火花烧伤危险的或足部经常接触腐蚀性粉尘的工种人员使用。 十一、防护帽应当发给在操作中头部需要防物体打击、防烫、防尘、防晒的工种人员使用,并按照需要分别发给安全帽、工作帽和草帽。 十二、防护用毛巾应当发给在操作中颈部需要防烧灼以及比较脏和一些重体力劳动的工种人员使用。

十三、防护面具应当发给面部有烧灼危险和喷砂伤害的工种人员使用;防毒面具应当发给有吸入毒气危险的工种人员使用;防尘口罩应当发给从事粉尘作业的工种人员使用;防护眼镜应当发给对眼部有伤害危险的工种人员使用。 十四、安全带应当发给从事高空作业的工种人员使用。 十五、雨衣应当发给需要在露天、野外冒雨作业的工种人员使用。 公路工程施工个人防护用品配备表

名称 序 工种 号 劳防手套 欢迎共阅 工作工作工作鞋 防寒服 雨胶眼护具 防防尘毒口护罩 具 安全安全护听服 帽 衣 鞋 帽 带 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电工 电焊工 钳工 车工 混凝土工 钢筋工 张拉工 开挖钻工 木工 砌筑工 安装起重工 筑路工 汽车驾驶员 机械维修工 船舶水手 机械操作工 架子工 ¤ ¤ fzjy zr Zr fz fz fz fz jy ¤ ¤ ¤ ¤ ¤ ¤ ¤ ¤ ¤ hj cj cj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fzcc ¤ ¤ ¤ fzcc ¤ ¤ ¤ ¤ ¤ ¤ ¤ ¤ ¤ ¤ ¤ ¤ jf ¤ jf ¤ jf fy cj ¤ ¤ ¤ ¤ fzcc ¤ ¤ ¤ fzcc ¤ ¤ ¤ ¤ ¤ ¤ ¤ ¤ ¤ ¤ ¤ ¤ ¤ fz fz ¤ fz fz ¤ ¤ ¤ ¤ ¤ ¤ ¤ ¤ ¤ ¤ ¤ ¤ ¤ ¤ zw ¤ ¤ ¤ ¤ ¤ jf zw ¤ ¤ ¤ fzfh ¤ ¤ ¤ 防护性能字母对照表

cc——防穿刺 ff——防辐射 fy——防异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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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w——防红外 jy——绝缘 zr——阻燃耐高温 cj——防冲击 fh——防滑 fz——防砸 jd——防静电 ny——耐油 zw——防紫外 fg——防割 fs——防水 hj——焊接护目 jf——胶面防砸 sj——耐酸碱 欢迎共阅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特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设备的安全,制定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各类起重机、电动葫芦、升降机和电梯。

第一条项目经理部使用特种设备前应先具备下列条件,并向所在地区的地、市部门申请取得特种设备准用证后方可使用。具体条件如下: 一、特种设备经地、市劳动部门检验合格; 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有劳动部门考核后签发的安全操作证; 三、建立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1.司机守则; ????2.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3.特种设备维护、保养、检查和检验制度; ????4.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5.特种设备作业和维修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制度。 第二条项目经理部机械部门应协同分包人经常检查特种设备,包括年度检查、每月检查和每日检查:

一、每年对在用的特种设备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其中载荷试验可以结合吊运相当于额定起重量的重物进行,其按额定速度进行升、运行、回转、变幅等机构安全性能检查。

停用1年以上的特种设备,使用前也应做全面检查。

特种设备遇4级以上地震或发生重大设备事故,露天作业的特种设备经受9级以上的风力后,使用前都应做全面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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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每月至少应检查下列项目:

1. 安全装置、制动器、离合器等有无异常情况; 2. 吊钩、抓斗等吊具有无损伤;

3. 钢丝绳、滑轮组、索道、吊链等有无损伤;

4. 配电线路、集电装置、配电盘、开关、控制器等有无异常情况; 5. 液压保护装置、管道连接是否正常。 6. 停用1月以上的特种设备使用前也应做上列检查。 三、每天作业前应检查下列项目: 1、各类极限位置限制器、制动器、离合器、控制器以及电梯厅门联锁开关、紧急报警装置,升降机的安全钩或其它防断绳装置的安全性能等; 2、轨道的安全状况; 3、钢丝绳的安全状况。 以上检查应建立检查记录。 第三条经检查发现特种设备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必要时应停止使用,严禁带病运行。 第四条项目经理部安全部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包含内容由项目机械部门提供。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2、 3、 4、

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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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第五条分包人租赁特种设备时,项目经理部应对其租赁的特种设备在安全方面做出要求,保存其与租赁公司签订的租赁协议,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安装、维修、使用。并于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对租赁的特种设备进行验收,签署验收意见。

第六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按期向所在地区的地、市劳动部门申请在用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检验,更换特种设备准用证。

第七条公司自行购买特种设备时,应具备第四条第1项中所列的安全技术文件,并通过监督检验,以上资料在安全管理科备案。 第八条特种设备使用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时应有信号指挥工指挥作业,现场作业人员应做好安全防护,不得违章作业。 第九条违反以上规定执行《安全生产违章处罚条例》。 第十条本规定由公司安全管理科负责解释。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特种设备事故的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特种设备事故造成的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的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法》的要求,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为公司处理公司所有项目内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程序和组织原则。本预案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要求,确定项目为使用单位为本单位特种设备事故抢险救援单位。 第三条本预案所称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在公司所有项目内使用特种设备的项目突然发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人身安全和财物损失的事故,包括以下的事故:

(一)施工电梯困人故障或由于剪切、坠落等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

(二)塔式起重机、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等起重设备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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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锅炉爆炸事故;

(四)压力容器(含固定、移动式)泄漏、爆炸事故; (五)压力管道泄漏、爆炸事故。

第四条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应急有备,以人为本,科学救援”的方针,“统一领导、专业分工、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第五条各特种设备使用项目,应当建立严格的特种设备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切实履行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处理事故应急抢险救援工作,保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 应急处理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成立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由主管副总经理任组长,安全管理科和总经理办公室负责人副组长,成员为安全管理科和总经理办公室人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安全管理科。各特种设备使用项目相应成立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理小组,参与现场抢险救援工作。所有小组成员必须保证24小时通信畅通。 第七条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职责: (一)组织指挥特种设备使用项目对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应急抢险救援工作,控制事故蔓延和扩大; (二)核实现场人员伤亡和损失情况,及时向上级汇报抢险救援工作及事故应急处理的进展情况; (三)落实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部署的有关抢险救援措施。 第八条组长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召集、协调各有关部门和特种设备使用项目的现场负责人研究现场救援方案,制定具体救援措施;

(二)负责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第九条副组长的职责:负责组织实施具体抢险救援措施工作。

第三章 预防与应急措施

第十条施工电梯、起重机械、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使用项目,应当根据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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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项目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一条特种设备使用项目事故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项目的特种设备数量、安装位置分布情况;

(二)在日常运行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可引发事故的故障类型、征兆、应对措施; (三)进行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的组织机构管理网络及抢险救援人员; (四)相应的设备操作人员、维修人员、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在处理事故时的职责。 第十二条施工电梯的使用项目必须委托具有电梯维修保养资格的单位对其电梯进行保养维修,负责电梯日常维修保养的单位职责如下: (一)应对其使用的电梯的日常安全运行负责; (二)配备与其所保养数量的电梯相匹配的工具、人员、交通工具,在接到电梯困人故障后立即赶到现场进行抢救; 第十三条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容易引发事故的特种设备列为危险监控设备,依法实行重点监控。容易引发群死群伤事故的特种设备均列入危险监控设备范围。 第十四条各使用项目应根据本项目设备的特点和应急救援方案的规定,配备必要的设备、工具、救援物品等物资储备。 第十五条各使用项目应定期组织本项目的事故应急处理知识、技能的培训和应急演习。 第十六条使用项目应定期对特种设备进行日常性维修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按期安排对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验。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后,使用项目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四章 事故报告与现场保护

第十七条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项目应当立即做到:

(一)按本项目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组织抢救,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二)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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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立即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同时向质监局、安监局、消防队等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章 应急处理

第十八条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项目的设备操作人员、维修人员、主管、分管领导、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应按照本项目的事故应急救援方案采取积极有效的抢救措施。事故项目主要负责人在抢险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期间不得擅离职守。

第十九条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由公司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组长批准,立即启动本应急救援预案。特种设备使用项目应认真贯彻执行本预案。当组长不在时,应按顺序由副组长负责组织指挥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第二十条应急预案启动后,各类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抢险救援工作首先应由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救援。

第二十一条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需要有关单位配合的应积极支持、配合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第二十二条参加事故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本预案的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不断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突发事件处置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保障施工生产的安全进行,促进公司健康持续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突发事件的组织应对,包括应对事件的组织、现场处理以及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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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突发事件的组织处置

公司及各下属项目成立突发事件应急管理领导机构。突发事件发生后,下属各项目及时将事件的情况上报公司,并经公司领导审批上报中交一公局。公司及各下属各项目按既定的应急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第四章 突发事件的现场处理

严格按应急预案的要求,根据突发事件现场的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第五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2、结合本单位的应急重点和安全生产工作实际; 3、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4、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5、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6、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 7、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8、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应当经常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 9、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六章应急预案的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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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评审方法

应急预案的评审由公司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

应急预案评审采取形式评审和要素评审两种方法。形式评审主要用于应急预案备案时的评审,要素评审用于应急预案评审工作。应急预案评审采用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三种意见进行判定。对于基本符合和不符合的项目,应给出具体修改意见或建议。

2、评审方法 (1)形式评审。对应急预案的层次结构、内容格式、语言文字、附件项目以及编制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应急预案的规范性和编制程序。 (2)要素评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从合法性、完整性、针对性、实用性、科学性、操作性和衔接性等方面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为细化评审,采用列表方式分别对应急预案的要素进行评审。评审时,将应急预案的要素内容与评审表中所列要素的内容进行对照,判断是否符合有关要求,指出存在问题及不足。 3、评审程序 应急预案编制完成后,应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1) 评审准备。由公司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2) 组织评审。由公司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主持,对应急预案进行讨论并提出会议评审意见。现场处置方案的评审,必要时采取演练的方式对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3) 修订完善。应急预案编制组织者应认真组织分析研究评审意见,按照评审意见对应急

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七章应急预案的印发

修改完善后,由公司安全管理科拟文,公司领导审批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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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应急预案的备案

应急预案形成文件印发各下属项目执行,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章应急预案的实施

1、各项目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突发事件的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2、各项目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和演练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措施。 3、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4、各项目要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并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5、如发生突发事件,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预案启动情况报告上级有关部门。 6、应急预案每年修订一次,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7、各项目根据公司各应急预案的要求,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项目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我公司交通安全管理,确保员工生命和企业的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北京市交通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等有关的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的具体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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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及公司所属各项目经理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纳入企业发展计划和长远规划,制定以防止交通事故为内容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并组织实。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全面负责本单位的交通安全工作,是交通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公司交通安全工作坚持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管理的原则。横向到边要求党政工团齐抓共管,交通安全责任制到人;纵向到底要求公司、项目经理部、班组以及全体从业人员各负其责,严格执行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好地方政府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和上级布置的各项工作。 公司、项目经理部、班组等各级都要按照系统归口,分级负责,目标管理,奖优罚劣的原则。建立和完善以交通安全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经营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交通安全工作。 一、交通安全管理的组织机构 公司交通安全管理组织管理本着党、政、工、团齐抓共管,全员、全过程、全方位控制的原则进行;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分为公司、项目经理部、班组三级。 公司设立交通安全委员会,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任主任,组员由科室负责人及所属各项目经理部经理组成,公司安全管理科为日常办事机构。项目经理部设立交通安全领导小组,由项目经理任组长,组员由项目经理部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副经理及其各施工工段负责人组成,项目安全员负责日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安全委员会或交通安全领导小组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政府和上级有关交通安全的政策、法规、规章、制度,并结合本单位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二、审查和考核本单位交通安全管理目标和工作计划的制订和实施情况。 三、经常组织开展交通安全活动,宣传“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四、关心和支持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和人员的工作。定期进行交通安全检查和召开交通安全工作会议,及时研究、解决交通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总结评比、推广交通安全先进典型经验,按期或根据不同的季节、不同的时期布置和落实交通安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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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发生交通安全事故,应及时召开会议,调查分析事故原因,采取预防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六、协助地方交通安全委员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搞好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检查考核等工作。 二、交通安全目标管理

1、公司交通安全委员会每年年初根据局年度方针、目标制定公司年度交通安全管理目标,并对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2、交通安全目标管理的内容应包括: (1).交通事故及违章的控制指标; (2).交通安全基础管理工作的标准和计划任务。 3、制定的交通事故及违章的控制指标,必须低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上级下达的指标;制定的交通安全基础管理工作的标准和计划任务必须满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上级对工作的要求。 4、交通安全基础管理工作的基本标准 (1).组织健全:公司有由法定代表人任主任的交通安全委员会,项目有相应的交通安全组织机构,有专职交通安全管理人员,能定期开展交通安全活动,发挥应有的作用。 (2).责任明确:逐级按年度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保证各级各部门和各岗位人员交通安全的责任、权力、义务明确。 (3).制度完善:制订和不断完善各项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措施得力,行之有效,并严格检查、考核执行情况。 (4).教育经常:宣传教育活动广泛深入,形式灵活多样,注重实效,不留死角。

(5).检查严格:查思想意识、查制度执行和上级布置工作的完成情况、查车辆安全性能,查交通违章、事故的处理情况。

(6).逐级考核:公司每半年对交通安全工作考核一次,项目经理部每月考核一次,班组每周一次。考核标准应依据有关交通安全百分验收表和本办法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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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资料齐全:各种有关交通安全的规章制度、教育、检查、考核活动记录,计划、总结、台帐、报表和机动车辆及其驾驶员等的基础管理资料齐全、准确、有效。 三、交通安全责任制度

董事长、总经理的交通安全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交通安全的政策、法规和规章,是本单位交通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交通安全负全面领导责任;

(2)领导编制本单位年度交通安全工作目标和计划,建立、健全和完善各项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3)提供本单位交通安全工作所需经费,设置交通安全管理机构、专职交通安全管理人员,保证实现交通安全工作的目标; (4)定期主持听取交通安全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本单位在交通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 (5)组织并主持本单位内部的重大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做到“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查不清不放过,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措施不落实不放过,责任人和职工受不到教育不放过,责任人的责任得不到追究和处理不放过; (6)支持交通安全部门和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检查本单位的交通安全工作,及时消除交通安全事故隐患; (7)及时、如实向上级报告交通安全事故; (8)自觉遵守交通法规,为本单位职工树立良好的榜样。教育直管部门负责人认真履行交通安全职责,遵守交通法规。 主管交通安全工作经理的职责 (1)对本单位交通安全负直接领导责任,协助公司安全管理科认真执行交通安全政策、法规、制度等;

(2)组织实施本单位年度交通安全工作计划,实现交通安全管理目标; (3)组织审核交通安全管理措施方案,确定交通安全考核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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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领导组织本单位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5)领导组织本单位定期和不定期的交通安全检查,及时解决发现的事故隐患和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并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

(6)组织并主持交通事故的内部调查、分析及处理,并落实“四不放过”工作;

(7)指导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工作,认真听取和采纳关于交通安全的合理化建议,保证交通安全管理人员行使监督检查、合理处置的权利,组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8)自觉遵守交通法规,为本单位员工树立良好的榜样。教育分管部门负责人认真履行交通安全职责,遵守交通法规。 公司生产副经理、总工、总会交通安全职责 (1)对分管范围内的与交通安全有关的工作负责,落实相应的交通安全管理措施; (2)自觉遵守交通法规,为本单位员工树立良好的榜样。教育分管部门负责人认真履行交通安全职责,遵守交通法规。 安全员交通安全职责 (1)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政府有关交通安全的法规和政策。 (2) 组织有关交通安全法规、政策和规章制度的宣传教育。 (3) 制定交通安全工作计划,监督落实工作计划的实施。 (4) 协同机械部门认真做好车辆年检工作。 (5) 经常开展有关交通安全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6) 负责交通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机动车辆调度管理人员交通安全职责

(1)组织机动车驾驶员学习交通安全政策、法规和规章,落实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措施; (2)组织安排各种交通安全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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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负责机动车辆的技术档案管理,按计划完成车辆维修,保养、年度检验等项业务工作; (4)建立严格的驾驶员和机动车辆管理办法,做好出车、收车、维修,保养、年审、年检以及各项交通安全学习、检查活动的记录;

(5)接到交通事故的报告后,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并负责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职业驾驶员的职责 (1)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努力提高职业道德水平,杜绝违章行为; (2)积极参加交通安全活动,为搞好交通安全工作献计献策。 (3)认真做好所驾驶的车辆的保养和日常检修工作。 (4)认真做好车辆行驶记录。 (5)发生交通事故立即与交通警察取得联系,做好现场保护,及时对受伤人员采取急救措施,重伤者应立即送往附近医院。及时通知上级主管部门,如实填写事故报告。 全体从业人员的职责 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为搞好交通安全工作献计献策。 安全管理科交通安全职责 (1)协助领导组织和推动本单位的交通安全工作,贯彻执行交通安全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并负责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2)定期制定交通安全工作计划和方针目标,并负责贯彻实施;

(3)协助领导组织定期、不定期的交通安全检查,经常进行自检和抽检,督促各级各部门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制止违反交通安全法规的指挥和作业行为,推广交通安全管理的先进经验; (4)积极组织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员交通安全意识; (5)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驾驶员发放个人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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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搞好劳逸结合,避免机动车驾驶员疲劳驾驶;

(7)接到交通事故的报告后,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并负责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事故

调查和处理,落实交通安全“四不放过”工作;

(8)办理或协助办理与交通安全有关的车务手续工作;

(9)组织开展交通安全考核、总结、评比、表彰等工作。

党群部交通安全职责 (1)贯彻执行有关交通安全的政策、法规,并将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创建文明单位”的考核指标;

(2)经常向员工进行遵守交通安全法规的宣传教育,并作为思想政治工作内容之一; (3)关心和支持本单位的交通安全工作,并协助行政领导共同做好这方面的工作; (4)督促本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机动车驾驶员发放劳动保护用品,制止疲劳驾驶、超限装载等违规指挥行为; (5)自觉遵守交通法规,为本单位员工树立良好的榜样。 物资设备科交通安全职责 (1)对机动车辆的安全技术性能负责,督促用车单位或个人对车辆进行保养和维修; (2)建立机动车辆技术档案,掌握车辆状况,并督促和协助用车单位对已到达报废年限的车辆进行报废; (3)加强司驾人员的交通安全教育,保证司驾人员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规。 总经理办公室交通安全职责 (1)对机动车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负责,必须指派具有准驾资格的人员进行相应的驾驶作业; (2)在制定教育计划时,要充分考虑到交通安全教育; (3)对交通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4)在本部门内加强交通安全教育,保证本部门人员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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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部门交通安全职责

(1)积极配合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在主管业务工作范围内,充分考虑到交通安全工作; (2)在本部门内加强交通安全教育,保证本部门人员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规。 四、交通安全教育

公司及公司所属各项目经理部必须加强交通安全教育工作,并按规定对交通安全教育活动进行记录。交通安全教育的对象分为专职交通安全管理人员、机动车辆管理调度人员、机动车驾驶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等。 专职交通安全管理人员、机动车辆管理调度人员、机动车驾驶员应经常进行交通安全方面的学习,及时掌握最新交通安全管理动态;对其他从业人员也应经常地进行交通安全教育,不断强化其交通安全意识; 1、交通安全教育的原则 (1)、经常性原则:安全教育是一项经常性的工作,要使全体从业人员牢固树立“处处、事事、时时”讲交通安全的观念。 (2)、群众性原则:交通安全教育是一项群众性的工作,要充分调动各级各部门、各层次的积极性,在全体从业人员中广泛开展。 (3)、艺术性原则:交通安全教育工作要讲究艺术性,要充分采取各种人们喜闻乐见的艺术形式进行教育。 (4)、科学性原则:采用现代化科学技术成果,从人、车、路、法、信(信息管理)等方面入手,教育从业人员有效地预防各类交通事故。 2、安全教育内容

(1)、交通安全法规教育,内容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机动车驾驶员管理办法》、《机动车管理办法》、《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交通管理处罚程序规定》以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和企业的各项交通安全法规和制度等。 (2)、交通安全道德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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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交通安全知识教育,特别是在对机动车驾驶员的教育中,要使其熟悉各种道路条件、气候条件、生理心理条件下的安全驾驶方法、掌握超车、会车、让车、跟车的技术要求、了解常见险情的应急处理措施。

(4)、事故案例分析教育:通过案例分析,使从业人员了解交通事故的特征和发生事故的规律,并从事故中吸取教训,预防事故的发生。 五、交通安全检查

公司及公司所属各项目经理部必须加强交通安全检查工作,组织定期和不定期的交通安全检查,并按规定对交通安全检查工作,进行记录。公司每半年对项目经理部进行一次交通安全抽查,项目经理部每月进行一次交通安全检查,项目工班组每周进行一次交通安全检查。 1、交通安全检查的方法 (1)、查思想:检查主要负责人对交通安全工作的重视程度和交通安全法规意识是否到位;检查机动车管理调度人员、机动车驾驶员以及全体从业人员的交通安全法规观念以及相关知识掌握情况。

(2)、查制度:检查交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3)、查车辆状况:检查机动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是否符合标准。 2、交通安全检查标准按照《交通安全检查评分表》执行。 附:《交通安全检查评分表》 六、交通安全事故的处罚 依据局有关“交通安全的奖励与处罚办法”制定我公司“交通安全事故处罚办法”。 局按年度对为交通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授予“交通安全先进单位”或“交通安全先进个人”的荣誉称号;对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不达标和发生甲方责任事故的单位进行处罚,并取消该单位参加评选“文明单位”等先进称号的资格;对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不达标和发生甲方责任事故的单位的领导,视其管理责任的大小,并按照管理权限,追究对其行政责任,给予经济处罚;对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发生交通责任事故或交通违章超标的个人经济处罚直至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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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如下:

轻微事故:一次造成轻伤1—2人或财产损失1000元以下。

一般事故:一次造成重伤1—2人或轻伤3人以上或财产损失1000至3万元。

重大交通事故:一次造成死亡1—2人,或重伤3人以上(含),10人以下(含)或财产损失3万元至6万元。

特大事故:一次事故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可为特大事故。死亡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含8人);死亡2人重伤5人;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 交通安全事故的处罚的批准与执行 1、交通安全事故的处罚由定期召开的公司交通安全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确定,由公司安全管理科签发交通安全处罚通知书。 2、一般处罚应在事故结案或接到违章通知书后30日内,由公司安全管理科根据本办法,签发交通安全处罚通知书。给予行政处分或10000元以上罚款的,需报董事会批准。 3、接到处罚通知书的单位或个人,应在接到通知书后的10日内,将现金或支票交到公司的财务科。 附:《交通安全处罚通知书》样式 交通安全处罚通知书 : 因为 ; 根据 ;

现决定对罚款元。

请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10日内,将上述罚款以现金或支票的形式,交到公司财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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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发部门公章: 签发日期:年月日

七、机动车辆管理办法

1、公司机动车辆统一由公司物资设备科注册管理,各项目经理部具体使用管理。项目经理部必须负责交通车辆一切与交通安全有关的事宜。在租用、借用等过程中必须签订经济合同,并按照有关公安交通安全法规,由双方签订交通安全管理协议书。

