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范文本,适用于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不纳入机构编
制核定范围的事业单位)
本单位为×××(单位名称),为进一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增强事业单位规范法人登记的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现作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办法(试行)》等登记管理相关法规规定,依法取得事业单位法人主体地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允许范围内,依照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确保业务活动的社会公益属性;申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提供的全部文件材料均真实有效。
二、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情形和时限,主动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名称、法定代表人、宗旨和业务范围、经费来源等变更,以及单位印章印迹、基本账户号和法定代表人签字、印章印迹的备案。
三、按照《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办法》的相关要求,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按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按规定进行公示。
四、单位因法定情形应当终止的,及时在举办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机构,完成清算工作,并按规定时限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不无故拖延。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五、自觉接受举办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若发生违法失信行为,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接受处罚和失信惩戒,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六、自愿公开本信用承诺书的内容,并在“南昌事业单位在线”、“信用南昌”等网站上公示。自愿按照信用信息管理的要求,将信用承诺信息纳入本单位信用记录,并通过“南昌事业单位在线”、“信用南昌”等网站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
法定代表人(签字): 承诺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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