2、各项目经理部必须加强对所使用机动车辆的交通安全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履行和办理各级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管理职责和相应手续。车辆安全技术状况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各种与交通安全有关的证照、资料等不齐全或无效的,严禁使用。 3、公司物资设备科负责机动车辆注销报废、迁入、迁出等业务手续。负责办理机动车辆营运证,及营运证的年审、营运费购买。负责机动车辆的二级保养工作。 4、公司物资设备科按照机动车户籍所在地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及时为公司所属机动车辆办理登记、上牌、补牌、行驶证补办、过户、变更等业务手续。 5、公司所有机动车辆年度检验工作,原则上由公司物资设备科统一负责。部分外地使用的北京户籍机动车辆,不能及时回京进行车辆年检的机动车辆,由公司物资设备科负责办理委托证明,由项目经理部车辆管理负责人联系当地机动车辆检验部门,办理车辆年检。 6、公司所有机动车辆养路费、保险由公司物资设备科统一负责及时购买。 7、公司物资设备科必须建立公司机动车辆行驶证、购置附加税证、养路费、保险单管理台帐。 8、公司及项目经理部有义务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所使用的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当事人应及时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同时,以尽速的方式逐级上报至局。

9、机动车辆的日常交通安全管理。

(1)公司及项目经理部机管部门必须建立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档案,随时掌握机动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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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机动车辆的管理归属必须明确划分,责任落实到人;

(3)必须严格执行机动车辆的维修、保养、检验制度,保证机动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良好; (4)机动车辆(包括场内行走式机械设备)在公共交通道路上行驶,必须由具备相应车种正式驾驶证的职业驾驶员驾驶(注:场内行走式机械设备在场内行驶时,遵照有关施工生产安全管理的规定);

(5)施工便道应平整坚实,洒水抑尘,以减轻对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性能的损害;

(6)必须对机动车辆进行经常性的检验和上路前的检验,行驶的机动车必须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制动器、喇叭、刮水器、后视镜及灯光等装置齐全有效。 10、机动车驾驶员管理 公司机动车辆驾驶员本着为谁生产经营服务,就由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即机动车驾驶员由用人单位逐级进行管理,负责其一切与交通安全有关的事宜。临时借调的驾驶员要由原单位和借调单位双方按照有关公安交通安全法规,签订交通安全管理协议书。 各单位在进行机动车驾驶员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必须做到: (1)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交通安全方面的政策、法规和上级的各项规章,进行管理,并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上级依据法规、规章提出的工作要求以及布置的各项工作予以认真落实;

(2)有义务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向所使用的机动车驾驶员了解交通事故情况; (3)必须建立机动车驾驶员档案,随时掌握机动车驾驶员的各种情况,并以此为依据,按照科学的方法安排工作任务和进行有效的管理; (4)机动车驾驶员应编入班组进行管理,确实无法编入班组的,也必须明确管理归属,责任落实到人;

(5)各单位应提供机动车驾驶员定期接受安全和驾驶业务教育的时间和必要的资源保障。对编入班组的机动车驾驶员,应由班组每周组织一次不少于1小时的交通安全和驾驶业务的学习;对未编入班组的驾驶员,应由单位交通安全管理部门或人员,每月组织一次不少于2小时的交通安全和驾驶业务的学习;根据实际情况(如新的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颁布等),还应及时召集机动车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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驶员,向他们传达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上级有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以及要求和部署;

(6)各单位应积极组织机动车驾驶员开展各项交通安全竞赛、交通安全宣传等活动,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大造交通安全的氛围;

(7)各单位应保证及时发给机动车驾驶员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8)各单位对交通事故、交通违章人员要加强重点管理,并设置交通安全“三公布”栏。 机动车驾驶员在交通安全方面的责任、权力、义务:

(1)必须遵守公安交通法规,服从单位的管理,自觉主动地接受交通安全教育,爱岗敬业,遵章守纪; (2)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3)有义务向单位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供交通事故等的情况和线索; (4)发现交通安全事故隐患或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时,有义务向领导汇报; 机动车驾驶员应遵守的一般行为规定: 机动车驾驶员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驾驶证管理办法》以及《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等规定,规范自己的交通安全行为,服从公安交通警察的指挥。同时,要特别注意遵守下列规定: (1).驾驶车辆时,必须随身携带驾驶证和机动车行驶证; (2).不准转借、顶替私自涂改或伪造机动车驾驶证; (3).不准将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 (4).不准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车辆;

(5).未按规定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的,不准继续驾驶车辆; (6).酒后不准驾车;

(7).不准驾驶安全设备不全或机件失灵的车辆; (8).不准驾驶装载不符合规定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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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或过度疲劳时,不准驾驶车辆。 (10).驾驶和乘坐二轮摩托车时必须带安全头盔; (11).机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不准行车; (12).不准穿拖鞋驾驶车辆;

(13).不准在驾驶车辆时吸烟、饮食、接打手机、闲谈或有其他妨碍安全的行为; (14).文明驾车、礼让三先,按规定速度行驶,不抢行猛拐,不违反道路行驶和停车的规定; (15).尊重乘车人,爱护车辆,爱护车辆上装载的货物; (16).发生交通事故,应及时报案,通过正规方式和渠道解决问题,坚决不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离。

11、机动车辆证件管理办法 (1)公司机动车辆营运证由公司物资设备科统一管理。 (2)公司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船使用税证、保险单由公司物资设备科统一管理。机动车辆使用单位领用,必须在公司物资设备科办理领用手续,填写“机动车辆证件领用卡”。 (3)公司在调拨机动车辆时,转拨和接受单位应同时到公司物资设备科办理证件移交手续。 (4)机动车辆使用单位在使用各种证件过程中,应认真做好各种证件的保存工作防止丢失,如果发生丢失现象,应立即填写“证件丢失报告”报告公司,公司及时办理补办手续。并对证件丢失责任人处以200元人民币罚款。 安全技术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控制或消除施工生产现场的不安全因素,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证各项施工生产任务安全顺利地完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目前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路桥华祥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公司)所有从事工程施工的单位、项目经理部或者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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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必须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及环境保护措施。

1.所有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必须有安全技术措施。没有安全技术措施,不得进行施工。

2.安全技术措施必须依据国家和地方以及行业的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制定。

3.安全技术措施及环保措施必须全面,并具有针对性。要根据施工工程的结构特点、施工工艺、施工机具设备、作业环境、各类施工人员的素质等实际情况,明确具体地提出应采取的措施和注意事项。防止口号式、一般化。 4.施工现场需要的暂设电气工程、便桥、技术复杂的便道,必须纳入施工组织设计之中。要有计划、有设计、有平面布置图、有说明、有审批。 5.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由工程施工项目经理部的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参与意见,并经过项目总工程师审批,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批准后生效。 公司内施工方案报批规定见《施工技术方案管理办法》。 第四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的规定,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2、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3、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4、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5、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6、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7、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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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必须严格实行逐级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1.各分项工程开工前,项目经理部的总工程师要将工程概况、施工方法、安全技术措施等情况,向现场负责人、各分项工程负责人进行详细的书面交底,并向参加施工的全体从业人员进行现场交底。书面交底应一式三份,项目经理部的总工程师、分项工程负责人各执一份,另一份交项目经理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项目经理部的总工程师、分项工程负责人要分别在每一份书面交底上做交底和接受交底的签字。安全技术措施得以落实后,分项工程负责人必须请项目经理部的总工程师指派的工程技术人员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验收,方准进行下一步施工。

2.两个及以上施工队或工种配合施工时,工地负责人要按工程进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各施工队或工班负责人进行交叉作业的书面安全技术交底。 3.各施工队负责人每天要向本队的从业人员进行施工要求、作业环境的安全交底。工程量大、技术复杂、连续多天从事一项工作的要进行书面交底。 4.各级书面的交底书,要有交接时间、交接内容、交接人签字。 5.各级书面的交底书,要按分项工程归放在一起,以便备查。 第六条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验收制度。 1.施工现场的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及环保措施的实施情况,由项目总工程师指派的工程技术人员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验收签认。项目经理每月要亲自带队到现场检查一次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

2.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项目的机电部门负责人对机电设施、设备进行验收签认;由项目的材料部门对施工材料、工程材料进行验收签认;由项目的人事部门对个人防护用品进行验收签认。

第七条必须做好特种作业等各类安全关键岗位人员的培训、教育、考核和管理工作。保证各类人员均具备相应的技术等级和从业资格。

第八条必须做好安全技术资料的回收、分类、整理和保管工作。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回收各类安全技术措施费用计划、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安全技术交底书、安全技术措施和设施、设备、材料以及安全防护用品的检查验收单、合格证、施工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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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从业人员的资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等。对回收的各类安全技术资料要进行分类、整理,并做好保管工作。各相关部门或人员要积极予以配合。

第九条建立和实施严格的施工生产安全技术管理责任制度。 1.各级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对施工生产的安全负技术责任。

2.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必须经企业或项目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并取得相关管理方的批准后方可实施。

3.由于安全技术措施费用不落实,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要根据实际的原因,追究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或项目经理的责任;由于项目现场负责人无故不执行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要追究项目现场负责人的责任;由于安全技术措施本身的问题,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要追究审批人的责任和编制人的责任;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发现工地负责人无故不执行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既不监督落实,也不向主管领导汇报的,要追究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责任。 4.各级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要组织技术部门和技术人员分析研究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技术原因,并提出相应的技术防范措施。 5.各级主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和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要认真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工地负责人以及各施工作业队负责人学习国家、行业以及上级颁布的安全技术规程、规范、规定、标准等,并要积极贯彻执行。 第十条各级都要认真总结、推广安全生产中的技术革新和技术改造成果,积极采用安全新技术,不断促进安全技术进步。对在这项工作中作出成绩的工程技术人员等各类从业人员要及时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可根据本制度,制订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生产安全科负责制订和解释。 安全专项方案管理制度

1、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在编制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施工组织设计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是施工组织设计的细化、完善、补充,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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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成体系。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重点突出分部分项工程的特点、安全技术要求、特殊质量要求,重视施工技术与安全技术的统一。

2、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范围及其内容

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在其施工前,项目部必须组织编制专项方案。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②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a.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 证条件。 b.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等。

c.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d.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e.危险源(危害因素)分析及相关措施:包括原因、可能导致事故类型、危险程度 评价、应对措施等。 f.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包括安全终端责任分解)、安全技术措施、管理措施、 安全检查和评价方法等。 g.施工准备和部署,质量检测和相关监测监控、预警措施。 h.应急预案:易发事故应急措施、应急救援物资和器材的准备、人员准备、应急响 应措施和流程等。

i.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j.设计计算书和设计施工图等相关图纸、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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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论证与审批

①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项目部或分部(工区)工程部组织该分部分项工程的主管工程师、专业技术人员和工程部、技术质量部、物资设备部编制专项方案。初稿完成后,组织相关人员讨论、研究修改,形成正式文件。分部(工区)编制的专项方案,经分部(工区)总工程师和安全总监审核签字后报上级项目部审批。项目部的技术质量部组织物资设备部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经审核合格的,由项目部总工程师签字。

审核不合格的,由分部(工区)根据审核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重新上报审核。 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项目部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合格后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批签字,即可组织实施。 ②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部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2 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 a.专家组成员; b.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c.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d.项目部总工程师、安全总监、专项方案编制人员、安全质量部负责人、安全工程 师、专职安全员; e.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专家组成员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③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

a.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b.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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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

④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并在论证报告上签字,或者填写《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表》(见表附件3),并签字。该报告或论证表作为专项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意见。

⑤专项方案经论证后需做重大修改的,项目部按照论证报告修改,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⑥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项目部根据专家论证意见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后,或者业主、监理单位有要求和规定的专项方案,报公司技术质量科审批,公司技术质量部组织施工技术、设备运输等部门审核,审核合格后报公司总工程师审批、签字,并经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审核不合格的,由项目部根据审核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重新上报审核、审批。 4、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 ①项目部、分部(工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 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只需对原文进行局部修改的,应把修改内容进行记录;需要作较大调整或修改内容多的,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当按上述程序重新审核批准,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方案,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②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技术负责人、技术主管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逐级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③项目部(工区)、工程队的安全总监责任人负责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不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项目部、分部(工区)总工或工程部长、技术主管应当定期巡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 附件1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主要摘自《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7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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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坑支护、降水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0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15kN/m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四、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三)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 五、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三)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四)吊篮脚手架工程。

(五)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 (六)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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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拆除、爆破工程

(一)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 (二)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七、其它

(一)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人工挖扩孔桩工程。 (四)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 (五)预应力工程。 (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附件2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主要摘自《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7年第1号) 一、深基坑工程 (一)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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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三)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五、拆除、爆破工程 (一)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二)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三)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四)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 六、其它 (一)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二)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三)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 (四)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五)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方、石方开挖; (六)滑坡和高边坡处理;

(七)桩基础、挡墙基础、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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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隧道工程中的不良地质隧道、高瓦斯隧道、水底海底隧道等;

(九)水上工程中的打桩船作业、施工船作业、外海孤岛作业、边通航边施工作业等; (十)桥梁、码头的加固与拆除; (十一)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附件3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表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表 工程名称 总承包单位 分包单位 编号 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危险性较大分项工程名称 专家一览表 姓名 性别 年龄 工作单位 职务 职称 专业 专家论证意见: 年月日 组长(签字): 专家签名 专家(签字): 欢迎共阅

项目部 (章):年月日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规定(暂行)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有效避免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生命和企业财产的

安全,严肃追究生产安全事故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和《中交股份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公司属各项目部等各单位有关负责人的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使正常的生产、生活活动中断的事故。 第四条生产安全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规定所称“以上”包括本数,所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五条公司对所属各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和处理分为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和行政处分。 第六条诫勉谈话

诫勉谈话分为以下三种形式

(一)安全生产问题较多且整改不力的,公司主管安全部门负责人对有关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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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进行诫勉谈话;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分管负责人对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1、发生未按规定及时报告事故情况的; 2、年内发生有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3、被行业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点名通报的。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主要负责人对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1、年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2、年内累计发生二起有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3、被国家主管部门通报或事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第七条通报批评 由公司领导进行诫勉谈话的事件均在全局内通报批评。 第八条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按局干部管理权限有关规定执行。 (一)发生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造成严重政治影响的,视情节轻重,对事故单位负有责任的分管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对事故单位负有责任的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二)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造成特别严重政治影响的,对事故单位负有责任的有关负责人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主要负责人应引咎辞职。 (三)未按照国家和中交股份以及局规定履行职责、安全生产监督不到位,导致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的,对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四)安全生产设施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接到安全生产监察机关的指令后逾期不改正,导致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的,视情节给予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 (五)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检查、督促、整改不力,导致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的,视情节给予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记大过、降级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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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对已发现隐患或有生产安全事故发生预兆,不及时采取必要和可行的措施,贻误时机,导致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的,视情节,给予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降级、撤职处分。 (七)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拖延报告,或伪造、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或指使有关人员阻扰、妨碍事故调查的,视情节,给予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记大过或降职处分。

(八)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后,不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导致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视情节,给予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降级、撤职处分。 (九)对及时报告事故信息,真实反映事故情况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视情节,给予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第九条对于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除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相关规定对其处以罚款外,局还要本着严格管理的原则,按照下列规定对其处以罚款。 (一)发生有死亡、重伤的一般事故的,视情节,处以3000元至30000元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视情节,处以30000元至80000元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特别重大事故的,视情节,处以不低于100000元的罚款。 第十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发生有人员死亡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的单位,取消该单位当年评选先进的资格。 第十二条生产安全事故有关人员的责任认定和追究,由公司领导和相关部门依据事故结案资料、上级鉴定意见或国家、行业、地方主管部门通报等事实情况进行研究、确定。 第十三条各单位应依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的实施细则,并贯彻执行。

第十四条如本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上级有关规定和认定有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上级有关规定和认定为准。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公司生产安全科负责制订、修订和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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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生产过程中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本规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第四条在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过程中,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从事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五条依照本规定对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作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调取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向单位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时,责令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三)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器材和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发现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的储存

第六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储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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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危险化学品储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存方式、设施;

(二)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三)有符合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准备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方可储存;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 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定期检查,领用、出库、帐务必须相符。

第九条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测。 第三章危险化学品的运输 第十条危险化学品运输托运人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承运。 第十一条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按照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章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

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储存以及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当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经上级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使用、运输、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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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并立即报告当地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环境保护、质监部门。

租赁、承包、劳务分包过程中的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分包工程/劳务分包的安全生产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路桥华祥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对分包工程/劳务分包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条各单位应根据国家和地方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依照工程特点和需要合法分包工程,建立严格的审查、准入、清退机制,明确安全、环保职责,分级管理,严格杜绝非法分包。 第二章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资质审查 第四条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优先选用局合格分包商名录中的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 第五条发包方必须对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的资质进行认真审查,经审查不合格或未经审查的,不得分包工程。 第六条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资质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满足分包工程要求的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资质; (二)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企业主要领导/分管领导、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持有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四)特种作业工种从业人员岗位证书齐全。

第七条发包方应定期对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资质予以审查,并对审查结果进行会签。 第三章协作双方安全生产责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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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发包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分包工程,严禁转包;加强对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严禁工程再次分包。

第九条发包方与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劳务分包合同时,必须同时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责任和义务。

第十条《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协议双方安全生产、消防、环境保护责任、义务;

(二)、协议双方均应有健全的安全、环保管理制度和相应组织机构; (三)、协议双方应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环保技术措施; (四)、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参加施工作业的一切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五)、根据工程项目内容、特点,协议双方应做好安全、环保技术交底,并书面记录、双方签字存档;

(六)、施工期间,协议双方均应指派专人负责本工程项目有关安全生产、消防、环境保护工作的联系、检查、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如当地主管部门对分包工程要求签订安全、环保协议书另有规定时,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发包方必须对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严格管理,对不服从发包方的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安全施工管理混乱、导致生产安全或环境保护事故、给发包方造成信誉或经济损失的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必须予以清退。 第十三条发包方应负责,并会同分包单位编制安全施工措施,并督促和监督分包单位严格落实。 第十四条发包方应加强对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中安全技术措施的管理,监督实施到位。 第四章工程施工过程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五条施工前,发包方应组织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对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源进行辨识,制定预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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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施工前和过程中,发包方应对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人员进行 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并由双方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发包方应指派责任感强、施工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管理人员以及安全管理人员对劳务分包单位施工现场进行管理。加强安全生产管控,对劳务分包单位的现场组织、安全施工设备配置、现场布置和劳务分包人员实际操作技能等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八条施工中,发包方应监督检查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履行安全生产协议和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以及危险源预控措施落实情况,及时纠正违章违纪等不安全行为。 第十九条发包方应定期召开现场安全生产会议和组织现场安全生产检查,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人员必须参加,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及时下达整改通知,限期整改。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如有与国家有关规定不相一致的,以国家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公司安全科负责制订和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一公局安字[2003]223号)中第十章《关于租赁、承包、劳务分包过程中的安全管理规定》内容同时废止 安全环保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绩效,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属项目部的安全环保考核。 第三条安全环保考核是对企业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的实际运行情况进行的考核,结果与被考核单位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挂钩。为督促各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每年分上半年和全年考核。 第二章考核程序

第四条上半年考核与全年考核期末,被考核单位根据本办法自行考评计分,填报安全环保管理综合考核表,经项目主要领导签认后,于当年7月5日前和翌年1月5日前报安委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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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企业(按规定需办理安全许可证的企业)填报附表1。

第五条公司安委会办公室根据各被考核单位安全环保管理、日常检查、事故统计、事故处理、年终总结等相关材料,对各单位自行考评情况进行复核,并经公司安全考核组审定,作为公司对各被考核单位负责人年度绩效考核的依据。 第三章考核内容

第七条考核内容分安全环保控制指标考核和安全环保管理综合考核两部分。 第八条局按不同类型企业下达相应的安全环保控制指标。主要包括有以下 内容:

一、杜绝较大(含)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企业职工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死亡率:0。 三、企业职工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重伤率:低于0.45‰。 四、主要及以上责任交通事故,造成本企业员工死亡等情节后果严重的。 五、杜绝重大火灾责任事故。 六、杜绝重大环境责任事故。 第九条考核期内各项安全环保控制指标必须符合要求,如有任一项未达要求,安全环保考核视为不合格。

第十条安全环保管理综合考核 安全环保控制指标符合第八条各项要求时,进行安全环保管理综合考核。综合考核包括事故控制指标考核和安全管理考核。综合考核总分100分,不足70分,为不合格。 一、事故控制指标考核内容及扣分标准

(一)职工重伤:职工生产事故重伤率在控制指标内时,发生事故每重伤1人扣2分。 (二)因勘察、设计、监理过失而承担责任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每发生一次扣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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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协作单位伤亡事故:协作单位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每死亡1人扣2分,每重伤1人扣1分。

(四)交通事故:每发生一起主要及以上责任一般交通事故扣2分。 (五)火灾事故:每发生一起扣2分。

(六)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每发生一起扣2分。

(七)直接经济损失:因安全生产、设备事故、环保等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每10万元扣1分。

二、安全管理考核内容及扣分标准 (一)责任制:未建立责任制的不得分,责任制不全、得不到落实或未进行 考核的,每种情况扣2分。 (二)组织机构: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监管机构的不得分,未按规定足额配备人员的,每少一人扣2分。

(三)规章制度:未建立规章制度的不得分,规章制度未能“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覆盖到位的扣1-3分。 (四)教育培训:无教育培训制度的不得分,全员三级教育培训覆盖面不足100%的扣1-2分;三类人员未能做到持证上岗的,每发现一人扣1分,三类人员的初次培训及再培训课时达不到要求的扣1-2分;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不到100%的不得分。 (五)安全投入:未建立安全投入管理制度的不得分,执行制度不严格的扣1-4分。 (六)分包管理:未建立分包管理制度的不得分,在我方场地范围内作业时,未与分包、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签约的,每一次扣1分,对分包单位管理不严格的扣2分。存在违法分包现象的不得分。

(七)应急预案:未编制应急预案的不得分,未进行定期演练的扣2分。预案未及时更新、备案的扣1分。

(八)事故处理: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制度的不得分,事故发生后,未严格按“四不放过”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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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处理事故的,每一起扣1分,生产安全事故频发的扣2分,因自身管理过失被政府有关部门或建设单位投诉、通报的,每发生一次扣1分。

(九)安全活动:未按要求参加公司组织的会议或活动的,每一次扣1分,未按时报送安全生产相关信息的,每一次扣1分。

附表1:

单位(章): 一、事故控制指标考核(满分50分) 考核项目 1.职工重伤(人) 2.协作单位伤亡(人) 3.交通事故(次) 4.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二、安全管理考核(满分50分) 考核项目 1.责任制 2.组织机构 3.规章制度 4.教育培训 5.安全投入 6.分包管理 7.应急预案 安全生产管理综合考核表 实际情况及扣分说明 满分 自评 考评 10 10 10 10 实际情况及扣分说明 满分 自评 考评 10 10 5 5 5 5 5 欢迎共阅

8.事故处理 9.安全活动 10.完成任务 5 5 5 合计 100 填表人: 日期: 被考核单位主要领导: 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协议书(范本) 合同编号: 发包人(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加强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保证生命财产安全,避免污染事故的发生,本着依法合规原则,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的基础上,共同签订本“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协议书”。

甲方责任: 1、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认真执行上级对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识别、评价危险源、重大危险源和环境因素、重大环境因素,制定安全环保管理办法和应急预案。 2、甲方负责对乙方的安全、环保责任人及所有进入甲方施工现场工作的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甲方有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以及危险告知、安全应急管理等的教育和培训。并逐次逐人对培训教育情况进行签认和记录。

3、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安全、环保技术交底和应急预案交底。并根据分部分项工程情况对乙方全体参加分部分项工程的管理、技术、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环保技术交底和应急预案交底。并对交底内容和交底人、被交底人签认记录等进行登记备案。

4、甲方负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并按照乙方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支付给乙方,确保乙方安全生产费用投入。当乙方未按规定标准进行安全投入时,甲方有权在发出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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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正指令,而未得到落实的情况下代乙方投入,并在提取的乙方安全生产保证金中支出。

5、甲方负责根据国家有关安全防护规定和《交通基本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防护设施量化标准》,与实施性施工方案一同下达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要求和标准。并在实施过程中进行监督,对不符合规范、标准要求的,下达整改指令。对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下达停工指令直至终止合同,清退出场。

6、甲方按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乙方提供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以及安全防护用品,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或甲方可代替乙方购置,购置费用在乙方安全生产经费中扣除。安全防护用品配发按照《交通基本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防护设施量化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7、甲方须对乙方及其人员、设备等进行审核,保证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政府的有关安全、环保法律法规规定。 8、甲方对乙方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甲方有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处理。甲方根据乙方接受安全、环保管理和安全、环保隐患情况,有权进行处罚、停工直至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或损失,乙方负全部责任。 乙方责任: 1、乙方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以及甲方有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自觉接受甲方安全生产管理,服从并落实甲方各项安全生产指令和要求。 乙方有责任对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加强管理,制定并提出安全环保管理的规定和要求,组织所属的管理、技术、作业人员贯彻执行。 乙方有责任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有关法规要求,本着“承担工程小于5000万元设1名专职安全员,每增加5000万元合同额增设1名专职安全员,每工班均设兼职安全员”的原则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及管理体系,配置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2、乙方须保证安全环保责任人和全体施工管理、技术、作业人员接受甲方组织的安全环保培训教育,并组织、监督在施工生产中执行。不得安排未参加过安全环保培训教育或考核不合格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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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上岗。

3、乙方须保证安全环保责任人和全体相关施工管理、技术、作业人员接受甲方进行的安全技术和环保交底,并组织、监督所属人员在施工生产中认真执行交底内容。不得安排未接受安全技术和环保交底的人员上岗。

4、乙方须保证安全生产费用投入到位,保证安全措施符合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 5、乙方须认真落实安全防护设施设置与管理工作,保证安全防护设施符合《交通基本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防护设施量化标准》和甲方实施性施工方案、安全技术交底等的要求。 6、乙方须认真发放安全防护用品,保证全体进入甲方场地的所属人员正确使用甲方根据《交通基本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防护设施量化标准》等有关规定提供的安全防护用品。 7、乙方须保证乙方及其人员、设备等的安全环保资质、安全环保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对所提供的相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5、乙方人员须学习、掌握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以及甲方有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认真接受甲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对乙方进行的处理决定。 本协议一式3份。甲方2份,乙方1份。本协议与合同同时生效和失效。 甲方(章):乙方(章): 甲方代表(签字):乙方代表(签字):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安全生产经济处罚办法(暂行)

一、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惩安全生产违纪、违规行为,保障广大员工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全,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局关于安全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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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经济处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

二、处罚

第三条处罚是指对安全生产管理不善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单位及责任人进行的经济处罚。 第四条未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地方、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万元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二、未按规定设置或明确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人员配备不符合要求的。 三、未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四、未按规定提取和正确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五、未督促、检查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能及时消除的。 六、未制定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七、存在违法分包、转包行为,或所使用特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证照严重不齐的。 八、安全教育缺项或全员安全教育严重不足的。 九、被地方或行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或监理通报的。(每一次罚款5万元)。 十、因为管理缺陷(非事故),被局经济处罚的。(每一次罚款5万元)。 第五条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安全事故,按以下标准罚款。 一、一般事故,每死亡1人对责任单位罚款5万元,对责任人罚款10000元,每重伤1人对责任单位罚款1万元,对责任人罚款5000元。

二、较大及以上事故,每死亡1人对责任单位罚款10万元,对责任人罚款10000元,每重伤1人对责任单位罚款2万元,对责任人罚款3000元。

第六条发生负有主要及以上责任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每死亡1人对责任单位罚款5万元,对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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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人罚款10000元,每重伤1人对责任单位罚款2万元,对责任人罚款1000元,发生负有同等及以下责任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每死亡1人对责任单位罚款2万元,对责任人罚款3000元,每重伤1人对责任单位罚款1万元,对责任人罚款1000元,无责任的不处罚。

职业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的,按事故责任划分进行处罚,无责任的不处罚,有责任的按责任大小处以事故损失的5%至10%罚款,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分;非职业驾驶员驾驶单位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及损失完全由个人承担;

第七条因施工管理等过失而承担责任的安全事故,对责任单位按以下标准罚款。 一、一般事故,每起事故罚款10万元。 二、较大及以上事故,每起事故罚款20万元。 第八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存在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行为或影响事故正常调查的,按以下标准罚款。 一、事故发生后,存在迟报、漏报行为的,另处以10万元罚款。 二、事故发生后,存在谎报和瞒报行为的,另处以20万元罚款。 三、故意破坏现场、提供伪证、阻碍调查的,另处以20万元罚款。 四、考核年度内,多次发生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行为或影响事故正常调查的,自第二次起,每次罚款额度为该类情况前次罚款额度的200%。 第九条年度安全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处以10万元罚款。 三、处罚程序及其资金管理 第十条公司安委会办公室依据本办法定期或在出现需要进行处罚的情况时,向公司主管安全工作领导提出处罚方案,经审定后,提交公司安委会讨论研究后,正式下发处罚决定。受处罚单位应在处罚决定下发之日起30日内,将处罚款全额上缴至公司财务科。

第十一条罚款资金由公司财务科统一按营业外收入管理,并严格执行处罚标准办法,此项资金用于安全生产奖励、安全生产教育、安全措施和安全监督管理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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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附则

第十二条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依照下列情形认定:

一、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或公司早于事故单位掌握事故信息的,属于迟报。 二、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

三、故意不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四、故意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并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或上级主管部门早于局掌握事故信息的,属于瞒报。 第十三条各类安全事故责任认定,以政府有关部门的事故结案报告为准;特殊情况,由公司内部安全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为依据。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应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公司生产安全科备案。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安全用电的管理工作,保障人身及国家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根据北京地区《电气安全工作规程》《电气工程安装标准》《电气设备运行管理规程》以及《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中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施工的实际情况而制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的所有施工现场及临时性设施的暂设电气工程。

第四条施工现场和生产设施以及加工场地的供、用电工程,凡施工期限超过半年以上的,均应按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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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工程安装。

第五条本规定凡未明确的部分,均应按国家有关部门及当地供电局颁发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变、配电设施

第六条配电变压器应按照《电气安装工程施工图册》进行正式安装。

第七条柱上变电台宜装设围栏,室外地上变电台必须装备围栏。围栏要严密,并应在明显部位悬挂“高压危险”警告牌。围栏内应设有操作台。 第八条变电台围栏内应保持整洁,不得种植任何植物。变电台外廊4米之内不得码放材料、堆积杂物等。

第九条变压器运行时除应进行日常巡视检查外,每季度还应进行一次停电清扫和检查。在特殊环境中运行的变压器,应酌情增加清扫次数。 第十条变、配电室内应备有电气灭火器材和安全用具,不得存放其他杂物。 第十一条变、配电室内带电体与人体应留有安全距离或采取妥善的隔离措施。 第十二条位于人行道树间的变电台,在最大风力时,其带电部位与树梢间的最小距离应不小于2m。 第十三条室外变电台应设总配电箱,配电箱安装高度底口距地面一般为1.3m,其引出、引入线应穿管敷设,并做防水弯头。配电箱应保持完好,并应具有良好的防雨性能。箱门必须加锁。 第十四条变压器的引线采用电缆时,不应将电缆及终端头直接靠变压器身安装。 第三章 低压配电线路 第十五条外线架设应按《电气工程安装标准》及《电气安装工程施工图册》施工。 第十六条水泥电杆不应掉灰露筋、环裂或弯曲;木杆、木横担不应糟朽、劈裂;电杆不得有倾斜、下沉及杆基积水等现象。

第十七条沟槽沿线的架空线路,其电杆根部与槽、坑边沿应保持安全距离,必要时应采取有效的加固措施。

第十八条施工现场内一般不得架设裸导线。临时建筑施工如利用原有架空线路为裸导线时,应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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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情况采取防护措施。

架空线路与施工建筑物的水平距离一般不得小于10m;与地面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6m;跨越建筑物时与其顶部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2.5m。

第十九条塔式起重机附近的架空线路,应在臂杆回转半径及被吊物1.5米以外,达不到此要求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第二十条各种绝缘导线均不得成束架空敷设。无条件做架空线路的工程地段,应采用护套缆线,缆线易受损伤的地段,应采取保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各种配电线路禁止敷设在树上(确有困难时,需经安全部门或当地供电部门批准,护套缆线可暂时沿树木敷设)。 各种绝缘导线的绑扎,不应使用裸导线。 第二十二条所有固定设备的配电线路均不得沿地面明敷设,地埋敷设必须穿管(直埋电缆除外),管内不得有接头,管口应密封。 第二十三条配电线路每一支路的始端必须装设断路开关和有效的短路及过载保护。 第二十四条高层建筑施工用的动力及照明干线垂直敷设时,应采用护套缆线。当每层设有配电箱时,缆线的固定间距每层不应小于两处;直接引至最高层时,每层不应少于一处。 第二十五条遇大风、大雪及雷雨天气时,应立即进行配电线路的巡视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六条暂时停用的线路应及时切断电源。工程竣工后,配电线路应随即拆除。 第四章 接地接零及防雷保护 第二十七条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以及与电气设备连接的金属构架必须采取妥善的接地或接零保护。

第二十八条当外借电源时,应首先了解外借电力系统中电气设备采用何种保护,方可确定采用接地或接零保护,不可盲目行事。

第二十九条工作零线兼做接零保护时,零线就不小于相线截面的1/2。零线不得装设开关及熔断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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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电气设备的接地或接零线应使用多股铜线,禁止使用独股铝线。

第三十一条接地线或接零线中间不得有接头,与设备及端子连接必须牢固可靠、接触良好,压接点一般应设在明显处,导线不应承受拉力。

第三十二条采用接零保护的单相220V电气设备,应设有单独的保护零线,不得利用设备自身的工作零线兼做接零保护。

第三十三条接地装置及防雷保护装置的做法及要求,应符合《电气工程安装标准》的各项规定。 第三十四条施工现场及临时生活区的下列设施均应装设防雷保护装置: 高度在20m及以上的井字架、高大架子、在施高大建筑工程;塔吊及高大机具;高烟囱、水塔等。大模板施工中,模板就位后,要及时用导线与建筑物接地线连接。 第三十五条塔式起重机的轨道,一般应设两组接地装置;对塔线较长的轨道每隔20m应补作一组接地装置。 第五章 常用电气设备 第三十六条凡未经验查合格的电气设备均不得安装和使用。使用中的电气设备应保持正常工作状态,绝对禁止带故障运行。 第三十七条凡露天使用的电气设备,应有良好的防雨性或有妥善的防雨措施。 第三十八条配电箱应坚固、完整、严密,箱门上应喷涂红色“电”字或红色危险标志。使用中的配电箱内禁止存放杂物。 第三十九条配电盘的盘面布置及一般做法,应符合《电气安装工程施工图册》及《电气工程安装标准》的有关要求。 第四十条配电箱内必须设零线端子板。

磁插式熔断器底座的中心明露螺丝孔应填充绝缘品,以防止因短路或严重过载熔丝熔断时再造成弧光短路事故。

第四十一条配电箱内已有配线要绝缘良好,排列整齐,绑扎成束并固定在盘面上,导线剥头不得过长并压接牢固。配电箱、盘的操作面其操作部位不得有带电体明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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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各种开关、熔断器、热继电器等的选择,其额定容量应与被控制的用电设备容量相匹配。

第四十三条各种开关、接触器等,均应动作灵活,其触点应接触良好,不得存在严重烧蚀等现象。

第四十四条具有三个及以上回路的配电箱、盘,应装设总开关,各分路开关均应标有回路名称。

第四十五条三相胶盖闸一般只可作断路开关使用。使用三相胶盖闸时,应加装熔断器;胶盖闸内不许置熔丝。 第四十六条熔丝的选择应符合规程要求。三相设备的熔丝大小应一致,熔丝不得划刻,禁止使用其他导线代替熔丝。 第四十七条导线进出配电箱的线段应加强绝缘强度,并应采取固定措施,以防压接点受力。 第四十八条落地式配电箱的设置地点应平整,防止碰撞、物体打击、水淹及土埋。配电箱附近不得堆放杂物。 第四十九条在繁华地段施工时,不宜采用落地式配电箱,若采用时应有防护措施(如增设围栏等)。 第五十条杆上或杆旁边架设的配电箱,安装要牢固,并应便于操作和维修。电源引下线一般绝缘导线时,应穿管敷设,并应做防水弯,加固定点。 第五十一条光力合一的流动配电箱,一般应装设四极漏电开关或防零线断线的安全保护装置。 第五十二条用电设备至配电箱之间的距离,一般不应大于5m。固定式配电箱至流动闸箱之间的距离,最大不应超过40m。

第五十三条配电箱、盘应经常进行巡视和检查,其内容为:开关、熔断器的接点处是否过热变色;配线是否破损;各部连接点是否牢固;各种仪表指示是否正常等,发现缺陷是否及时处理。此外,还应该经常进行清扫除尘工作。

第五十四条每台电动机均应装设控制和保护设备,不得用一个开关同时控制两台及以上的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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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三相胶盖闸控制插销的数量不应超过两个,且每个插销应装设熔断器。 第五十五条凡直接启动的电动机均应按《电气工程安装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电焊机的外壳应完好,其一、二次侧接线柱防护罩安装要牢固。

第五十七条电焊机一次侧电源线宜采用橡缆线,其长度一般不应大于3m。当采用一般绝缘导线时应穿塑料软管或胶皮管保护。

第五十八条多台电焊机集中使用的场合,必须拆除其中某台电焊机时,断电后应在其一次侧先行验电,确认无电后方可进行拆除工作。 第五十九条露天使用的电焊机应有防潮措施,机下应用干燥物体垫起,机上有防雨罩。位于沟槽附近的焊机应防止土埋。 第六十条凡移动式设备及手持电动工具,必须装设漏电保护装置。 第六十一条电流型漏电保护装置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得大于30mA,动作时间不得大于0.1s。电压型漏电保护装置的额定漏电动作电压,不得大于36V。 第六十二条漏电保护装置应定期检验,保持动作灵敏,性能可靠。 第六十三条凡移动式设备和手持电动工具,其电源线必须使用三芯或四芯橡套缆线。接线时,缆线护套应穿进设备的接线盒并加固定。 第六十四条各种电动工具使用前均应进行严格检查,其电源线不应有破损、老化等现象,其自身附带的开关必须安装牢固,动作灵敏可靠,禁止使用金属丝绑扎开关或有带电体明露。插头、插座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 第六十五条施工现场的茶炉、烘炉等使用单相鼓风机时,应采用胶盖闸控制。当采用电门开关控制时必须断相线,电门上火线应加磁插式熔断器。当鼓风机电源线易受损伤时,应采取保护措施。

第六十六条采用潜水泵排水时,应根据制造厂家规定的安全注意事项操作。当潜水泵运行时,其半径30m水域内不得有人作业。

第六十七条施工现场消防泵房的电源,必须引自变压器二次总闸或现场总闸的外侧,其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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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宜采用暗敷设。

第六章 照明

第六十八条施工现场及临时设施的照明灯线路的敷设,除护套缆线外,应分开设置或穿管敷设。 第六十九条办公室、宿舍的灯,每盏应设开关控制,工作棚、场地可采取分路控制,但应使用双极开关。灯具对地面垂直距离不应低于2.5m。

第七十条灯头与易燃物的净距一般不小于300mm。聚光灯、碘钨灯等高热灯具与易燃物应保持安全距离。 第七十一条流动性碘钨灯采用支架安装时,支架应稳固,并应采取接地或接零保护。 第七十二条局部照明灯、行灯及标灯,其电压不应超过36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及金属容器、金属管道内工作的照明灯电压,不应超过12V。行灯电源线应使用橡套缆线,不得使用塑料软线。 第七十三条顶管施工管内照明灯电压一般可采用36V,严禁采用220V。 第七十四条顶管棚及顶管工作坑内照明不宜使用碘钨灯,所有220V照明灯电源线不得使用塑料软线,必须使用橡套缆线。 第七十五条顶管坑高、低压电源,应接在配电箱总开关外侧。 第七十六条行灯变压器应使用双圈的,一、二次侧均应加熔器,一次电源线应使用三芯橡套缆线,其长度不应超过3m。行灯变压器必须有防水防雨措施,其金属外壳及二次线圈均应接地或接零。

第七章 起重机械设备 第七十七条起重机械的所有电气保护装置,在安装前应逐项进行检查,证明其完整无损,方可安装。安装后需经试验无误后方可使用。

第七十八条为防止触电事故的发生,起重机械电器设备在安装调试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七十九条起重机安装完毕后,应对地线进行严格检查,使起重机的轨道和起重机机身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4Ω。

第八十条采用电缆供电的起重机,如轨道长度大于电缆长度,应设电缆放完的限位开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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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有关人员须知

第八十一条非专业电气工作人员,严禁乱动电气设备。

第八十二条各操作人员使用各种电气设备时,必须认真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并服从电工的安全技术指导。

第八十三条凡需新培训电工时,必须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经批准后新学员方可参加电工工作。 第八十四条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不得指派无电工执照人员进行电气设备的安装、维修等工作。 第八十五条各级领导要坚持按电工执照批准的工作范围分配电工工作,不得指派其超越批准范围外的工作。 第八十六条各级领导应重视电工提出的有关安全用电的合理意见,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行电工进行违章作业。 第八十七条在各项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就暂设用电问题提出方案并画出平面图,在开工前,应向专业人员进行详细交底。 在各道工序或单项任务的安全交底中,应填写必要的安全用电内容。 第八十八条专业电工必须认真执行各有关规定和规程,自觉抵制来自任何方面的违章作业指令。

第八十九条专业电工有权制止一切违章操作及违章用电行为,必要时可向有关部门报告。端正

工作态度,主动配合,完成任务。欢迎共阅

安全报表报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各项目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安全经费及其他方面安全资料与信息管理的动态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项目。本办法中的“报表”是指《特种作业人员统计表》、《特种设备统计表》、《安全经费报表》、《伤亡事故情况统计表》、《月度项目经理带队安全检查记录表》、《安全管理人员统计表》、公司OA安全管理系统中的动态管理台帐及公司下达的各项指令、文件要求、整改通知单的回执等。 第二章报送要求 第三条现定为各项目安全部长为本项目的安全报表信息员,负责对本单位的安全报表按时上报。信息员发生更换时要及时上报公司安全管理科。 第四条各项报表要求在每月25号至30号间统一报送至公司安全管理科,为确保统计数据真实有效,不得早报。其他另有要求的除外。 第五条各项目搜集、整理报表后,须经本单位安全主管领导审核后,由信息员向公司安全管理科上报。 第六条各项目所报送的报表必须真实有效,能够反映本项目安全管理现状。 第三章安全经费报表特别要求 第七条各项目安全经费要按公司《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暂行规定》中要求列支同时保证足额投入,项目经理部每月定期向公司安全管理科报送实际支出情况。

第四章项目经理带队安全检查记录特别要求

第八条各项目每月必须组织召开项目经理参与的月度安全检查及安全例会,会议要通报安全检查结果,对发现的重大隐患研究解决方案和措施。各项目应将《安全检查例会记录》电子版、会议照片(至少一张)、会议签到表的扫描件上报公司(注:照片必须有项目经理和施工队负责人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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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将职工大会、生产动员会冒充安全检查例会)。

第五章考核评比

第九条为了做好安全报表报送工作,公司将对各项目落实此项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条公司根据各项目报送和采用信息情况进行评分。按时足量的单位,得基准分100分。每缺少一项在基准分的基础上扣10分,对疑似造假的报表在基准分的基础上扣20分。每扣10分,将对项目安全部长处以通报或2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公司每月对各项目上报的信息篇数、采用篇数及得分排名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二条公司将安全报表报送工作作为各项目落实上级下达任务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将与各单位、各项目的绩效考核挂钩。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公司安全管理科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于下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附表:1、特种作业人员统计表 2、特种设备统计表 3、安全经费报表 4、安全管理人员统计表 5、月度安全检查记录表 6、月度安全检查例会记录表 7、伤亡事故情况统计分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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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特种作业人员统计表 附表2:特种设备统计表 附表3:安全经费报表 附表4:安全管理人员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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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5:月度安全检查记录表

月度安全检查记录

单位名称:年月日 被检查部门 参加检查人员 检查内容: 日期:年月日 检查时间 存在问题: 检查组长签字:日期:年月日 纠正和预防措施: 整改人签字:日期:年月日 检查验证: 检查人签字:日期:年月日 附:隐患照片: 隐患整改后照片:

附表6:安全检查例会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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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例会记录

时间 单位 参加人数 会议主题 提出的安 全隐患 整改措施(定人、 定时、定措施) 当场解决的事故隐 患 记录人:上报时间:

附照片和签到表:

伤亡事故情况统计分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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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月报、年报)

填表单位(公章):

表号:中交股安监08-02表 制表单位: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

限公司

伤亡人数(人) 其中:非本企业人员 直接 事损故 失 结工案 作 日 批复 发生序事故 事故号 地点 时间 事故工程分单位 类及等级、建名称 设类型 事故原因 事故类别 经伤济 亡人死 重轻损员亡 伤 伤 死重轻失 姓亡 伤 伤 (万名 元) (工单日) 位 合计 1 2 3 4 5 6 7 8 9 10 单位负责人签章:部门负责人签章:制表人签章:单位职工平均人数:报出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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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年度统计分析表

填表单位(公章):

表号:中交股安监08-03表

制表单位: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千人死亡、 职工平均人数(人) 合 计 合计 伤亡人数(人) 直接经 济损失 死 亡 重 伤 轻 (万元) (工日) 死亡 伤 重伤 (‰) 损失 重伤频率(‰) 负伤 作日 频率 月均 单位 注:1.职工平均人数系指填表单位统计上报年度的职工平均人数; 欢迎共阅

2.千人死亡频率=死亡人数/职工平均人数*1000; 3.千人重伤频率=重伤人数/职工平均人数*1000;

4.月均负伤频率=(重伤+轻伤)人数/平均职工人数*1000/12。

事故案例报告表

填表单位(公章): 姓名 文化程度 用工形式 事故类型 性别 表号:中交股安监08-04表

制表单位: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年龄 本工种年龄 工种(岗位) 事故发生时间 伤害部位 事故发生地点 伤害程度 事故发生单位: 事故发生经过: 事故发生原因: 欢迎共阅

事故结案情况: 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现场带班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项目现场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安全责任,预防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质(2011]11号)等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项目经理部。 第三条施工现场是指各类工程项目的施工作业活动场所。 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现场带班包括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和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 第五条工程项目的建设等相关责任主体的施工现场带班要求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 第六条“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七条“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是指由企业负责人带队实施对本企业及下属各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状况及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情况的检查。分管生产、安全的企业负责人,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

第八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落实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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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人,对落实带班制度全面负责。

第九条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时,应按照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办法及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检查记录(样表见附件1),并分别在企业和工程项目存档备查。

第十条工程项目进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带班检查。

本条所称“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按工程项目的相关行业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工程项目出现险情或发现重大隐患时,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带班检查,督促整改,及时消除险情和隐患。 第三章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 第十二条“项目负责人”是指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书记、副经理、总工、安全总监及分经理部经理、书记、副经理、总工、安全总监。 第十三条“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是指项目负责人在施工现场组织协调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活动。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 第十四条各项目经理部,应根据项目建设特点建立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轮流带班制度。明确工作内容、职责权限、考核奖惩等内容,严格定期考核。并根据工程进展,制订每月项目负责人轮流带班计划。 第十五条项目经理是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带班生产制度全面负责。 第十六条项目经理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企业负责人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离开期间应委托项目相关负责人负责其外出时的项目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时,应全面掌握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控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并认真做好带班生产记录并签字存档备查(样表见附件2)。下列情况,项目负责人必须现场轮流带班生产:

(一)工程项目出现险情或发现重大隐患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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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时; (三)各项工序进行典型施工时;

(四)防抗台风、暴雨、泥石流等重大自然灾害的应急响应、处置或灾后恢复生产和节假日时;

本条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按工程项目的相关行业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时,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检查落实技术、质检、安全等管理人员跟班作业,确保现场管理人员有效到位; (二)检查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巡视施工现场,全面掌握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控制,指导一线人员作业,及时制止“三违”行为; (四)及时发现并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 (五)填写带班生产工作日志并签字归档备查等。 第四章检查考核 第十九条公司负责对各项目负责人带班检查制度及各直属项目部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抽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 第二十条各项目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制度,明确工作内容、职责权限和考核奖惩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对未严格执行带班制度的责令其整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加重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与国家及政府主管部门颁布的规定不相一致时,应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企业负责人现场带班检查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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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项目负责人现场带班生产记录表

附件1:

企业负责人现场带班检查记录表

单位:

带班领导 日期 受检项目 地点 检查内容 整改要求 整改时限 带班人签字 整改结果 附件2: 欢迎共阅

项目负责人现场带班生产记录表

项目:

带班领导 日期 项目进程 地点 主要施工活动和检查内容 问题和整改情况 整改时限 带班人签字 整改结果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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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避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由于安全管理人员从业资格问题可能对公司造成的法律风险,同时为了强化公司对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提高人员的素质与队伍稳定,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路桥华祥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从事项目安全管理工作的人员,即在项目安全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通过考核取得交通运输部或建设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即“C”证,并经公司内部考核并在公司安全管理科电子注册后,方可从事安全管理活动。未经公司内部考核注册的,公司不承认其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身份。 第四条项目在任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时,只能从符合第三条要求的人员中选取。

第二章内部考核电子注册规定 第五条公司对项目安全管理人员实行电子注册,电子注册目的是为了对从事生产安全管理工作的人员进行筛选把关,避免随意任命无安全知识的人员充当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由此可能会对项目所造成事故与法律的风险。 只有经过公司安全管理科电子注册的人员方可在本公司从事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内部电子注册考核申请由项目部统一申报,申报时间为自正式进场之日起一个月内。 第七条内部注册考核分为安全管理能力考核(以下简称能力考核)和安全生产知识考试(以下简称知识考试)两部分。

能力考核是对申请人申请资格及工作能力的审核与测试;知识考试是对申请人具备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知识情况的文化测试;能力考核与知识考试均合格后,方可取得内部电子注册资格。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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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有高中(含高中)以上学历; (二)持有交通运输部或建设部颁发的C证; (三)具有较好的人际沟通能力; (四)具有1年以上工地工作经历; (五)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六)无心脑血管或其他突发性疾病、严重慢性疾病。 第三章内部注册人员管理 第九条公司对内部注册人员实行重点培养,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培训与考试。 第十条公司安全管理科负责对内部注册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复审考核。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重新进行考核,重新考核仍不合格者将取消其担任安全管理人员资格。 (一)参建工程项目发生过1起及以上重伤或死亡生产安全事故; (二)未参加公司组织集中培训的; (三)第一次考核不合格的。 第十一条公司安全管理科负责建立《内部考核电子注册人员名单》的管理,同时供公司人力资源科和项目经理任用安全管理人员时参考和查询,并定期更新发布。 第四章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使用要求 第十二条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只能从事安全管理工作,不准兼职其他任何岗位工作。 第十四条项目组建安全管理部门时,其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报公司安全管理科审批。项目自行安排的安全管理人员,只能作为项目的培养对象使用,公司不承认其专职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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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项目不得随意更换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如确实需要更换时,须报到公司安全管理科审批,公司同意后方可更换。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公司安全管理科于每年12底前完成对现任项目安全管理人员的内部考核及注册工作。

第十七条违反以上条例,公司安全管理科有权根据相关条款对项目及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欢迎共阅

项目安全管理绩效考核实施办法

1、目的

为确保公司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的顺利实现,总结推广安全生产管理经验,激励各级领导干部和员工奋发进取,自觉地搞好安全生产工作,持续改进安全绩效,使公司得到可持续性发展,全面完成公司安全生产经营任务,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公司所属各项目。 3、基本目标: 3.1通过安全考核管理系统实施安全目标管理,保证公司全年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3.2通过安全考核管理帮助各项目提高安全工作绩效,为以后员工胜任力的提高打下基础,建立适应企业发展战略的人力资源队伍。 3.3在安全考核管理过程中,促进考核与被考核之间的沟通与交流,形成开放、积极参与、主动沟通的企业文化,增强企业的凝聚力。 4、基本原则: 4.1公开性原则:安全绩效考核指标的制定,要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考核者与被考核者要就指标、目标的确定、考核的程序等进行充分的沟通,并达到一致,使安全管理考核有透明度。 4.2客观性原则:安全绩效管理要做到以事实为依据,对被考核项目的任何评价都应有事实根据,避免主观臆断和个人感情色彩。 4.3开放沟通原则:在整个安全绩效管理过程中,考核与被考核项目要开诚布公地进行沟通与交流,考核评估结果要及时反馈给被考核评估单位,肯定成绩,指出不足,并提出今后应努力和改进方向,发现问题或多或少有不同意见,应及时进行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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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组织机构:

安全绩效考核领导小组: 组长:总经理

副组长:分管生产安全的副总经理 成员:公司各部门主管和各项目项目经理 安全绩效考核工作小组: 组长:分管生产安全的副总经理 副组长:安全管理科负责人 成员:各项目专职安全员 6、安全考核评估时间和频率: 公司各项目安全绩效考核频率为每季度进行一次,年末进行汇总得分。 7、评分标准: 考核分为三部分:安全内业资料考核,满分100分;施工现场安全绩效考核,满分100分;公司和项目安全工作反馈考核表,满分100分。三大部分在考核中所占比重不同,内业资料方面占40%,施工现场安全考核占45%,公司与项目安全工作反馈占15%。即公司每次对项目安全绩效考核的安全得分为: 一次安全绩效考核得分=安全内业资料考核实际得分*40%+施工现场安全考核实际得分*45%+公司与项目安全工作反馈*15% 公司每年会对每个项目平均检查两次,则项目最后的安全绩效考核得分为: 绩效考核最终得分=(第一次安全绩效考核得分+第二次安全绩效考核得分)÷2

得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标准为“优秀”,绩效考核系数为1 得分在80—89分,标准为“良好”,绩效考核系数为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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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分在70—80分,标准为“合格”绩效考核系数为0

8、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实行一票否决制,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项目不参与等级评定考核。

9、由考核工作组将考核得出的结果,交考核领导组审批后,进行奖惩处理,奖惩直接与项目的绩效考核挂钩。

10、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在执行中不断完善。 11、本办法由公司安全管理科负责解释。如有争议时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仲裁。欢迎共阅

附件二:项目安全基础管理考核表

项目名称: 项目经理姓名: 序号 类别 考核内容 考核方法 扣分标准 标准分 实得扣分 分 备注 建立项目安全生产组织体系框图,框图应涵盖领导层、各部门、作业层三查项目部行文。 个层次。 安全生产组织体系覆盖不全,扣0.5~1分。 责任不全或未全覆盖,扣0.5~1分;责任表述不符合本项目实际情况,扣0.5~1分。 制度建设项目不全,扣0.5~2分;制度“三性”不强,扣0.5~2分。 未见文件不得分;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扣1~3分。 2 1 责任落实 明确项目负责人、各部门、作业层安查项目部行文。 全生产责任。 3 国家法律、行业及上级要求施工单位开展的安全工作均应建立相应的管理查文件。 制度。制度建设应当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和时效性。 2 工作策划 制定本项目“平安工地”建设工作方查文件。 案。 4 3 欢迎共阅

制定本项目安全工作计划并进行安全查文件。 目标分解。 项目至少每月由项目经理组织的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例会,临时性的重要工查记录。 作有专门会议部署。 安全计划及任务未分解、不具体,扣0.5~1分。 2 记录不全,扣0.5~1分。 2 3 安全活动 未见人员登记册,扣1.5分;对所有进场人员实行实名登记,对新查台帐,现场随机安全培训教育名单与人员进场、转岗、复工工人开展安全培训抽查施工工人,进花名册不符或与现场人员教育,安全护照发放登记。 行核证。 不符扣,未发放安全护照扣0.5~1分。 安全技术交底资料不全,扣对于相关作业人员开展安全技术交查台帐,现场随机0.5~1分;安全技术交底与底,项目经理部资料应包括全体作业抽查工人进行印现场抽查人员不符,扣人员。 证。 0.5~1分。 OA资料及时录入,各类报表是及时填OA资料未及时录入,各类查OA资料,台帐 写、上报 报表未及时填报扣0.5~1分 3 3 2 4 危险源辨识与风险结合项目具体情况进行环境因素和危险源辨识,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要及查资料 时采取措施并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备案 环境因素和危险源辨识不全面扣0.5~1分,重大危险源未采取措施及备案的扣1分 3 欢迎共阅

控制 及时对作业活动和设备设施进行危未如实向作业人员告知作险、有害因素识别,向从业人员如实查资料,询问现场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作业人员 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故应急措施扣1~3分 对项目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危险性分析,列出需编制安全专项方案的分部查台帐。 分项工程名称。 未分析及未列出目录的不得分;不全者扣0.5~1.5分。 未按照要求编制和报审的,方案编制笼统、针对性不强或有明显错误的,大跨径桥梁和长大高风险隧道未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扣1~3分。 3 3 按照要求开展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及报审,大跨径桥梁和长大查文件。 高风险隧道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5 专项方案 3 审查通过后的方案未在现方案经公司、监理、业主审查通过后场有效实施的,扣1~2分;在现场予以实施,相应的分部分项工查台帐,现场核验。 方案未审查通过相应的分程方可开工。 部分项工程开工的,扣2分。 编制临时用电方案,方案经监理、业不满足要求的,扣0.5~1.5查记录、现场检查。 主审查通过后在现场予以实施。 分。 4 3 欢迎共阅

按照要求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并根据实查文件、台帐 际情况组织演练。 未编制预案的不得分;预案编制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且未组织演练的扣1~2分。 3 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持有效的安发现一例未持有效证书,扣全证上岗,配备的安全管理人员符合查证件、查人数。 0.5分,专职安全员另有兼要求。 职扣0.5分。 6 人员持证 特殊工种均应持有效证书;证书应当发现一例未持有效证书,扣查台帐,同时与人按照要求进行年审,类别应当与项目0.5分;证书类别与项目实员在现场对应检内使用的机械设备、作业对应,有进际情况不符或持证人没有查,现场随机抽检。 出场时间。 进出场时间,扣0.5~1.5分。 项目施工机具建立分类管理台帐,大查台帐。 台帐不全,扣0.5~2分。 型设备及模板、架设系统,建立“一机一档”,有进出场登记时间。 特种设备经法定检测或专项检测,建查台帐,记录不全或现场核验。 未检测扣4分;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与实物不符,扣1~2分。 具有齐全的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要求资料不全或现场工作不符查记录、现场检查。 进行设备维护保养。 合要求,扣1~2分。 安全专项经费 根据安全工作计划、专项方案和规范要求开展现场安全防护、落实安全保查记录。 障措施的要求,编制安全经费使用计划。 未编制使用计划不得分,计划针对性不强,扣1~2分。 3 3 3 7 机械设备 4 3 8 3 欢迎共阅

建立安全经费使用台帐,为现场作业查记录,有条件的台帐不全或现场不符,扣人员办理人身意外险。 进行现场比对。 0.5~1.5分。 按规定办理“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和查证件。 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 9 火工品管理 一证件未办理扣1.5分。 3 3 出入库实物台帐与手持机电子库数实物台帐与电子库数据未查记录,库房核对。 据。 对应扣1-3分。 火工品消耗 查记录,查台帐,消耗台帐与出入台帐未对现场抽查。 应扣2分 检查次数或组织形式不满足要求的,扣0.5分。 3 2 建立阶段性、可操作性强的日常安全巡查制度和安全生产大检查制度,并查台帐。 有相应的文书表达形式和奖惩办法。 专职安全员每日组织安全巡查,至少每个月由项目经理带队组织项目安全查台帐、文件。 生产大检查,并根据工作需要加密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频率。 2 不全者扣1~2分。 3 10 检查整改 具有安全巡查记录,安全生产大检查查文件,整改完毕不满足要求的扣1~2分。 应有通报并附有整改回单。 的进行现场对证。 建立隐患排查登记和防控制度,现场各种安全隐患进行有效防控直至消现场检查。 除。 欢迎共阅

4 不满足要求的扣1~2分。 4

每月根据检查情况奖优罚劣。 协作队伍 事故 查记录。 未进行者不得分,不全者扣1~2分。 不全者扣0.5~1分 有一项扣3分 3 11 12 协作队伍营业执照、资质、安全许可查记录 证、安全协议等是否齐全、规范 事故迟报、隐报、瞒报 3 3 13 安全文化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有方案、有总结,对安全生产进行检查、评比、考核,总结和查记录 交流经验,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管理方法 未组织开展安全文化活动扣1-2分 2 合计 100 考核人:项目经理:欢迎共阅

施工现场安全考核表

项目名称: 项目经理姓名: (一)、现场比对施工人员教育、交底情况、作业人员按要求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扣1分) 标准分 10分 扣分 实得分 (二)、专项方案与现场施工一致性比对检查。(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扣1分) 标准分 5分 扣分 实得分 (三)、大型设备特别是起重设施在现场搭设、使用的安全检查。(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扣1分) 标准分 10分 扣分 实得分 (四)、施工机具在现场的安全性(主要是传动装置、电路、接地、防雨等方面的要求)(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扣1分) 标准分 10分 扣分 实得分 (五)、施工临时用电的检查 欢迎共阅

1、临时用电与施工用电方案的对应检查(不满足要求扣1分); 2、“三级配电、两级保护”和“一机、一闸、一漏保”的要求(每发现一处不合格扣0.5分); 3、电线架空和入地埋设要求(每发现一处不合格扣0.5分); 4、电箱固定、上锁、防雨等措施(不满足要求扣0.5分); 5、场内照明及安全电压使用(不满足要求扣0.5分); 标准分 15分 扣分 实得分 (六)、施工现场布设、驻地建设 1、现场办公区、生活区、施工区分开设置,生活区、办公区所用房屋满足要求(不满足要求扣0.5~1分); 2、场内交通组织明晰,按要求设置各类围挡(不满足要求扣0.5~1分); 3、按照消防要求配备消防器材(不满足要求扣0.5~1分); 标准分 5分 扣分 实得分 (七)、施工临时设施 1、模板、支架、脚手架现场搭设与专项方案的一致性(不满足要求扣1分); 欢迎共阅

2、模板、支架、脚手架所使用材质的品质现场验收(不满足要求扣0.5分); 3、施工便桥、专用通道、施工平台、拌合楼等满足安全要求(每发现一处不合格扣0.5分); 4、高处作业脚手板满铺,脚手板宽度,厚度及固定满足要求,脚手板通道不得堆放杂物(每发现一处不合格扣0.5分); 5、钢筋加工作业、电焊作业场地满足要求(不满足要求扣0.5~1分); 标准分 (八)、标志标牌 1、作业区旁操作规程牌醒目、牢固(不满足要求扣0.5~1分); 2、各种坑洞、危险作业区域警示标牌醒目、牢固(每发现一处不满足要求扣0.5分); 3、场内交通标志、安全宣传标牌醒目(不满足要求扣0.5~1分); 标准分 5分 扣分 10分 扣分 实得分 实得分 (九)、现场防护、通道设置 1、现场各种孔洞、临边、临水防护到位(每发现一处不合格扣0.5分); 2、深基坑、大型基础施工、桥梁高处施工上、下通道布设满足要求(每发现一处不合格扣0.5分); 欢迎共阅

3、挖孔桩施工周边防护及通风满足要求(不满足要求扣0.5~1分); 4、大型边坡开挖坡率及监测防护措施、基坑施工需要采取降水措施的满足要求(不满足要求扣0.5~1分); 标准分 (十)、施工作业 1、桥梁、梁板、沉箱运输及安装满足要求(不满足要求扣0.5分); 2、打桩、挖泥船作业满足安全要求(不满足要求扣0.5分); 3、隧道施工加强围岩变形量测、超前探孔、超前地质预报(不满足要求扣0.5~1分); 4、瓦斯风险隧道是否按规定配置符合要求的防爆设施、检测仪器、通风等设备(不满足要求扣0.5~1分); 4、施工人员满足要求(不满足要求扣0.5分); 5、起重吊装作业区域安全措施、信号指挥满足要求(不满足要求扣0.5分); 6、大型模板作业及垂直升降设备作业满足要求(不满足要求扣0.5分); 标准分 合计 20分 100分 扣分 扣分 10分 扣分 实得分 实得分 实得分 欢迎共阅

考核人:项目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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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隧道施工安全专项检查评分表

项目经理部工程名称 序号 1 检查项目 标准分 评定分 检查情况 施工现场出渣、进料及材料堆放有部署,风、水、电、路有统一安排。 10 2 作业人员按规定佩带防护用品,遵章守纪,听从指挥,保持安全操作距离。 10 3 支护牢固,顶板和两帮稳定。支护至开挖面要保持安全距离。 10 4 按规程进行隧道爆破作业。两作业面接近贯通时要统一指挥施工。 10 5 衬砌用脚手架等应安装牢固,不得有突出尖角。靠通道一侧应有足够净空。 10 6 用电线路均应使用防潮绝缘导线,并按规定高度用磁瓶悬挂牢固。 5 7 隧道内作业应使用安全照明电压,必要时电灯应使用防水灯口。 5 8 隧道内不得存放易燃物品,在必要处设置足够的消防器材。 10 9 通风应设专人管理,在通风管或管口上不得存放任何物品。 5 10 11 隧道内施工有防尘措施。 针对掘进工作面风流中瓦斯浓度有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5 5 12 13 有针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安全预案,并公示。 各类特种作业人员要持证上岗。 5 5 欢迎共阅

14 对隧道内作业人员定期体检,有记录。 5 应得分:得分率:实得分: 检查人签字:年月日 编号

施工环境保护检查评分表

项目经理部工程名称 序号 1 2 资 3 料 检查项目 标准分 10 10 8 评定分 检查情况 环保组织机构健全 环保管理制度、责任制健全。 施工组织设计中要有针对性环保措施,交底全面。 环保有检查记录。 施工现场应设生产废弃物回收站。 应有防扬尘措施,落实到位。 搅拌设备应按规定安装除尘装置。 防 污 搅拌设备前台及运输车冲洗应设沉降池。 泥浆池设置合理。 强噪音机械设备应有降噪措施。 人为活动噪音应有控制措施。 生活污水应有序排放。 油料库、辅助机加工作业场所应有防渗漏措施。 4 5 6 7 8 8 6 6 6 2 9 10 11 12 13 染 措 施 8 8 6 6 6 欢迎共阅

14 宣传 经常性开展环境保护活动。 5 5 15 教育 职工环保意识。 应得分得分率实得分 检查人签字:年月日欢迎共阅

项目与公司交流反馈绩效考核表

序号 评分项目 评分标准 项目是否每月定期上报安全报表(10分) 1 报表 上报报表是否按照要求进行填写(10) 是否定期回复了公司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6分) 2 隐患整改情况 是否定期回复了局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10分) 隐患整改通知单是否存有整改前和整改后的相片(6分) 新开工项目是否上报了危险源辨识等系列材料(6分) 是否上报了临时用电方案(8分) 是否上报了安全专项施工方案(8分) 3 内业资料类上报公司情况 是否上报了本项目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含特种设备专项应急救援预案)(8分) 是否上报了特种机械设备的拆装方案(8分) 是否定期上报公司要求上报的其他文件、总结(8分) 4 OA系统 定时按公司要求填写OA 12分 46分 22分 20分 评分方法 扣分原因 应得分 实得分 欢迎共阅

公司专职安全员考核管理办法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切实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提高安全员履行自身工作职责的能力和责任心,加强对安全员的履职考核,以确保公司各项工程施工的安全管理工作正常、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路桥华祥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办法》等安全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考核管理办法: 一、专职安全员考核管理办法 本办法包括对专职安全员的工作态度、项目安全管理、协调能力、综合能力、专业知识水平五大项的考核,具体通过查看项目安全内业资料、检查施工现场情况、项目其他员工反馈、专业知识考试等方法来进行评分。公司一年会对每个项目平均检查两次,个人安全绩效考核最后得分为两次的平均值。 安全绩效考核最终得分=(第一次安全绩效考核得分+第二次安全绩效考核得分)/2 考核在90分以上(含90分)标准为“优秀”,绩效考核系数为1; 考核在80—89分,标准为“良好”,绩效考核系数为0.5; 考核在70—79分标准,标准为“合格”绩效考核系数为0; 考核在70分以下的,标准为“不合格”,对个人进行1000元以下罚款或降职、免职处理; 个人奖罚基数为2000元,并与个人荣誉评选与个人升迁相挂钩。 二、专职安全员岗位、劳动及使用

1、专职安全员必须对本职工作认真负责,不得兼职其他岗位工作。 2、专职安全员须经接受公司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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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项目不得随意更换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附:路桥华祥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专职安全人员考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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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路桥华祥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考核表 项目:姓名:日期: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是否监督巡查到位 考核内容 标准分 5 8 5 5 5 5 6 4 4 考核分 最后得分 备注 工作态度 是否认真工作、执行力如何 是否积极配合上级部门检查 是否做好每日巡查记录 项目安全是否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及业主要求整理内业 管理 是否积极参与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 是否了解本项目内业资料及现场安全施工情况 发现问题是否积极与相关人员沟通、协调处理 协调能力 发现重大问题是否及时向项目领导、公司主管部门汇报 路桥华祥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考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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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姓名:日期:

序号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考核内容 是否了解自己管理项目内常见安全隐患、有无积极发现新危险源 督促班组做好安全措施、工程部门做好安全交底 标准分 6 8 5 5 6 5 6 6 6 考核分 最后得分 备注 综合是否及时传达上级文件精神以及收集当地相关的法律法规 能力 是否能及时发现本项目范围内的违规、违章 班组安全活动记录情况检查并及时总结 本项目范围内的违规、违章是否认真及时处理 专业 是否具备本专业管理区域内所需要的基本知识 知识 是否熟悉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水平 有无学习其他安全相关知识、规章制度、法律法规 欢迎共阅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路桥华祥国际工程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保障公司实施项目建设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所涉及的所有施工现场(含预制场、拌和站)的安全管理均执行本办法,并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三条 项目生产安全部是项目安全生产的管理部门,相关部门及现场施管理机构、施工单位、施工队伍、班组应按照规定落实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各施工单位、队伍是项目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四条本项目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管理网络,并按照国家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分包队伍须按照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各分包队伍签约人是安全第一责任人,现场配备的主要管理人员、安全员,技术员,工班长的配置应符合合同要求。 第五条项目部应编制安全生产保障计划书,建立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及时将建立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上报至公司安全管理科进行审核。保障现场必须的安全设施和安全技术措施没有缺陷且可靠有效。各施工单位的文明施工费用应符合项目部所拨付的安全专项资金数目,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项目部为施工人员缴纳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及办理相关手续,各施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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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应及时上报工人和变更工人的名单,因不及时上报或未及时变更所造成的后果由分包单位负全责,并对分包单位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七条项目部统一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技术进行方案的编制,现场施工队伍应严格按照审批后的方案进行施工,对方案中不合理的地方,现场技术员有权向项目部技术部门提出意见,但不允许私自更改方案中的设计内容。

第八条项目部根据《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统一编制安全作业指导书及各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分包单位自行编制的各类规程应报项目生产安全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项目部负责编制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危险作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消防管理制度、事故报告处理制度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项目部及各施工单位、工区、队伍均须遵守以上管理制度。 第十条各分包单位均需接受项目部生产安全部的教育培训(包括三级教育和日常性安全教育),项目部必须保证工人进场后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后才能上岗作业,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保证每年工人的教育课时。同时要求自行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安全教育,以提高安全意识,减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一条各分包单位必须向施工人员进行不同阶段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形成书面签字材料(安全技术交底必须保证是三级,每一级的交底必须留有相片和签字记录)。分包单位的施工班组对施工人员要每日进行岗前教育,并落实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各项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二条项目部在施工现场应按照文明施工标准和文明工地创建计划进行正面宣传。现场应有各类标牌、标语、指示牌和交通标志,各类标识标牌要按照中交集团《交通基本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防护设施量化标准》进行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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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施工现场应设置每日危险源告知牌,危险源辨识与告知内容由协作单位的兼职安全员负责每日更新。

第十四条项目部应建立落实安全检查制度,由项目经理带队定期组织专项检查,包括季节性、节假日的专项检查。专职安全员应每日对现场进行巡视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和安全隐患按照“三定”原则(定人、定时、定措施)逐项整改。

第十五条项目部制定防汛防台防火计划,并报监理审核。成立防汛防台工作领导小组,建立抢险队伍,建立专用物资库,并在适当时机进行演练。 第三章作业人员 第十六条协作单位进场人员必须登记造册,建立动态管理档案。项目部、分包单位分别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岗前教育,并建立“三级教育卡”。 第十七条分包单位严禁使用童工和社会闲散人员。施工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文化程度和基本技能,并且手续完备四证齐全。四证是指“身份证、暂住证、务工证、上岗证”。 第四章 施工用电 第十八条施工用电应符合《施工现场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规定。项目部统一编制、报审临时用电组织设计方案。同时健全安全用电管理制度,包括电器设备安装、检查、维修制度,电器安全操作规程交接班制度等。各分包队伍应配备专业电工,落实专人管理。施工电箱使用标准电箱(标准配电箱的标准参照《临时用电规范》中配电箱及开关箱一节),不得使用非标电箱。施工现场所有电气设备(包括电箱)应稳妥设置、编号、挂牌、制定专人维护保养。

第十九条搁置已久的漏电开关重新使用时应检查确认合格,连续使用的漏电开关应每月检测其性能,发现问题及时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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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电线接头应做好“三包”(黄蜡带、防水带、黑包带),保证绝缘可靠,并不得承受外力;架空电缆线严禁使用裸露金属线绑扎。

第二十一条高度在20米及以上机械设备和高耸设备须安装避雷装置,避雷装置必须经过当地气象部门或者有资质的检测单位的检验,并开具合格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落实电气防火措施,防止电气火灾事故。 1、合理选择与用电设备匹配的导线和熔断器,不允许长期超负荷运行,配电线路和设备必须设置短路和过载保护装置。 2、现场生活和办公场所严禁乱拉电线,严禁在宿舍和办公室使用碘钨灯、电炉和电热器具。 3、油库、氧气、乙炔等易燃易爆物品库的照明用电设施、必须具有防火、防爆功能,配电线路要穿管敷设(乙炔瓶、氧气瓶参照《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和《溶解乙炔气瓶安全检查规程》。 4、特别潮湿的工作环境应按照12-36伏低压规定设置。 第五章 机械设备 第二十三条大型起重机械、电梯、压力容器的使用应遵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起重机械的使用还应遵守《塔式起重机拆装管理暂行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规定使用。

第二十四条起重机械、大型或特种机具进入施工现场必须办理准入手续。统一报到项目生产安全部,再由生产安全部指定到建设单位指定或认可的检测部门检测,检测合格后,项目生产安全部进行对监理和备案机关报审。凡不合格的与超年限使用状态不良的设备,项目部有权拒绝准入或限期清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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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起重机械(履带吊、汽车吊、塔吊、龙门吊、升降机、起重船)、架桥机、液压爬模、挂篮、缆索吊等应在使用前验收合格并记录备查。

第二十六条现场使用的各种机具设备应定机定人,定期进行维护保养,保证完好状态;发生故障时应及时排除,不准带病运行。设备运行和维修保养应记录备查。

第二十七条所有机械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劳防用品。 第六章 管线保护 第二十八条管线保护应执行本地区的道路地下管线保护规定,现场应根据管线单位提供的资料和标志,探明施工区域内的各类管线的实际情况,绘制管线分布图,编制管线保护专项方案并交管线单位审核确认。施工前应到管线管理相关部门办妥相关手续,并且在施工前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二十九条在重要管线或复杂区域进行施工,应派专人负责现场监护工作,并通知管线单位派人现场监护。施工中如出现意外情况,应及时与有关单位、部门联系,不得自行处理。一旦发生管线事故,应及时报告,并积极配合做好抢修工作,严防事故进一步扩大。 第七章 现场防火 第三十条各施工单位、工区均应遵守国家、省市地区关于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施工现场防火工作规范全面落实施工现场的防火工作。

第三十一条各施工单位、工区要明确消防负责人,成立防火组织机构,配备专兼职消防人员,组织义务消防队,制定防火责任制和消防管理制度,并定期进行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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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施工现场的临建设施、材料堆放与保管、电气线路布设与设备安装应符合防火要求。易燃易爆有害物品应分类存放于专用库房,严禁露天堆放。

第三十三条施工现场应有消防器材布置图,并配足相应的消防器材,尤其是重点部位和食堂。

第三十四条各工区明火施工需办理三级动火证,实施动火作业二证一器一监护(动火证、操作证、灭火器和监护人员),杜绝现场随意动火。 第八章 高危作业 第三十五条高处作业 1、应遵守《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项目上关于高处作业的要求的规定。 2、高度在4米以上的登高梯采用统一规格的组拼式定型钢扶梯,登高人员应通过扶梯进出作业面、严禁攀爬,登高作业人员必须常备安全带并在作业时按规定系好。 3、施工作业面应按批准的施工方案采取临边防护等措施,作业平台外侧和底面要挂设安全网,人行道要满铺走道板、绑扎牢固并防滑,并在走道边设置踢脚板,踢脚板高度不低于20cm。安全设施如有缺陷,应及时处理,情况严重并有可能诱发事故时,受影响的施工作业面应暂停作业,直至隐患排除为止。 4、在施工程序转换时,必须同时办理防护设施的交接,未经项目经理批准,安全防护设施不得随意拆除。 第三十六条起重吊装

1、应遵守《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吊装作业安全管理的通知》等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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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吊装现场必须设立“十不吊”标示牌,项目部必须有安全员现场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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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一、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从业人员(包括长期职工、短期职工、农民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防治管理措施。

二、职业病是指从业人员在生产作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或生活环境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的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三、各用人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采取措施保障从业人员获得职业卫生保护,并按照局有关劳动保护防护用品标准给从业人员配备相应的个人劳动保护防护用品。 四、各用人单位应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五、公路施工企业易发生的职业病及其防治 1.中暑的症状及防治 (1)主要症状 中暑先兆:在高温作业场所劳动一定时间后,出现头晕、头痛、口渴、多汗、全身疲乏、心悸、注意力不集中、动作不协调等症状,体温正常或有升高。 轻症中暑:除中暑先兆症状加重外,出现面色潮红、大量出汗、脏脉搏快速等表现,体温升高至38.5℃以上。 重症中暑:可分为热射病、热痉挛、热衰竭三种。热射病是指在高温环境中突然发病,体温高达40℃以上,早期大量出汗,可伴有皮肤干热及不同程度的意识障碍。热痉挛主要表现为明显的肌痉挛,伴有收缩痛,患者意识清楚,体温一般正常。热衰竭起病迅速,主要表现为头痛、头晕、多汗、口渴、恶心、呕吐,继而皮肤湿冷、血压下降、心率紊乱、轻度脱水、体温稍感高或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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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防治措施:

①技术措施:合理设计施工工艺过程,隔绝热源,合理布置和疏散热源,加强通风。

②保健措施:合理安排作息时间,并创造一个合理、舒适、凉爽的休息环境,保证高温作业人员有充分的休息和睡眠;加强营养,供应合适的清凉饮料;加强个人防护;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禁止有高温作业禁忌症的作业者从事高温作业。

③组织措施:加强领导和管理,认真贯彻执行防暑措施。 ④从业者上岗前应进行体检,在岗期间每年体检一次。凡查出患有心血管疾病、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消耗系统疾病者应禁止或脱离高温作业。 ⑤当在高温或烈日下工作一定时间后,出现头晕、出汗、口渴、恶心、胸闷、心悸、乏力等中暑先兆症状时,应当立即到阴凉外休息,并服防暑药品、清凉饮料及防暑药膳万金油、驱风油,预防病情发展。 ⑥如果已经发生中暑,应尽快把病人抬到阴凉的地方,解开衣扣和裤带,把上身稍垫高,然后先用温水敷头部及擦全身,后用冰水或井水敷病人头部,或用酒精擦拭全身。同时给病人扇凉、按摩四肢及皮肤,以促进血液的循环,增加散热能力。重度中暑应紧急送医院抢救治疗。 2.一氧化碳中毒症状及防治 一氧化碳(CO)是无色、无味、无臭、无刺激性,从感观上难以鉴别的气体。在生产和生活中含碳化合物燃烧不完全所产生一氧化碳气体,大量吸入一氧化碳气体可发生急性中毒。

(1)一氧化碳中毒症状:

最初的症状,可出现头晕、头痛、恶心、呕吐、心悸、乏力、嗜睡等,医学上称为轻度中毒,此时如能及时脱离中毒环境,吸入新鲜空气,症状可迅速缓解。反应迟钝、除头晕、头痛、恶心、呕吐、心悸、乏力、嗜睡外,可出现面色潮红,口唇呈红色、脉搏增快、昏迷、瞳孔对光反射、角膜反射及腱反射迟纯,呼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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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压可发生改变,医学上称为中度中毒。更为严重的为重度中毒。

(2)防治措施:

①从业者上岗前应进行体检,在岗期间每年体检一次。凡查出患有各种中枢神经质性疾病、器质性心血管疾病,应禁止或脱离野外作业。

②加强宿舍防煤气中毒措施的落实与检查;有条件的项目经理部实行宿舍集中供暖。 ③如果发生轻度中毒,迅速将患者移离中毒现场到达通风处,松开衣领,注意保暖,密切观察意识状态。 ④发生中度、重度中毒者应及时送往医院抢救治疗。 3.电光性眼炎的症状及防治 电光性眼炎也称为紫外线眼伤,是由于受到紫外线过度照射所引起的眼结膜、角膜的损伤。在进行电焊或气焊时,由于未戴或防护镜或防护面罩使用不当,电焊弧光射出大量的紫外线而引起眼的损伤。 (1)主要症状:眼受到紫外线过度照射后,一般在6~8小时发病症状最初为异物感,继之眼剧痛。高度眼睑痉挛,怕光、流泪、伴面部烧灼感。病人面部和眼睑红肿,结膜充血水肿,睑裂部位的角膜上皮有点或片脱落。受到紫外线照射愈久,脱落的上皮愈多。由于角膜上皮的脱落,上皮间的神经未梢暴露,这是眼疼痛的原因,以上症状可持续6~8小时,以后逐渐减轻,2~3天完全恢复。 (2)防治措施: ①最主要的措施是加强个人防护。高原烈日下工作要佩戴防护镜和加强屏蔽保护,遵守操作规程,电焊时佩戴防护面罩。

②从业者上岗前应进行体检,在岗期间每年体检一次。凡检查出患有活动性角膜性疾病,明显的角膜遗留病患者不宜从事有关的接触紫外线幅射作业。对电光性眼炎患者应送医院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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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电焊工尘肺的症状及防治

电焊工尘肺是从事电焊的工人长期大量吸入电焊烟尘所引起的一种尘肺。 (1)主要症状:早期无症状或部分病人有食欲不振、恶心、腹胀等消化道症状。有轻度头痛、头昏、记忆力减退、神经衰弱等症状以及咳嗽、咽干等呼吸道刺激症状。还可出现气喘、呼吸困难、咳嗽、咯痰、咯血等症状。可并发肺气肿时,可发生心肺功能不全,如心悸、紫绀、呼吸困难、水肿等。 (2)防治措施: ①改善劳动环境,采取机械化、自动化操作及湿式作业,降低粉尘浓度,减少粉尘损害。 ②加强工作环境通风除尘,对个人加强劳动保护。 ③加强营养及体育锻炼,增强抵抗力。 ④定期体检,做到早期发现,早期治疗,并早期脱离致病环境。 5.噪声耳聋的症状及防治 职业性噪声耳聋是人们在工作过程中,由于长期接触噪声而发生的一种进行性感音听觉损伤。在生产中,由于机械的转动、撞击、磨擦、气流的排放,运输车辆的运行等产生噪声,长期在噪声污染的环境下工作,早期会出现听力下降或听阚升高,产生听觉疲劳。在听觉疲劳发生的基础上,继续长期地接触强噪声,听力损失不能完成恢复。这是由于内耳感音器官受噪声,由功能性改变发展为器质性退行性病变即职业性噪声聋。 (1)主要症状:噪声对人体的主要影响是对听觉系统的影响。噪声耳聋属于慢性过程,患者初期除主观感觉耳鸣外,无耳聋感觉,交谈及社会活动能正常进行。随着病情的进展,患者主观感觉语言听力出现障碍,表现出生活交谈中的耳聋现象,即所谓的噪声耳聋。 (2)防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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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控制和消除噪声源,同时采取吸声源,并采取吸声、消声、隔声和隔振等措施,控制噪声的传播和反射;对生产场所的噪声得不到有效控制或必须在特殊高强度噪声环境工作时,佩戴符合卫生标准的个人防护用品,这是一项有效的预防措施。

②从业者上岗前应进行体检,在岗期间每2年体检一次。凡查出有耳聋听觉神经系统功能障碍的疾病者,不得从事噪声作业。

6.沥青中毒的症状及防治 (1)沥青中毒是通过以下三种方式引起的: ①由于沥青中的挥发性物质在常温下的挥发,以及因沥青加热所发出的烟气接触人体表皮或粘膜,便会引起中毒。在油毡的铺设过程或熬炒沥青时,易发生此类中毒。 ②沥青(特别是较硬沥青)的粉尘附着在人体表皮上,便会堵塞皮肤的毛囊而引起皮肤中毒。在沥青的堆积或包装过程中,易发生此类中毒。 ③沥青(特别是软沥青或熔融的沥青)直接粘附在皮肤或粘膜上而引起中毒。 (2)沥青中毒的症状: ①急性中毒:急性中毒的作用,即光感作用。光感作用是由于某种物质与光的照射共同作用于人身体时,能使人体发生特异的疾患。这种因光能的病原作用就叫光感作用。 工人在太阳光的直接照射下做数小时的沥青(尤其是煤焦沥青)工作,身体裸露部分沾染了沥青粉尘或烟气,因光感作用的结果,即易发生急性中毒。急性中毒的一般症状是:急性红斑、皮肤炎及眼炎,或引起全身症状(如头痛、恶心、倦怠、体温上升等)。

②慢性中毒:经常与沥青接触的工人,虽然是少量的接触,或者在开始时并没有明显的中毒现象。但是长时间接触后,由于毒物的继发性作用,便形成慢性中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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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防治措施:

①操作过程的机械化是预防沥青中毒的根本措施。在装卸、搬运、使用、堆装等操作过程中,尽可能使其机械化或以其它机械代替人工作业。

②在沥青加热过程中应在通风不良的场所安装局部通风、抽气装置,以消除沥青的烟气与粉尘。

③为了避免沥青与人体直接接触,除了用机械装卸以外,还应当注意沥青的包装适当。 ⑷除采取以上措施外,还应发给作业人员足够的防护用具: ①对担任沥青或含沥青制成品的装卸、搬运工作的工人,应发给以下的防护用品:A..工作服;B.防护眼镜;C.防尘口罩;D.手套;E.防护鞋。为了避免沥青粉尘从鞋口灌入,还应发给帆布鞋盖。 ②熬炒、混拌沥青以及在加热情况下使用沥青的工人,应发给以下防护用品:A.工作服,应能防止液体飞沫的沾染及粉尘的侵入;B.防护眼镜,不应使用遇热即易熔解的化学玻璃片;为了防止厚玻璃表面遭受灼热沥青飞沫的损坏而影响视力,应在其前方嵌一层薄玻璃;C.过滤式呼吸器,以防止沥青挥发出的气体吸入口、鼻;D.帆布做的长手套;E.帆布鞋盖。铺垫柏油路面的工人最好穿木底靴,以防足底被热沥青烫伤。 ⑸定期查体,做到早期发现,早期治疗,并早期脱离致病环境。 六、本管理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七、本管理措施由公司安全科负责解释。

施工现场、砼拌合站、车辆污水排放管理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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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施工现场的管理,控制施工生产污水和废弃物的排放,避免水体和土壤受到污染,根据GB/T24001-2004/ISO14001:2004标准要求,结合施工实际情况,特规定砼拌合站、车辆的排水规定,望各单位所属项目遵照执行。

一、砼拌合站、搅拌机、混凝土输送泵及运输车辆、交通车辆清洗处应当设置沉淀池,废水不得直接排入农田、池塘和市政污水管网,必须经二次沉淀后循环使用或用于洒水降尘。

二、如果是用自来水公司的水,要安装国家标准的水表,并制定出适合本项目的用水管理办法。 三、现场存放油料,必须对库房进行防渗漏处理,储存和使用都要采取措施,防止油料泄漏,污染土壤或水体。 四、施工现场要修建排水系统,健全雨水排水管网,道路排水、边坡排水设施也要同步建成。 五、为保证工程建设人员饮水安全,生活供水设施和生产供水设施及管网系统要分别建设与管理,如在野外施工自建水井,要委托卫生防疫部门进行监督监测与管理。 六、应加强与施工现场周边居民和单位的宣传、解释、沟通工作,让周边居民和单位理解和支持工程建设,避免水污染投诉和污染纠纷的发生。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欢迎共阅

施工现场降尘、降噪管理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施工现场管理,严格控制因施工生产造成的扬尘和噪音破坏环境或给周边居民的生产、生活带来影响,根据GB/T24001-2004/ISO14001:2004标准要求,结合施工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局要求下属各单位所属施工项目在施工现场要认真执行本规定,同时各单位所属各施工项目也要制定出适合本项目部的降尘、降噪的管理方案。

一、关于降尘的管理规定 1.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有降尘的有效措施。 2.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必须进行硬化处理,土方应集中堆放。裸露的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应根据地方法规的要求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 3.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时,应采用隔离、洒水等措施,并应在规定期限内将废弃物清理完毕。 4.施工现场土方作业应采取防止扬尘措施。 5.在城区及居民区附近从事土方、渣土和施工垃圾运输应采用密闭式运输车辆或采取覆盖措施;施工现场出入口处应采取保证车辆清洁的措施。 6.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大模板等存放场地必须平整坚实。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入库、入仓存放或采取覆盖等措施。 7.在城区及居民区附近的施工现场混凝土搅拌场所应采取封闭、降尘措施。小型拌合机应采用搭棚措施来降尘。锅炉应配备除尘设备并按地方法规采用低硫煤作燃料。 8.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车辆的尾气排放应符合国家环保排放标准的要求。 9.施工现场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 二、关于降噪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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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施工现场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GB12523~12524)制定降噪措施,并可由施工项目配备噪声仪自行对施工现场的噪声值进行监测和记录。

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车辆的噪声污染应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要求。

2.施工现场的强噪声设备宜设置在远离居民区的一侧,并应采取降低噪声措施。 3.在22时至次日6时不得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施工。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确需进行夜间施工的,必须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并在工地进出口悬挂公示牌,公告附近居民。施工中尽量采用错峰施工的办法降低噪声污染。 4.运输材料的车辆进入施工现场,严禁鸣笛,装卸材料应做到轻拿轻放。 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施工现场废弃物管理规定 第一条目的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遵循对固体废弃物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防治原则,防止施工现场废弃物对环境造成污染,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项目施工现场生产、办公、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置。 第三条职责 1.公司监督、检查各施工现场做好固体废弃物的分类、收集、处置管理工作。 2.项目经理部负责具体落实施工现场固体废弃物按要求分类收集、分类投放及清运处置管理工作。

第四条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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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固体废弃物分类(见下表) 分类 回收利用情况 固体废弃物名称 废钢材、废纸、废木材、废水泥袋、、废电线、电缆、废塑料、食堂泔水 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沥青碴、废混料、炉碴、废土石方、废蓄电池 含油固体废物、废油、废含油手套、棉纱、废油桶 废旧日光灯管、废旧干电池、废石棉制品、化需特殊处置的 学原料溶器、沥青包装桶、化工原料包装物、废放射源 2.固体废弃物收集、贮存 ⑴收集箱的分类与废弃物的收集 序号 收集分类 主要收集内容 废弃食物、烟头、茶叶、食品袋、 1 生活垃圾箱 清扫卫生垃圾、落叶 2 3 4 5 6 7 废纸收集箱 含油废弃物收集箱 废油收集箱 废石棉制品收集箱 泔水收集箱 办公用纸、报纸、各类印刷品 废含油手套、油抹布、油棉纱 废机油、废润滑油 废石棉垫、石棉绳 泔水 可回收利用 一般废弃物 不可回收利用 可处置的 危险废弃物 需特殊废弃物收集箱 废日光灯管、废电池、废蓄电池、废放射源 欢迎共阅

⑵堆料场的分类与废弃物的收集 序号 收集废料场分类 主要收集内容 废钢铁、废木材、废电线、电缆 废混凝土、木屑、废水泥袋 1 废建材堆料场 2 建筑垃圾堆料场 ⑶收集箱、堆料场的分类与整理 项目经理部统一安排堆料场地,施工现场建立专项垃圾站,存放建筑施工垃圾。废建材堆料场设置围挡,并设立标识,明确责任人。 3.固体废弃物的回收 项目经理部指派专人回收各类固体废弃物,集中存放,根据回收量的大小安排处置时间。 4.项目经理部应适时对固体废弃物处置相关方资格予以确认,形成记录。将固体废弃物交相关方处置,并记录处置量。 5.危险固体废弃物处置 ⑴经理部办公室对废旧日光灯管和废旧干电池采取以旧换新管理,回收后统一存放。 ⑵项目经理部对石棉及石棉制品采取以旧换新管理,回收时要密封统一存放,到一定数量时,采取深埋处理,由相关方负责处置。 ⑶施工生产中产生的含油固体废弃物,全部回收到确定的锅炉房焚烧处置。 ⑷汽车、运输车辆、挖土机、铲车等工程机械、设备产生的废润滑油、废机油在修理间进行换油处理,产生的废油集中存放,卖给有资质的处理商处置。

6.固体废弃物的运输

固体废弃物,特别是建筑垃圾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有泄漏、扬尘、遗洒现象。项目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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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在与相关方签订外销、外运合同时,需明确本工程环境管理方面要求,对违反要求的现象接受当地环保部门处置。

第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施工现场植被保护、复耕复垦的管理规定

第一条目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及执行地方土地规划部门及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公路施工临时占地的监管,杜绝非法乱用土地,合理利用土地,保护土地资源,杜绝浪费,结合公路施工企业应高度重视公路环境影响评价和后期评价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所属各项目所有在建工程项目。 第三条公司所属各项目在建工程项目在征用临时用地时,必须填写《临时用地征用申请表》,同时附有场地占用平面布置图,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才可实施后续征地工作。临时占地必须与地方政府部门及有关当事人认真签订有关《临时用地合同》和《临时用地复垦协议书》。 第四条对施工临时占地,必须本着综合规划,优化配置的原则,最大限度减少占地面积。 第五条项目经理部驻地生活区、办公区、予制场、拌合站、料场、机械停放场等选址除考虑交通、通讯、取水、防汛、排污等因素外,利用好时间差,应尽可能利用红线内的土地,或选择非耕地,且靠近工程实施位置地段。在面积大小的选择上严格按照工程规模、人员多少等优化配置,杜绝场地空闲和浪费。

第六条临时施工便道,应尽量避开农田、鱼塘、树林,最大限度利用原有道路资源。确实需要新建临时便道的,应尽量减少对农田、林地、植被的开挖和破坏。

第七条取土坑。按合同要求最大限度利用当地可用的筑路材料,节约土地资源。如无可利用材料,要结合当地政府部门土地利用规划选择取土场位置及取土方式,应尽量选取荒山、荒地、薄地取土。当采用集中取土方式时,宜结合平整土地选取较高地势的土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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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或结合河道整治选取滩槽取土。当采用宽挖浅取方式时,应保留表土回填复耕返田或结合当地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划施行,不能恢复的应将取土坑改造成水库、鱼塘,供给当地农民用于农田浇灌或进行水产养殖,最低限度应回复绿化,保护、美化环境。需要在农田保护区内取土的,应尽量保留表层土,在施工完毕后,首先对取土场进行平整,然后将表层土回填复耕。

第八条弃土场的选择,应结合当地土地部门规划,施工的弃方应选荒沟、低凹地形,结合施工改造荒地还良田,增加农业耕地,尽量减少毁坏植被、侵占农田,并不得阻塞原有的排水系统或污染水体。施工时做好边坡防护,搞好防护工程,实行植被绿化,防止水土流失,做好环境保护。 第九条隧道施工的出碴或石方大开挖地段施工,要大力开展石碴综合利用,如建筑碎石、边坡防护用片石,减少废弃料占地。有条件的地方路基施工可采用河中砂砾土、废石碴、煤矸石、粉煤灰修筑路基,尽可能减少农用土。 第十条在占地使用期满后,应尽快按协议书要求进行植被恢复及复耕复垦。 第十一条公司所属各在建工程项目竣工后,公司主管部门应对其施工项目植被保护、复耕复垦情况认真进行监督与检查,并整理出文档资料存档。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项目经理部节约资源、能源的管理规定 为贯彻落实国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加强施工过程节约资源、能源的管理,根据GB/T24001-2004/ISO14001:2004标准的要求,结合施工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加强对资源、能源计量管理,配备必要的计量器具。

1.经理部用电要安装国家规定的标准电表,并制定出项目经理部用电管理办法,对用电要有明确的规定。

2.经理部用水要安装标准的水表,并制定出适合本项目部的用水管理办法,确保生产和生活的用水需求又避免不必要的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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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设有油库(柴/汽)的经理部,要安装标准的油表,并制定出适合本项目部的用油管理办法。

4.按重量购进的材料要配备标准地中衡,以保证材料的收发料计量准确和避免场外运输损耗,从而达到节约资源的目的。

5.对带有计量装置的施工机械(水泥拌合站、水稳拌合站、沥青混凝土拌合站等)要经过当地的技术监督部门定期进行检定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使用。

二、加强机械施工组织和机械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加强对耗能高的老旧设备的更新,改造落后的生产工艺,合理配备施工机械和工器具,使工艺流程合理化。提高设备利用率、完好率及资源、能源效率。 三、项目经理部在施工中要积极采用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对施工中所用材料要严格按照局物资管理规章制度执行,在保证施工质量的前提下,尽可能的节约原材料、能源的使用。 四、加强节约资源和能源的日常管理工作,做好数据的收集、统计、分析、核算工作。通过资源、能源数据管理,及时了解物资耗用情况,实现节约资源、能源的目标管理。

六、各项目经理部要认真贯彻执行局、各公司制定的节约资源、能源管理规定,并制定出适合本项目部和所在地区的节约资源、能源的管理细则。 七、项目经理部要不定期的开展群众性的节约资源、能源宣传活动和培训,树立全员节约资源、能源意识。在工作中,要将节能措施纳入施工组织设计中。推动节约资源、能源管理工作,力争建立节约型企业。 八、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及公司的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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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二、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 ???第四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严禁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条各项目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第六条各项目从工程造价1%中提取的安措费应优先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不足部分由工程款中支付,并在财务部门建立资金使用专项科目。 第七条各项目每月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对本单位的事故隐患进行一次排查。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第八条各项目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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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各项目在施工中,对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并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十条各项目应当积极配合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事故隐患监督检查职责,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十一条各项目应当在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0日前和下一年1月20日前向公司生产安全科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项目负责人签字。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二条对于一般事故隐患,项目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整改。对于重大事故隐患,要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三条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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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四条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

第十五条经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各项目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等。

三、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公司监督、检查、指导各项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 第十七条公司每季对各项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下达整改指令书,并建立信息管理台账。依法查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非法和违法行为及其责任者。 四、罚则 ???第十八条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款: (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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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办法(暂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规范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积极防范和有效遏制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的要求及《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16号)等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各施工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生产安全隐患分为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重大隐患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隐患,或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企业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其他属生产安全一般隐患。 第四条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实行分级挂牌督办的原则,公司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的要求,负责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的挂牌督办工作;各单位负责一般隐患排查治理的挂牌督办工作。 第五条公司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生产安全隐患进行挂牌督办: (一)局相关职能部门通报至公司的; (二)公司组织督查中发现的。

第六条公司对重大隐患或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之一时,及时下达《生产安全隐患治理挂牌督办通知书》(附件),并登记建档,同时跟踪排查治理的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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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生产安全隐患治理挂牌督办通知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项目的名称; (二)隐患的具体内容; (三)治理要求及时限; (四)督办解除的程序; (五)其他有关的要求。 第八条各单位是生产安全隐患治理、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排查每一项工程的隐患,对技术难度大、作业风险高的项目应重点定期排查,及时登记建立隐患档案,同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治理消除。其主要负责人应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治理方案。 第九条各单位接到《生产安全隐患治理挂牌督办通知书》后,应立即组织治理。生产安全重大隐患应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并报公司备案,隐患治理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部门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条各单位在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期间应严格控制安全风险,避免产生安全事故,同时按要求及时报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直至该隐患完成治理并闭合为止。

第十一条各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治理的,应按规定向当地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治理主管部门申报,完成相关手续,同时报公司生产安全科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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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治理完成后,应按规定向当地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治理主管部门申请验收,完成各项手续,并向公司报送生产安全隐患治理完成报告,并附相关验收资料;验收不合格的,要及时采取相应工作措施,继续排查治理,直至验收合格。

第十三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之一的,生产安全隐患治理完成后,应向公司提交生产安全隐患治理完成报告,并附相关证明的照片或影像等资料。

第十四条公司接到生产安全隐患治理完成报告后,应认真审核,符合要求的办理闭合手续;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继续治理,并提出具体要求。 第十五条各单位接到《生产安全隐患治理挂牌督办通知书》后未认真执行的,公司约谈其相关负责人;未认真整改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按有关规定从重追究企业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有犯罪嫌疑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各单位应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公司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生产安全隐患治理挂牌督办通知书 附件: 生产安全隐患治理挂牌督办通知书 编号: :

经检查,你项目存在以下生产安全隐患:

现对你单位上述生产安全隐患治理工作实施挂牌督办,责令你单位于年月日前治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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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期间应做好以下工作:

1.单位主要负责人应认真组织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并严格组织实施; 2.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应每天报告一次隐患治理工作进展情况; 3.治理期间,应严格落实各项安全防控措施,避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公司安全生产科(章) 年月日 爆破安全操作规程 一、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爆破作业、爆炸加工和爆破器材的贮存、运输、加工、检验与销毁的安全技术要求及其安全管理工作要求。本规定只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施工生产中从事爆破施工的单位。 二、爆破作业的基本规定 1?一般规定 1.1从事爆破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按允许的作业范围、等级从事经营活动,同时从事设计和施工的企业,应具备双重资质。 1.2爆破作业人员应参加培训经考核并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应类别和作业范围、级别的安全作业证,持证上岗。

1.3未经批准,任何个人不得承接爆破工程的设计、安全评估和施工工作。 1.4爆破企业、作业人员及其承担的爆破工程均应投购保险。 2施工企业的安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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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管理本企业的爆破作业人员,发现不适合继续从事爆破作业者和因工作调动不再从事爆破作业者,均应收回其安全作业证,交回原发证部门。异地施工应办理有关证件的登记及签证手续;

2.2负责本单位爆破器材购买、运输、贮存、使用,并承担安全责任; 2.3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制定预防事故的安全措施并组织实施; 2.4处理本企业爆破事故。

2.5爆破施工单位与爆破设计单位联合承担爆破工程时,双方应签订合同,明确责任并得到业主的认可;其资质条件可以按两个单位的人员、业绩呈报。 3爆破作业人员的任职条件与职责 3.1爆破工作领导人,应由从事过3年以上爆破工作,无重大责任事故,熟悉爆破事故预防、分析和处理并持有安全作业证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担任。其职责是: ——主持制定爆破工程的全面工作计划,并负责实施; ——组织爆破业务、爆破安全的培训工作和审查爆破作业人员的资质; ——监督爆破作业人员执行安全规章制度,组织领导安全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组织领导爆破工作的设计、施工和总结工作; ——主持制定重大或特殊爆破工程的安全操作细则及相应的管理规章制度; ——参加爆破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3.2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应持有安全作业证。其职责是: ——负责爆破工程的设计和总结,指导施工,检查质量; ——制定爆破安全技术措施,检查实施情况; ——负责制定盲炮处理的技术措施,并指导实施; ——参加爆破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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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爆破段(班)长应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或有三年以上爆破工作经验的爆破员担任。其职责是:

——领导爆破员进行爆破工作;

——监督爆破员切实遵守爆破安全规程和爆破器材的保管、使用、搬运制度; ——制止无安全作业证的人员进行爆破作业;

——爆破器材的现场使用情况和剩余爆破器材的及时退库情况。 3.4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和押运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爆破作业的生理缺陷和疾病; ——工作认真负责,无不良嗜好和劣迹; ——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持有相应的安全作业证。 3.5爆破员的职责: ——保管所领取的爆破器材,不应遗失或转交他人,不应擅自销毁和挪作它用; ——按爆破指令单和爆破设计规定进行爆破作业; ——遵守本规定和安全操作细则; ——爆破后检查工作面,发现盲炮和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及时上报或处理; ——爆破结束后,将剩余的爆破器材如数及时交回爆破器材库。 3.6取得爆破员安全作业证的新爆破员,应在有经验的爆破员指导下实习3个月,方准独立进行爆破工作。

在高温、瓦斯或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爆破工作,应由经验丰富的爆破员担任。 3.7安全员应由经验丰富的爆破员或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担任,其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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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单位爆破器材购买、运输、贮存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督促爆破员、保管员、押运员及其他作业人员按照本规定和安全操作细则的要求进行作业,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纠正错误的操作方法;

——经常检查爆破工作面,发现隐患应及时上报或处理,工作面瓦斯超限时有权制止爆破作业;

——经常检查本单位爆破器材仓库安全设施的完好情况及爆破器材安全使用、搬运制度的实施情况; ——有权制止无爆破员安全作业证的人员进行爆破工作; ——检查爆破器材的现场使用情况和剩余爆破器材的及时退库情况。 3.8爆破器材保管员的职责: ——负责验收、保管、发放和统计爆破器材,并保持完备的记录; ——对无爆破员安全作业证和领取手续不完备的人员,不得发放爆破器材; ——及时统计、报告质量有问题及过期变质失效的爆破器材; ——参加过期、失效、变质爆破器材的销毁工作。 3.9爆破器材押运员的职责: ——负责核对所押运的爆破器材的品种和数量; ——监督运输工具按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 ——确认运输工具及其所装运爆破器材符合标准和环境要求,包括:几何尺寸、质量、温度、防震等;

——负责看管爆破器材,防止爆破器材途中丢失、被盗或发生其他事故。 4爆破设计

4.1?爆破设计书和爆破说明书,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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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爆破设计需经安全评估审批,安全评估审批通过的爆破设计,施工时不得任意更改。施工中如发现实际情况与评估时提交的资料不符,并对安全有较大影响时,应补充必要的爆破对象和环境的勘察及测绘工作,及时修改原设计,重大修改部分应重新上报评估。 4.3对公共安全影响较大的爆破工程进行安全评估,至少应有一名有相应“作业范围和作业级别”安全作业证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参加,安全评估由设计审批部门组织。 4.5评估组组长应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担任,评估连带责任由评估组织部门和组长承担。 4.6爆破工程设计,应经有关部门审批,未经审批不准开工。一般岩土爆破和常规爆破设计书或爆破说明书由单位领导人批准。 4.7设计审批部门应在15d内完成审批,并将审批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报批单位。 5爆破作业环境的规定 5.1爆破前应对爆区周围的自然条件和环境状况进行调查,了解危及安全的不利环境因素,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5.2爆破作业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不应进行爆破作业: ——岩体有冒顶或边坡滑落危险的; ——爆破会造成隧道涌水、堤坝漏水、河床严重阻塞、泉水变迁的; ——爆破可能危及建筑物、公共设施或人员的安全而无有效防护措施的; ——硐室、炮孔温度异常的; ——作业通道不安全或堵塞的;

——支护规格与支护说明书的规定不符或工作面支护损坏的;

——距工作面20m以内的风流中瓦斯含量达到或超过1%或有瓦斯突出征兆的; ——危险区边界未设警戒的;

——光线不足、无照明或照明不符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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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本规定的要求作好准备工作的。

5.3露天、水下爆破装药前,应与当地气象、水文部门联系,及时掌握气象、水文资料,遇以下特殊恶劣气候、水文情况时,应停止爆破作业,所有人员应立即撤到安全地点: ——热带风暴或台风即将来临时; ——雷电、暴雨雪来临时;

——大雾天气,能见度不超过100m时; ——风力超过六级,浪高大于0.8m时,水位暴涨暴落时。 5.4采用电爆网路时,应对高压电、射频电等进行调查,对杂散电进行测试;发现存在危险,应立即采取预防或排除措施。 5.5在残孔附近钻孔时应避免凿穿残留炮孔,在任何情况下不应打钻残孔。 6施工准备 6.1施工组织 爆破应按爆破等级设指挥部、指挥组或指挥人,全面指挥和统筹安排爆破工程的各项工作,指挥部门的每个成员,都应分工明确,职责清楚,各尽其责。并严格按爆破设计与施工组织计划实施,确保爆破施工安全。 6.2?施工通告 6.2.1?新开工点的爆破设计经批准后,开工前1d~3d应在作业地点张贴施工通告。施工通告内容应包括:工程名称、业主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业主单位、工程负责人、爆破作业时限等。

6.2.2?装药前1d~3d应发布爆破通告,内容包括:爆破地点、每次爆破起爆时间、安全警戒范围、警戒标志、起爆信号等。爆破通告除以书面形式通知当地有关部门、周围单位和居民外,还应以布告形式进行张贴。

6.2.3邻近交通要道的爆破需进行临时交通管制时,应预先申请并至少提前3d由交管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发布爆破施工交通管制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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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在邻近通航水域进行爆破施工时,应在3d以前通知港航监督部门

6.2.5爆破可能危及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讯等线路以及运输交通隧道时,爆破前都应向有关单位发出通知,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6.2.6在同一地区同时进行露天、地下、水下深孔或硐室爆破时,应由业主组织协商后共同发出施工通告。 6.3施工现场清理与准备

6.3.1应根据爆破施工组织设计文件要求和场地条件,对施工场地进行规划,并根据场地规划要求开展施工现场清理与准备工作。 施工场地规划内容应涉及: ——爆破施工区段或爆破作业面划分及其程序编排;爆破与清运需交叉循环作业时,应制定减少施工作业相互干扰的措施; ——有碍爆破作业的障碍物或废旧建(构)筑物的拆除与处理方案; ——现场施工机械配置方案及其安全防护措施; ——进出场主通道及各作业面临时通道布置; ——夜间施工照明与施工用风、水、电供给系统敷设方案,施工器材、机械维修场地布置; ——施工用爆破器材现场临时保管、施工用药包现场制作与临时存放场所安排及其安全保卫措施; ——施工现场安全警戒岗哨、避炮防护设施与工地警卫值班设施布置; ——施工现场防洪与排水措施安排。

6.3.2?开始施工之前,应制定施工安全与施工现场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6.4?通讯联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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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爆破指挥部应与爆破施工现场、起爆站、主要警戒哨建立并保持通讯联络;不成立指挥部的,在起爆站和警戒哨间应建立并保持通讯联络。

6.4.2?通讯联络制度、联络方法应由指挥长或爆破工作领导人决定。

6.4.3?通讯联络可使用小型无线电台、无线电话或便携式对讲机,并应遵守外部电源与电爆网路的安全允许距离的有关规定。 6.5?验收

6.5.1?装药前应对炮孔、药壶、蛇穴、硐室进行逐个测量验收,并保存验收记录。爆破施工验收应有爆破设计人员参加。 6.5.2?对验收不合格的炮孔、药壶、蛇穴、硐室,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纠正,或报告爆破工作领导人进行设计修改。 6.5?爆破器材、起爆方法与起爆网路 6.5.1?一般规定 ?各种爆破作业均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爆破器材。 进行爆破器材加工和爆破作业的人员,不应穿戴产生静电的衣物。 在潮湿或有水环境中使用的爆破器材,应作防潮防水处理;使用抗水炸药时,应对起爆器材作防水处理。 6.5.2?爆破器材的现场测试、检验 ?在实施爆破作业前,应 ——对所使用的爆破器材进行外观检查; ——对电雷管进行电阻值测定;

——对使用的仪表、电线、电源进行必要的性能检验。 ?爆破器材外观检查项目应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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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管管体不应压扁、破损、锈蚀,加强帽不应歪斜;

——导火索和导爆索表面要均匀且无折伤、压痕、变形、霉斑、油污; ——导爆管管内无断药,无异物或堵塞,无折伤、油污、穿孔,端头封口; ——粉状硝按类炸药不应吸湿结块,乳化和水胶炸药不应稀化或变硬。 起爆电源及仪表的检验包括:

——起爆器的充电电压、外壳绝缘性能; ——采用交流电起爆时,应测定交流电压,并检查开关、电源及输电线路是否符合要求; ——各种连接线、区域线、主线的材质、规格、电阻值和绝缘性能; ——爆破专用电桥、欧姆表和导通器的输出电流及绝缘性能。 6.5.3?起爆器材加工 起爆器材加工,应在专用的房间或指定的安全地点进行,不应在爆破器材存放间、住宅和爆破作业地点加工。 加工起爆管和信号管,应在带有安全防护罩,铺有软垫并带有凸缘的工作台上操作。每个工作台上存放的雷管不得超过100发,且应放在带盖的木盒里,操作者手中只准拿一发雷管。?加工好的起爆管与信号管应分开存放,信号管应制作标记。 切割导火索或导爆管应使用锋利刀具在木板上进行。每盘导火索或每卷导爆管,两端均应切除不小于5cm。 雷管内有杂物时,不应用工具掏或用嘴吹,应用手指轻轻地弹出杂物;杂物弹不出的雷管不应使用。

?将导火索或导爆管插人雷管时,不应旋转摩擦。金属壳雷管应采用安全紧口钳紧口,纸壳雷管应采用胶布捆扎牢固或附加金属箍圈后用安全紧口钳紧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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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起爆药包和起爆药柱,应在指定的安全地点进行,加工数量不应超过当班爆破作业用量。

6.5.4?起爆方法

?下列情况不应采用导火索起爆:

——?硐室爆破、城镇浅孔爆破、拆除爆破、深孔爆破和水下爆破; ——竖井、倾角大于30°的斜井和天井工作面的爆破; ——有瓦斯和粉尘爆炸危险工作面的爆破; ——借助于长梯子、绳索和台架才能点火的工作面。 ?导火索起爆时,宜采用一次点火法点火。 ?采用导火索起爆应遵守下列规定: ——信号管和计时导火索的长度不得超过该次被点导火索中最短导火索长度的三分之一; ——应采用导火索或专用点火器材点火,不应脚踩和挤压已点燃的导火索; ——单人点火时,一人连续点火的根数(或分组一次点火的组数),地下爆破不得超过五根(组),露天爆破不得超过10根(组);导火索长度应保证点完导火索后,人员能撤至安全地点,但不得短于1.2m; ——多人点火(或连续点燃多根导火索)时,应指定其中一人为组长,负责协调点火工作,掌握信号管或计时导火索的然烧情况,信号管响后或计时导火索燃烧完毕,无论导火索点完与否,均应及时发出撤至安全地点的命令。

在有瓦斯和粉尘爆炸危险的环境中爆破,应使用煤矿许用起爆器材起爆。 ?城镇浅孔爆破和拆除爆破不应使用孔外导爆索起爆。

在杂散电流大于30mA的工作面或高压线射频电源安全允许距离之内,不应采用普通电雷管起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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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5?起爆网路 一般规定

各种起爆网路,均应使用经现场检验合格的起爆器材。 起爆网路应严格按设计进行联接。

在可能对起爆网路造成损害的部位,应采取措施保护穿过该部位的网路。 敷设起爆网路应由有经验的爆破员或爆破技术人员实施并实行双人作业制。 电力起爆网路 同一起爆网路,应使用同厂、同批、同型号的电雷管;电雷管的电阻值差不得大于产品说明书的规定。 电爆网路不应使用裸露导线,不得利用铁轨、钢管、钢丝作爆破线路,爆破网路应与大地绝缘,电爆网路与电源之间宜设置中间开关。 ?起爆电源功率应能保证全部电雷管准爆;流经每个雷管的电流应满足:一般爆破,交流电不小于2.5A,直流电不小于2A;铜室爆破,交流电不小于4A,直流电不小于2.5A ?电爆网路的导通和电阻值检查,应使用专用导通器和爆破电桥,专用爆破电桥的工作电流应小于30mA爆破电桥等电气仪表,应每月检查一次。 雷雨天不应采用电爆网路 起爆网路的联接,应在工作面的全部炮孔(或药室)装填完毕,无关人员全部撤至安全地点之后,由工作面向起爆站依次进行。 导爆索起爆网路

?切割导爆索应使用锋利刀具,不应用剪刀剪断导爆索。

?导爆索起爆网路应采用搭接、水手结等方法联接;搭接时两根导爆索搭接长度不应小于15cm,中间不得夹有异物和炸药卷,捆扎应牢固,支线与主线传爆方向的夹角应小于90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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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接导爆索中间不应出现打结或打圈;交叉敷设时,应在两根交叉导爆索之间设置厚度不小于10cm的木质垫块。

?起爆导爆索的雷管与导爆索捆扎端端头的距离应不小于15cm,雷管的聚能穴应朝向导爆索的传爆方向。 导爆管起爆网路

导爆管网路应严格按设计进行联接,导爆管网路中不应有死结,炮孔内不应有接头,孔外相邻传爆雷管之间应留有足够的距离。 用雷管起爆导爆管网路时,起爆导爆管的雷管与导爆管捆扎端端头的距离应不小于15cm,应有防止雷管聚能穴炸断导爆管和延时雷管的气孔烧坏导爆管的措施,导爆管应均匀地敷设在雷管周围并用胶布等捆扎牢固。 用导爆索起爆导爆管时,宜采用垂直联接。 起爆网路检查 起爆网路检查,应由有经验的爆破员组成的检查组担任,检查组不得少于两人。 ?电力起爆网路,应进行下述检查后,方准与主线联接: ——电源开关是否接触良好,开关及导线的电流通过能力是否能满足设计要求; ——网路电阻是否稳定,与设计值是否相符; ——网路是否有接头接地或锈蚀,是否有短路或断路; ——采用起爆器起爆时,应检验其起爆能力。 导爆索或导爆管起爆网路应检查: ——有无漏接或中断、破损;

——有无打结或打圈,支路拐角是否符合规定; ——雷管捆扎是否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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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路连接方式是否正确、雷管段数是否与设计相符; ——网路保护措施是否可靠。 7?装药

7.1装药前应对作业场地、爆破器材堆放场地进行清理,装药人员应对准备装药的全部炮孔、药壶、蛇穴、药室进行检查。

7.2?从炸药运至现场开始,应划定装运警戒区,警戒区内应禁止烟火;搬运爆破器材应轻拿轻放,不应冲撞起爆药包。 7.3各种爆破作业都应做好装药原始记录。记录应包括装药基本情况、出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措施。 7.4?照明 7.4.1?在黄昏和夜间等能见度差的条件下,不宜进行地面及水下爆破的装药工作。 7.4.2?在上述条件下,如确需进行装药作业时,应有足够的照明设施保证作业安全。 7.4.3?爆破装药现场不应用明火照明。 7.4.4?爆破装药用电灯照明时,在离爆破器材20m以外可装220V的照明器材,在作业现场或硐室内使用电压不高于36V的照明器材。 7.4.5?从带有电雷管的起爆药包或起爆体进人装药警戒区开始,装药警戒区内应停电,可采用安全蓄电池灯、安全灯或绝缘手电筒照明。 7.5?人工装药 7.5.1?炮孔及药壶、蛇穴装药,应使用木质或竹制炮棍。

7.5.2?不应投掷起爆药包和敏感度高的炸药,起爆药包装入后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后续药卷直接冲击起爆药包。

7.5.3?装药发生卡塞时,若在雷管和起爆药包放人之前,可用非金属长杆处理。装人起爆药包后,不应用任何工具冲击、挤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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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4?在装药过程中,不应拔出或硬拉起爆药包中的导火索、导爆管、导爆索和电雷管脚线。 7.6?预装药

7.6.1进行预装药作业,应制定安全作业细则并经爆破工作领导人审批.

7.6.2?预装药爆区应设专人看管,并插红旗作警示标志,无关人员和车辆禁止进人预装药爆区。

7.6.3?预装药时间不宜超过7d。 7.6.4?雷雨季节露天爆破不宜进行预装药作业。 7.6.5?高温、高硫区不应进行预装药作业。 7.6.6?预装药所使用的雷管、导爆管、导爆索、起爆药柱等起爆材料应具有防水防腐性能。 7.6.7?预装药炮孔的电雷管引出导线,应有防水和防腐蚀能力。 7.6.8?正在钻进的炮孔和预装药孔之间,应有10m以上的安全隔离区。 7.6.9?预装药炮孔应在当班进行填塞,填塞后应注意观察炮孔内装药长度的变化。由炮孔引出的起爆导线应短路,导爆管端口应可靠密封,预装药期间不应联接起爆网路。 8?填塞 8.1硐室、深孔、浅孔、药壶、蛇穴爆破装药后都应进行填塞,不应使用无填塞爆破(扩壶爆破除外)。 8.2?不应使用石块和易燃材料填塞炮孔,水下炮孔可用碎石渣填塞。 8.3?用水袋填塞时,孔口应用不小于0.15m的炮泥将炮孔填满堵严。

8.4?水平孔和上向孔填塞时,不应在起爆药包或起爆药柱至孔口段直接填人木楔。 8.5?不应捣鼓直接接触药包的填塞材料或用填塞材料冲击起爆药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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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分段装药的炮孔,其间隔填塞长度应按设计要求执行。

8.7?发现有填塞物卡孔应及时进行处理(可用非金属杆或高压风处理)。 9??爆破警戒和信号 9.1?爆破警戒

9.1.1?装药警戒范围由爆破工作领导人确定,装药时应在警戒区边界设置明显标志并派出岗哨。 9.1.2?爆破警戒范围由设计确定。在危险区边界,应设有明显标志.并派出岗哨。 9.1.3?执行警戒任务的人员,应按指令到达指定地点并坚守工作岗位。 9.2?信号 9.2.1?预警信号:该信号发出后爆破警戒范围内开始清场工作。 9.2.2?起爆信号:起爆信号应在确认人员、设备等全部撤离爆破警戒区,所有警戒人员到位,具备安全起爆条件时发出。起爆信号发出后,准许负责起爆的人员起爆。 9.2.3?解除信号:安全等待时间过后,检查人员进人爆破警戒范围内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发出解除爆破警戒信号。在此之前,岗哨不得撤离,不允许非检查人员进人爆破警戒范围。 9.2.4?各类信号均应使爆破警戒区域及附近人员能清楚地听到或看到。 10爆后检查 10.1?爆后检查等待时间 10.1.1?露天浅孔爆破,爆后应超过5min,方准许检查人员进人爆破作业地点;如不能确认有无盲炮,应经15min后才能进入爆区检查。

10.1.2?露天爆破经检查确认爆破区安全后,经当班爆破班长同意,方准许作业人员进人爆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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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地下开挖工程爆破后,经通风吹散炮烟、检查确认空气合格后、等待时间超过15min,方准许作业人员进人爆破作业地点。

10.1.4?未规定的其他爆破作业,爆后的等待时间,由设计确定。 10.2?爆后检查内容

10.2.1?一般岩土爆破应检查的内容有: ——确认有无盲炮; ——露天爆破爆堆是否稳定,有无危坡、危石; ——地下爆破有无冒顶、危岩,支撑是否破坏,炮烟是否排除。 10.2.2?发现残余爆破器材应收集上缴,集中销毁。 11?盲炮处理 11.1处理盲炮前应由爆破领导人定出警戒范围,并在该区域边界设置警戒,处理盲炮时无关人员不准许进人警戒区。 11.2?确认爆破的盲炮处理应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提出方案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应派有经验的爆破员处理盲炮, 11.3?电力起爆发生盲炮时,应立即切断电源,及时将盲炮电路短路。 11.4导爆索和导爆管起爆网路发生盲炮时,应首先检查导爆管是否有破损或断裂,发现有破损或断裂的应修复后重新起爆。 11.5?不应拉出或掏出炮孔和药壶中的起爆药包。 11.6?盲炮处理后,应仔细检查爆堆,将残余的爆破器材收集起来销毁;在不能确认爆堆无残留的爆破器材之前,应采取预防措施。

11.7?盲炮处理后应由处理者填写登记卡片或提交报告,说明产生盲炮的原因、处理的方法和结果、预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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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类爆破作业的安全规定

1一般规定

1.1?在爆破危险区内有两个以上的单位(作业组)进行露天爆破作业时,应由有关部门和发包方组织各施工单位成立统一的爆破指挥部,指挥爆破作业。各施工单位应建立起爆掩体,并采用远距离起爆。

1.2?同一区段的二次爆破,应采用一次点火或远距离起爆。 1.3?松软岩土或砂矿床爆破后,应在爆区设置明显标志,并对空穴、陷坑进行安全检查,确认无塌陷危险后,方准许恢复作业。 1.4?露天爆破需设避炮掩体时,掩体应设在冲击波危险范围之外并构筑坚固紧密,位置和方向应能防止飞石和炮烟的危害;通达避炮掩体的道路不应有任何障碍。 2?浅孔爆破 2.1?露天浅孔爆破宜采用台阶法爆破. 2.2?在台阶形成之前进行爆破应加大警戒范围。 2.3?采用导火索起爆或电雷管、非电导爆管雷管秒延时起爆,应保证先爆炮孔不会显着改变后爆炮孔的最小抵抗线。否则应采用齐爆或毫秒延时爆破。 2.4?装填的炮孔数量,应以一次爆破为限。 2.5?在高坡和陡坡上不宜采用导火索点火起爆。 2.6?起爆前应将机械设备撤至安全地点 3?深孔爆破

3.1?验孔时,应将孔口周围0.5m范围内的碎石、杂物清除干净,孔口岩壁不稳者,应进行维护。

5.3.3?深孔验收标准是:孔深为士0.5m,间距为士0.3m,方位角和倾角为士10~30度;发现不合格时应酌情采取补孔、补钻、清孔、填塞孔等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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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应采用电雷管、非电导爆管雷管或导爆索起爆。采用电爆网路时,应将各联接点导通并对地绝缘,防止多点接地;采用地表延时非电导爆管网路时,孔内宜装高段位雷管,地表用低段位雷管。

3.5?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在装药前应对第一排各钻孔的最小抵抗线进行测定,对形成反坡或有大裂隙的部位应考虑调整药量或间隔填塞。底盘抵抗线过大的部位,应进行清理,使其符合设计要求。

3.6?爆破员应按爆破设计说明书的规定进行操作,不应自行增减药量或改变填塞长度;如确需调整,应征得现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同意并作好变更记录。 3.7?在装药和填塞过程中,应保护好起爆网路;如发生装药阻塞,不应用钻杆捣捅药包。 4?桩孔爆破 4.1桩孔爆破应有专人负责指挥爆破作业与施工。 4.2桩孔爆破应严格控制超挖量。不应过量装药,掏槽眼与周边孔不应同时起爆。 4.3孔深不足10m时,孔口应做重点覆盖防护;孔深超过10m时则作一般防护。 4.4桩孔掘进应合理安排工序或采取措施,控制掘进爆破对邻孔的震动影响,保证邻孔孔壁和桩体的安全。 4.5爆后应及时清渣修整孔壁。每次钻孔施工前,应测量孔深,记录进尺。桩脚扩挖应调整布孔参数。 四安全允许距离 1一般规定

1.1?爆破、爆破器材销毁以及爆破器材库意外爆炸时,爆炸源与人员和其他保护对象之间的安全允许距离,应按爆破各种有害效应分别核定,并取最大值。

1.2?各种爆破器材库之间以及仓库与临时堆放点之间的距离,应大于相应的殉爆安全距离。各种爆破作业中,不同时起爆的药包之间的距离,也应满足不殉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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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确定爆破安全允许距离时,应考虑爆破可能诱发滑坡、滚石、雪崩、涌浪、爆堆滑移等次生有害影响,适当扩大安全允许距离或针对具体情况划定附加的危险区。 2?个别飞散物安全允许距离

2.1?爆破时,个别飞散物对人员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表10的规定;对设备或建设物的安全允许距离,应由设计确定

2.2?抛掷爆破时,个别飞散物对人员、设备和建筑物的安全允许距离.应由设计确定,并报单位总工程师批准。 表10?爆破个别飞散物对人员的安全允许距离 姆破类型和方法 1.露天岩土爆破’ a)?????破碎大块岩矿: 裸露药包爆破法 浅孔爆破法 b)?????浅孔爆破 200(复杂地质条件下或未形成台阶工作面时不小于300) c)?????浅孔药壶爆破 d)??????蛇穴爆破 e)??深孔爆破 e)??????深孔药壶爆破 g)??浅孔孔底扩壶 h)??深孔孔底扩壶 i)??硐室爆破 300 300 按设计,但不小于200 按设计,但不小于300 50 50 设计,但不小于300 个别飞散物的最小安全允许距离/m 400 300 欢迎共阅

2.爆破树墩 200 五?爆破器材的安全管理

1?一般规定

1.1?爆破器材的安全管理,由拥有爆破器材单位的主要领导人负责,应组织制定爆破器材的发放、使用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岗位安全责任制,教育从业人员严格遵守。 2?爆破器材的购买 2.1?爆破器材应持证直接向当地民爆器材经营机构购买。 3?爆破器材的运输 3.1?一般规定 3.1.1?购买爆破器材,应凭有效的爆破器材供销合同和申请表,向公安机关申领“爆炸物品运输证”。凭证在有效期间内,按指定线路运输。 3.1.2?爆破器材运达目的地后,收货单位应指派专人领取,认真检查爆破器材的包装、数量和质量;如果包装破损,数量与质量不符,应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和当地县(市)公安局,并在有关代表参加下编制报告书,分送有关部门。 3.1.3?不应用翻斗车、自卸汽车、拖车、自行车、摩托车和畜力车运输爆破器材。 3.1.4?爆破器材运输车(船)应符合以下技术要求: ——?符合国家有关运输安全的技术要求; ——?结构可靠,机械电器性能良好;

——?具有防盗、防火、防热、防雨、防潮和防静电等安全性能。 3.1.5?装卸爆破器材,应遵守下列规定:

——?认真检查运输工具的完好状况,清除运输工具内一切杂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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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专人在场监督;

——?设置警卫,无关人员不允许在场; ——?爆破器材和其他货物不应混装;

——?雷管等起爆器材,不应与炸药在同时同地进行装卸; ——?遇暴风雨或雷雨时,不应装卸爆破器材;

——?装卸爆破器材的地点,应远离人口稠密区,并设明显的标志,白天应悬挂红旗,夜晚应有足够的照明并悬挂红灯; ——?装卸搬运应轻拿轻放,装好、码平、卡牢,捆紧,不得摩擦、撞击、抛掷、翻滚、侧置及倒置爆破器材; ——?装载爆破器材应做到不超高、不超宽、不超载; ——?用起重机装卸爆破器材时,一次起吊质量不应超过设备能力的50%; ——?分层装载爆破器材时,不应站在下层箱(袋)上装载另一层,雷管或硝化甘油类炸药分层装载时不应超过二层 3.1.6?同车(船)不应运输两种以上的爆破器材。 3.1.7?在特殊情况下,经爆破工作领导人批准,起爆器材与炸药可以同车(船)装运,但其数量不应超过;炸药1000kg,雷管1000发.导爆索2000m,导火索2000m。雷管应装在专用的保险箱里,箱子内壁应衬有软垫,箱子应紧固于运输工具的前部炸药箱(袋)不应放在装雷管的保险箱上。 3.1.8待运雷管箱未装满雷管时,其空隙部分应用不产生静电的柔软材料塞满。 3.1.9装卸和运输爆破器材时,不应携带烟火和发火物品。 装运爆破器材的车(船),在行驶途中应遵守下列规定: ——?押运人员应熟悉所运爆破器材性能; ——?非押运人员不应乘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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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指定路线行驶;

——?车(船)用帆布覆盖,并设明显的标志;

——?不准在人员聚集的地点、交叉路口、桥梁上(下)及火源附近停留;中途停留时,应有专人看管,不准吸烟、用火,开车(船)前应检查码放和捆绑有无异常;

——?气温低于10℃时运输易冻的硝化甘油炸药或气温低于-15℃时运输难冻的硝化甘油炸药时,应采取防冻措施;

——?运输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等感度高的爆破器材时,车厢和船舱底部应铺软垫; ——?车(船)完成运输后应打扫干净,清出的药粉、药渣应运至指定地点,定期进行销毁。 个人不应随身携带爆破器材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不允许在托运行李及邮寄包裹中夹带爆破器材。 3.2?道路运输 3.2.1?用汽车运输爆破器材,应遵守下列规定: ——?车厢的黑色金属部分应用木板或胶皮衬垫(用木箱或纸箱包装者除外),汽车排气管宜设在车前下侧,并应配带隔热和熄灭火星的装置; ——?出车前,车库主任(或队长)应认真检查车辆状况,并在出车单上注明“该车检查合格,准许运输爆破器材; ——?由熟悉爆破器材性能,具有安全驾驶经验的司机驾驶; ——?汽车行驶速度:能见度良好时应符合所行驶道路规定的车速下限,在扬尘、起雾、大雨、暴风雪天气时速度酌减;

——?在平坦道路上行驶时,前后两部汽车距离不应小于50m,上山或下山不小于300m; ——?遇有雷雨时,车辆应停在远离建筑物的空旷地方; ——?在雨天或冰雪路面上行驶时,应采取防滑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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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上应配备灭火器材,并按规定配挂明显的危险标志; ——?在高速公路上运输爆破器材,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2.2?公路运输爆破器材途中避免停留住宿,禁止在居民点、行人稠密的闹市区、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重要建筑设施等附近停留。确需停留住宿必须报告投宿地公安机关。 3.3?往爆破作业地点运输爆破器材

3.3.1?在竖井、斜井运输爆破器材,应遵守下列规定: ——?事先通知卷扬司机和信号工; ——?在上下班或人员集中的时间内,不应运输爆破器材; ——?除爆破人员和信号工外,其他人员不应与爆破器材同罐乘坐; ——?用罐笼运输硝铵类炸药,装载高度不应超过车厢厢高;运输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不应超过两层,层间应铺软垫; ——用罐笼运输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时,升降速度不应超过2m/s;用吊桶或斜坡卷扬运输爆破器材时,速度不应超过1m/s;运输电雷管时应采取绝缘措施; ——爆破器材不应在井口房或井底车场停留。 3.3.2在斜坡道上用汽车运输爆破器材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行驶速度不超过10km/h; ——?不应在上、下班或人员集中时运输; ——?车头、车尾应分别安装特制的蓄电池红灯作为危险标志; ——?应在道路中间行驶,会车让车时应靠边停车。 3.3.3用人工搬运爆破器材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在夜间或井下,应随身携带完好的矿用蓄电池灯、安全灯或绝缘手电筒; ——?不应一人同时携带雷管和炸药;雷管和炸药应分别放在专用背包(木箱)内,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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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在衣袋里;

——?领到爆破器材后,应直接送到爆破地点,不应乱丢乱放;

——?不应提前班次领取爆破器材,不应携带爆破器材在人群聚集的地方停留; ——?一人一次运送的爆破器材数量不超过:

雷管,50发;

拆箱(袋)运搬炸药,20kg; 背运原包装炸药一箱(袋); 挑运原包装炸药二箱(袋)。 ——?用手推车运输爆破器材时,载重量不应超过100kg,运输过程中应采取防滑、防摩擦和防止产生火花等安全措施。 4?爆破器材的贮存 4.1?一般规定 4.1.1?爆破器材应贮存在专用的爆破器材库里。 4.1.2?贮存爆破器材应设置爆破器材库,并报当地县(市)公安机关审查同意,方可建库;库房建成并经验收合格发给“爆破器材贮存许可证”后,方准贮存爆破器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应非法贮存爆破器材。 4.1.3?爆破器材库,应符合以下条件: ——?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

——?配备符合要求的专职守卫人员和保管员; ——?有较完善的防盗报警设施; ——?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4.1.4?库房建立后,任何单位不应在爆破器材库的危险区域内修建任何建(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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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爆破器材库的位置、结构和设施 4.2.1库区的布局与道路应遵守下列规定:

——?库区不应布置在有山洪、滑坡和地下水活动危害的地方,宜设在偏僻地带; ——?相邻库房不应长边相对布置。雷管库应布置在库区的一端;

——?在库区周围应设密实围墙,围墙到最近库房的距离不应小于巧m(小型库不应小于5m),围墙高度不应低于2m; ——?库区办公、警卫及生活服务等建筑物,应布置在安全的地方; ——?库区道路的纵坡坡度不宜大于:主要运输道路6%,手推车道路2%。 4.2.2?爆破器材库区的消防设施。 4.2.3?爆破器材库房设置防护土堤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土堤高出库房屋檐1m,顶部宽度1m,底部宽度根据土堤所用材料的稳定坡面角确定。 4.3?爆破器材库的照明、通信和防雷设施 4.3.1地面爆破器材库的电气照明,应遵守下列规定: ——?贮存爆破器材库房的用电负荷按二级负荷供电设计,辅助建筑物按一般供电场所设计; ——?从库区变电站到各库房的低压线路,宜采用铜芯恺装电缆埋地敷设。当全长采用电缆有困难时,可采用钢筋混凝土杆和铁横担的架空线,并应使用一段金属恺装电缆或护套电缆穿钢管直接埋地引人。室外架空线路不应跨越危险库房。在电缆人户端应将其金属外皮、钢管接到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上。在电缆与架空线连接处,应装设避雷器。避雷器、电缆金属外皮、钢管和绝缘子铁脚、金具等应连在一起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n;

——?库房内不应安装灯具,宜自然采光或在库外安设探照灯进行投射照明,灯具距库房的距离不应小于3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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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源开关或熔断器,应设在库房外面,并装在铁制配电箱中;

——?采用移动式照明时,应使用防爆手电筒或手提式防爆应急灯,不应使用电网供电的移动手提灯。

4.3.2?爆破器材库区各类建筑物的防雷级别的确定与防雷装置的设置应参照GB50089的有关规定。

4.4?爆破器材的贮存、收发与库房管理

4.4.1?每间库房贮存爆破器材的数量,不应超过库房设计的允许贮存药量。 4.4.2?爆破器材的贮存,应遵守下列规定: ——?爆破器材应码放整齐、稳当,不得倾斜; ——?爆破器材包装箱下,应垫有大于0.1m高度的垫木; ——?爆破器材的码放,宜有0.6m以上宽度的安全通道。爆破器材包装箱与墙距离宜大于0.4m; ——?爆破器材的码放高度,不宜超过1.6m; ——?存放硝化甘油类炸药、各种雷管箱和继爆管的箱(袋),应放置在木质货架上,货架高度不宜超。过1.6m,架上的硝化甘油类炸药和各种雷管箱不应叠放。 4.4.3?库房应整洁、防潮和通风良好,杜绝鼠害。 4.4.4?进人库区不应带烟火及其他引火物。 4.4.5?进人库区不应穿带钉鞋和易产生静电衣服,不应使用能产生火花的工具开启炸药雷管箱。

4.4.6?库区的消防设备、通讯设备、警报装置和防雷装置,应定期检查。 4.4.7?库区应昼夜设警卫,加强巡逻,无关人员不应进人库区。

4.4.8?爆破器材库房的管理,应建立健全严格的责任制、治安保卫制度、防火制度、保密制度等,宜分区分库分品种贮存,分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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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9?库区不应存放与管理无关的工具和杂物。 ?爆破器材的收发应遵守下列规定:

——?对新购进的爆破器材,应逐个检查包装情况,并按规定作性能检测; ——?应建立爆破器材收发帐、领取和清退制度,定期核对帐目,做到帐物相符; ——?变质的、过期的和性能不详的爆破器材,不应发放使用; ——?爆破器材应按出厂时间和有效期的先后顺序发放使用; ——?总库区内不准许拆箱(袋)发放爆破器材,只准许整箱(袋)发放; ——?爆破器材的发放应在单独的发放间里进行。 应经常测定库房的温度和湿度。 4.5?临时性爆破器材库和临时性存放爆破器材 4.5.1?临时性爆破器材库,应设置在不受山洪、滑坡和危石等威胁的地方。允许利用结构坚固但不住人的各种房屋、土窑和车棚等作为临时性爆破器材库。 4.5.2??临时性爆破器材库应符合下列规定: ——?库房宜为单层结构; ——?库房地面应平整无缝; ——?墙、地板、屋顶和门为木结构者,应涂防火漆;窗、门应为有一层外包铁皮的板窗、门;; ——?宜设简易围墙或铁刺网,其高度不小于2m; ——?库内应有足够的消防器材;

——?库内应设置独立的发放间,面积不小于9m2; ——?应设独立的雷管库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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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3?临时性爆破器材库的最大贮存量为:炸药10t,雷管20000发,导爆索10000m 4.5.4?在地面作业地点存放爆破器材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运至作业地点的爆破器材,应有专人看管;

——?作业地点只应存放当班作业所需的爆破器材;大型爆破,可存放本次工程所需的爆破器材;雷管或起爆体不应和炸药存放在一起;

——?拆除爆破和地震勘探及油气井爆破时,不应将爆破器材散堆在地,雷管应放在外包铁皮的木箱里.箱应加锁。 4.5.5?发现爆破器材丢失、被盗,应及时向主管部门及公安机关报告。 5?爆破器材的检验和销毁 5.1?爆破器材的检验 5.1.1?各类爆破器材的检验项目,应参见产品的技术条件和性能标准;检验方法应严格执行相应的国家标准或部颁标准 5.1.2??爆破器材的外观检验应由保管员负责定期抽样检查。 5.1.3??爆破器材的爆炸性能检验,应在安全的地方进行,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负责。 5.1.4??对新人库的爆破器材,应抽样进行性能检验。对超过贮存期、出厂日期不明和质量可疑的爆破器材,应进行严格的检验,并由炸药库主任或爆破工作领导人根据检验结果,确认其能否继续保管、使用或销毁。 5.2??场破器材销毁的规定 5.2.1??经过检验,确认失效及不符合技术条件要求或国家标准的爆破器材,不应自行销毁或自行加工利用,应退回原发放单位按规定进行销毁或再加工。

重大危险源安全控制措施

根据本公司生产施工特点,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等进行危险源识别,本企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为:1、沟槽和基坑作业;2、人工挖、扩孔桩作业;3、陆上钻孔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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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桩4、水中钻孔灌注桩作业;5、起重吊装作业;6、脚手架。

下列根据本公司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部位、环节制定以下监控措施: 第一条沟槽和基坑作业安全控制措施:

1、在开挖沟槽、基坑前,建设单位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施工企业提供详细的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施工企业采取措施保护地下各类管线。 2、施工前应具备完整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及设计文件。 3、挖土前根据安全技术交底了解地下管线,人防及其他构筑物情况和具体位置。地下构筑物外露时,必须进行加固保护。 4、作业过程中应避开管线和构筑物。在现场电力、通信电缆2M范围内和现场燃气、热力、给排水等管道1M范围内挖土时,必须在主管单位人员监护下采取人工开挖。 5、开挖槽、坑沟深度超过1.5M,必须根据土质和深度按安全技术交底放坡或加可靠支撑,遇边坡不稳,有坍塌危险征兆时,必须立即撤离现场。并及时报告施工负责人,采取安全可靠排险措施后,方可继续挖土。 6、槽、坑、沟必须设置人员上下坡道或安全梯。严禁攀登固壁支撑上下,或直接从沟、坑边壁上挖洞攀登爬上或跳下,间歇时,不得在槽、坑坡脚下休息。 7、挖土过程中遇有大古墓、地下管道、电缆或其他不能辩认的异物和液体、气体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告施工负责人,待查明处理后,再继续挖土。 8、槽、坑、沟边1M以内不得堆土,堆料,停置机具。堆土高度不得超过1.5米的的沟槽和深度超过5米的基坑时,必须在周边设两道牢固护身栏杆,并立挂密目安全网。 9、人工开挖土方,两人横向间距不得小于2M,纵向间距不得小于3M。严禁掏洞挖土,搜底挖槽。

10、钢钎破冻土、坚硬土时,扶钎人应站在打锤人侧面用长把夹具扶钎,打锤范围内不得有其他人停留。锤顶应平整,锤头应安装牢固。钎子应直且不得有飞刺。打锤人不得戴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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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

11、从槽、坑、沟中运送土至地面时,绳索、滑轮、钩子、箩筐等垂直运输设备,工具应完好牢固。起吊垂直运送时,下方不得站人。

12、配合机械挖土清理槽底作业时,严禁进入铲斗回转半径范围。必须待挖掘机停止作业后,方准进入铲斗回转半径范围内清土。 第二条人工挖、扩孔桩作业安全控制措施:

1、人工挖扩孔桩的人员必须经过技术与安全操作知识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下孔作业前,应排除孔内有害气体。并向孔内输新鲜空气或氧气。 2、每日作业前应检查桩孔及施工工具,如钻孔和挖扩孔施工所使用的电气设备,必须装有漏电保护装置,孔下照明必须使用36V安全电压工具,装土容器应符合轻、柔软,并有防坠落措施。 3、挖扩孔施工现场应配有急救用品(氧气等)。遇有异常情况,如孔、地下水,黑土层、有害气体等,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危险区,不得擅自处理,严禁冒险作业。 4、孔口应设防护设施,凡下孔作业人员均需戴安全帽,系安全绳,必须从专用爬梯上下,严禁沿孔壁或乘运土设施上下。 5、每班作业前要打开孔盖进行通风。深度超过5M或遇有黑色土、深色土层时,要进行强制通风。每个施工现场应配有害气体检测器,发现有毒、有害气体必须采取防范措施。下班或完工必须将孔口盖严、盖牢。 6、机钻成孔作业完成后,人工清孔、验孔要先放安全防护笼,钢筋笼放入孔时,不得碰撞孔壁。 7、人工挖孔必须采用混凝土护壁,其首层护壁应根据土质情况作成沿口护圈,护圈混凝土强度达到5MPA以后,方可进行下层土方的开挖。必须边挖边打混凝土护壁(挖一节,打一节)严禁一次挖完,然后补打护壁的冒险作业。

8、人工提土须用垫板时,垫板必须宽出孔口每侧不小于1M,宽度不小于30CM,板厚不小于5CM。孔口径大于1M时,孔上作业人员应系安全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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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挖出的土方,应随出随运,暂不运走的,应堆放在孔口边1M以外,高度不超过1M。容器装土不得过满,孔口边不准堆放零散杂物,3M内不得有机动车辆行驶或停放,孔上任何人严禁向孔内投扔任何物料。

10、凡孔内有人作业时,孔上必须有专人监护,并随时与孔内人员保持联系,不得擅自撤离岗位。孔上人员应随时监护孔壁变化及孔底作业情况,发现异常,应立即协助孔内人员撤离,并向领导报告。

第三条陆上钻孔灌注桩安全控制措施 1、采用机械钻孔,钻机就位后,对钻机及配套设备,应进行全面检查,如卷扬机、钢丝绳、滑车、钻头、泥浆泵、水泵及电气设备等,是否完好正常,润滑部位加油后检查合格后方可开钻。 2、采用液压电动正反循环钻机前,应随检查液压油、润滑油情况,注满油料后,旋塞要拧紧、关严。钻机皮带转动部位,必须设有防护罩,所用动力线宜使用橡胶防水电缆。

3、各类钻机在作业中,应由本机或机管负责人指定的操作人员操作,其他人不得任意登机,操作员在当班时,不得擅自离岗。 4、每次拆换钻杆或钻头时,要迅速快捷,并保证联接牢靠。严防工具、铁器及螺帽等掉入孔内,必要时孔口应加护盖。 5、采用冲击钻孔时,选用的钻锥、卷扬机和钢丝绳等应配套,钻架联接牢靠,钢丝绳性能应适应要求,其安全系数不小于12。冲击过程中,要经常检查钢丝绳的损伤情况,当断丝已超过5%时必须立即更换。 6、使用正反循环及潜水钻机钻孔时,对电缆线要严格检查电缆引出线与电源电缆的接头,必须按规定要求绑扎牢固。

7、使用潜水钻机钻孔,累计运行50小时,要检查一次两端封闭情况,钻进速度应根据地质变化,适当控制,以保证安全.

8、钻孔中发生故障需排除时,严禁作业人员下孔内处理故障,在特殊情况下,必须下到孔内时,应在有护筒或其它防护设施的钻孔中,由潜水人员或具有水下打捞经验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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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到钻孔中处理事故。

9、钻孔中使用泥浆,应设置泥浆循环净化系统,注意防止或减少环境污染。 10、钻机停钻必须将钻头提出孔外,置于钻架上,严禁将钻头停留孔内过久。 11、采用冲抓或冲击钻孔,应防止碰撞护筒、孔壁和钩挂护筒底缘,提升时,应缓慢平稳。

12、钻孔过程中,必须有专人、按规定指标,保持孔内水位高度及泥浆的稠度,严防坍孔。 13、起吊钢筋笼时,要根据它的长度和起吊高度设扁担梁。焊接时注意电缆线不得接触水面以防漏电。直吊时,有专人指挥。注意起吊范围内的高低压电线及其它空中障碍物。

14、灌注水下混凝土,应搭设作业平台、溜槽、导管及提升设备,经全面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施工。 15、灌注混凝土,如使用减速漏斗,漏斗应悬挂牢固,并应附有保险绳索。 16、夜间施工,注意照明安全、交通安全、超重安全、用电安全几项措施,夜间施工有值班领导在场,特别在灌注水下混凝土时,必须有项目领导值班。 17、钻机钻完孔移走时要注意塔架的拆解和位移,特别是用吊车移位时要特别注意吊点的位置,选择确保吊装安全。 18、泥浆池要给予封闭,并且有标牌指示,避免百姓特别是小孩到池中去,以免产生危险。 19、钻孔桩基坑要用护栏围起,并用较醒目的标记,以防人员和机械掉进基坑中。 20、基坑中因下雨存水,为防止掉进水中,应及时将水抽出,并将基坑周围用铁丝网挡死。

21、未断交的钻孔桩施工应时刻注意交通安全,预防标识牌、指示、必须按规定摆放,夜间施工要设指示灯。

第四条水中钻孔灌注桩安全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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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中钢管桩及其它支架平台施工要牢固、稳定,当平台距水面较高和水流较快时,应增设横梁,并在水流方向焊接剪刀撑,形成框架体系以保证稳定和安全。

2、钢护筒下沉中,应均匀入水,注意其稳定性和可操作性。

3、套箱围堰不论采用何种形式的套箱,必须具有足够的刚度和稳定性,同时在制定吊运、组装,拆卸时的安全技术措施。

4、人工筑岛围堰,应搭设双向运输便道或便桥。

5、在围堰内作业,遇有洪水或流水,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保证作业人员的安全。 6、采取挡土板或板桩围堰、应视土质、涌水、挖深逐段支撑,应随时检查挡板、板桩、大框等挡土设施的稳定牢固。 7、使用沉拔桩锤沉拔板桩时,桩锤各部机件、连接体要确保完好,电器线路、绝缘部分有良好绝缘,使用前要检查。 8、拔桩时,应从下游向上游依次进行,遇有拔不动的钢板桩,应立即停拔检查,可采用射水、震动等松动措施,严禁硬拔。 9、在通航河流上施工,施工前应与航监管理部门协商有关通航安全事宜,并按要求设立标志。 10、修建水中基桩承台和水下混凝土封底时,应按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周密布置,制定安全操作细则。 11、灌注水下混凝土的作业平台通道等的脚手板,必须满铺、钉牢,不得有探头板,上下层之间应设扶梯,周围设栏杆,险要处设安全网。

12、采用导管灌注水下混凝土时,应检查导管安装是否可靠,并应做水、气压试验。 13、采用吊斗向导管内灌注水下混凝土时,吊斗的斗门,不论空斗或重斗,均须在起吊前,有专人检查,确认斗门关闭密贴后,方可起吊灌注。

14、钻机就位后,对钻机及配套设备,应进行全面检查,如卷扬机、钢丝绳、滑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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钻头、泥浆泵、水泵及电气设备等,是否完好正常,润滑部位加油后,检查合格,方可开钻。

15、钻机皮带转动部位,必须设有防护设施,所用动力线宜使用橡胶防水电缆。 16、钻机安装必须平稳、牢固,钻架应加斜撑或风缆,水上钻机平台要搭设牢固、平稳,并铺脚手架,四周设有栏杆走道,杂物及障碍物应及时清除。

17、钻机在作业中,应有本机的操作人员操作,其他人不得任意登机,操作人员在当班中,不得擅自离岗。 18、每次拆换钻杆或钻头时,要迅速快捷,并保证联接牢靠。 19、采用冲击钻孔时,选用的钻锥、卷扬机和钢丝绳等应配套,钻架联接牢靠,钢丝绳性能应适应要求,其安全系数不小于12。 20、冲击过程中,钢丝绳的松驰度应掌握适宜,要经常检查钢丝绳的损伤情况,当断丝已超过5%时必须立即更换。 21、采用各种钻机施工时,对电缆线要严格检查,电缆引出线与电源电缆接头搭接和包扎,必须按规定绑扎牢固,作业中发现电缆破损,立即包扎好。 第五条起重吊装作业的安全控制措施 (一)、一般规定 1、起重工必须经专门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严禁酒后作业。 2、起重工应健康,两眼视力均不得低于1.0,无色盲、听力障碍、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眩晕、突发性昏厥及其他影响起重吊装作业的疾病与生理缺陷。 3、作业前必须检查作业环境,吊索具、防护用品、吊装区域无闲散人员,障碍已排除。吊索具无缺陷,捆绑正确牢固,被吊物与其他物件无连接。确认安全后方可作业。 4、轮式或履带式起重机作业时,必须确定吊装区域,并设警戒标志,必要时派人监护。 5、大雨、大雪、大雾及风力六级以上(含六级)等恶劣天气,必须停止露天起重吊装作业,严禁在带电的高压线下或一侧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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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在高压线垂直或水平方向作业时,必须保持下表所列的最小安全距离。

输电导线电压(KV) 允许沿输电导线垂直方向最近距离(M) 允许沿输电导线水平方向最近距离(M) 1以下 1-15 20-40 60-110 220 1.5 3 4 5 6 1 1.5 2 4 6 7、起重机司机、指挥信号、持钩工必须具备下列操作能力: (1)、起重机司机必须熟知下列知识和操作能力: A、所操作的起重机的构造和技术性能。 B、起重机安全技术规程、制度。 C、起重量、变幅、起升速度与机械稳定性的关系。 D、钢丝绳的类型、鉴别、保养与安全系数的选择。 E、一般仪表的使用及电气设备常见故障的排除。 F、钢丝绳接头的穿结(卡接、插接)。 G、吊装构件重量计算。 H、操作中能及时发现或判断各机构故障,并能采取有效措施。 L、制动器突然失效能作紧急处理。 (2)、指挥信号工必须熟知下列知识和操作能力:

A、应掌握所指挥的起重机的技术性能和起重工作性能,能定期配合司机进行检查。能熟练地运用手势、旗语、哨声和通讯设备。

B、能看懂一般的建筑结构施工图,能按现场平面布置图和工艺要求指挥起吊、就位构件材料和设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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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掌握常用材料的重量和吊运就位方法及构件重心位置,并能计算非标准构件和材料重量。

D、正确地使用吊具、索具、编插各种规格的钢丝绳。 E、有防止构件装卸、运输、堆放过程中变形的知识。

F、掌握起重机最大起重量和各种高度,幅度时的起重量,熟知吊装,起重有关知识。 G、具备指挥单机、双机或多机作业的指挥能力。 H、严格执行“十不吊”的原则。即:被吊物重量超过机械性能允许范围;信号不清;吊物下方有人;吊物上站人;埋在地下物;斜拉斜牵物;散物捆绑不牢;立式构件;大模板等不用卡环;零碎物无容器;吊装物重量不明等。 (3)、挂钩工必须对固定并熟知下列知识和操作能力: A、必须服从指挥信号的指挥。 B、熟练运用手势、旗语、哨声的使用。 C、熟悉起重机的技术性能和工作性能。 D、熟悉常用材料重量,构件的重心位置及就位方法。 E、熟悉构件的装卸、运输、堆放的有关知识。 F、能正确使用吊、索具和各种构件的栓挂方法。 8、作业时必须执行安全技术交底,听从统一指挥。 9、使用起重机作业时,必须正确选择吊点的位置,合理穿挂索具,试吊。除指挥及挂钩人员外,严禁其他人员进入吊装作业区。

10、使用两台吊车抬吊大型构件时,吊车性能应一致,单机荷载应合理分配,且不得超过额定荷载的80%,作业时必须统一指挥,动作一致。 (二)、基本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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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穿绳:确定吊物重心,选好挂绳位置。穿绳应用铁钩,不得将手臂件到吊物下面。吊运棱角坚硬或易滑的吊物,必须加衬垫,用套索。

2、挂绳:应按顺序挂绳,吊绳不得相互挤压、交叉、扭压、绞拧。一般吊钩可用兜挂法,必须保护吊物平衡,对于易滚、易滑或超长货物,宜采用绳索方法,使用卡环锁紧吊绳。 3、试吊:吊绳套挂牢固,起重机缓慢起升,将吊绳绷紧稍停,起升不得过高。试吊中,指挥信号工、挂钩工,司机必须协调配合。如发现吊物重心偏移或其他物件粘连等情况时,必须立即停止起吊,采取措施并确认安全后方可起吊。 4、摘绳:落绳、停稳、支稳后方可放松吊绳。对易散的吊物,摘绳要用安全钩。挂钩工不得站在吊物上面。如遇不易人工摘绳时,应选用其他机具辅助,严禁攀登吊物及绳索。 5、抽绳:吊钩应与吊物重心保持垂直,缓慢起绳,不得斜拉、强拉、不得旋转吊壁抽绳。如遇吊绳被压,应立即停止抽绳,可采取提头方式吊方法抽绳。吊运易损、易滚、易倒的吊物不得使用起重机抽绳。 6、吊挂作业遵守以下规定: A、兜绳吊挂应保持吊点位置准确,兜绳不偏移,吊物平衡。 B、锁绳吊挂应便于摘绳操作。 C、卡具吊挂时应避免卡具在吊装中被碰撞。 D、扁担吊挂时,吊点应对称于吊物中心。 7、捆绑作业应遵守以下规定: A、捆绑必须牢固。 B、吊运集装箱等箱式吊物装车时,应使用捆绑工具将箱体与车连接牢固,并加垫防滑。 C、管材、构件等必须用紧线器紧固。

8、新起重工具,吊具应按说明书检验,试吊后方可正式使用。

9、长期不用的起重、吊挂机具,必须进行检验,试吊,确认安全后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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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钢丝绳、套索等的安全系数不得少于8-10。 (三)、构件及设备的吊装

1、作业前应检查被吊物、场地、作业空间等,确认安全后方可作业。 2、作业时应缓起、缓转、缓移,并用控制绳保持吊物平稳。

3、移动构件、设备时,构件、设备必须和拍子连接牢固,保持稳定,道路应坚实平整,作业人员必须听从统一指挥,协调一致,使用卷扬机移动构件或设备时,必须用慢速卷扬机。 4、码放构件的场地应坚实平整。码放后应支撑牢固,稳定。 5、吊装大型构件使用千斤顶调整就位时,严禁两端千斤顶同时起落;一端使用两个千斤顶调整就位时,起落速度应一致。 6、超长型构件运输中,悬出部分不得大于总长的1/4,并应采取防护倾覆措施。 7、暂停作业时,必须把构件、设备支撑稳定,连接牢固后方可离开现场。 (四)、吊索具 1、作业时必须根据吊物的重量、体积、形状等选用合适的吊索具。 2、严禁在吊钩上补焊、打孔。吊钩表面必须保持光滑,不得有裂纹,严禁使用危险断面磨损程度达到原尺寸的10%,钩口开口度尺寸比原尺寸增大15%。扭转变型超过10%,危险断面或颈部产生塑性变形的吊钩。板钩衬套磨损达原尺寸的50%时,应报废衬套。板钩心轴磨损达原尺寸的5%时,应报废心轴。 3、编插钢丝绳索具宜用6×37的钢丝绳。编插段的长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20倍,且不得小于300MM。编插钢丝绳强度应按原钢丝绳强度的70%计算。 4、吊索的水平夹角应大于45°。

5、使用卡环时,严禁卡环侧向受力,起吊前必须检查封闭锁是否拧紧,不得使用有裂纹、变形的吊环。严禁用焊补方法修复卡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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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钢丝绳不得继续使用: A、在一个节距内的断丝数量超过总丝数的10%。

B、出现拧紧扭死结、死弯、压扁、股松明显、波浪形,钢丝外飞、绳芯挤出以及断股等现象。

C、钢丝绳直径减少7%-10%。

D、钢丝表面钢丝磨损或腐蚀程度,达表面钢丝直径的40%以上,或钢丝绳被腐蚀后,表面麻痕清晰可见,整根钢丝绳明业变硬。 7、使用新购置的吊索具前应检查其合格证,并试吊,确认安全。 第六条脚手架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控制措施 1、脚手架工程必须由施工项目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依据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收结果,经项目负责人、总工程师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后实施。 2、对高大异型脚手架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验收结果,局属各施工单位应组织技术、安全专家进行论证、审查,提出对施工方案的书面意见。项目负责人、总工程师必须认真采纳专家提出的建议。 3、项目总工程师应组织负责现场的技术人员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作业班组、作业人员做出详细说明,并双方签认。 4、施工项目负责人应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人员等对钢管、扣件、脚手板等构配件和脚手架支搭的质量进行检查验收,质量不符合有关脚手架技术要求、安全标准的一律不得使用。

5、脚手架搭设人员必须是专业架子工,并经体检后,持特种作业证上岗。作业中必须戴安全帽、系安全带、穿防滑鞋。

6、现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现场监督安全技术交底的执行情况。对违反规定和施工方案的行为和隐患必须及时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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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脚手架搭设及实施作业必须遵循下列要求:

7.1脚手架搭设人员必须按照施工简图,地基处理、杆件连接要求等进行施工。 7.2对脚手架的场地要进行清理、平整,并使排水畅通。对高大脚手架或荷载较大的脚手架还应按设计要求对场地土进行原土夯实、加设垫层等加固处理。

7.3钢管脚手架连接材料应使用扣件,接头应错开,螺栓要紧固,扣件螺栓拧紧扭力矩不应小于40Nm,且不应大于65Nm。立杆底端需使用立杆底座。铅丝和白麻绳不得连接钢脚手架。严禁48mm与51mm的钢管混合使用。 7.4立杆,纵、横向水平杆等必须符合构造要求。 7.5脚手架要铺满、绑牢,无探头板,并要牢固地固定在脚手架的支撑上。脚手架的任何部分均不得与模板相联。 7.6脚手架要设置1.2m栏杆和0.18m的挡脚杆。敷设的安全设施应经常检查,确保操作人员和小型机械安全通行。 7.7脚手架上的材料和工具要堆放整齐,积雪和杂物应及时清除。 7.8有坡度的脚手板,要加设防滑木条。 7.9悬空脚手架应用栏杆可撑木固定稳妥、牢靠,防止摆动摇晃。 7.10搭设在水中的脚手架,应经常检查受水冲刷情况,发现松动、变形或沉陷应及时加固。在脚手架上作业人员应配带救生设备。 7.11搭设钢管井架相临的两立杆的接头应错开,横杆和剪刀撑要同时安装。滑轨必须保持垂直,两轨间距误差不得超过10mm。 7.12吊篮应严格按照设计要求施工。悬挂吊篮的钢丝绳围绕挑梁不得少于3圈,卡子不得少于3个。一个吊篮的保险绳索不得少于2根。钢丝绳不得与构造物或其他物件相磨擦。

7.13脚手架高度在10-15m时应设置一组(4-6根)缆风绳。每增加10m应再加设一组。缆见绳与地面夹角为45-60°。缆风绳的地锚应设围栏,防止碰撞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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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4拆除脚手架时,周围应设置护栏或警戒标志,并应从上而上地拆除,不得上下双层作业。拆除的脚手杆、板用人工传递或吊机吊送,严禁随意抛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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