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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业局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实施细则

2021-11-05 来源:钮旅网
 郴农业发[2012]24号

关于印发《郴州市农业局农业重大事项社会稳定

风险评估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

现将《郴州市农业局农业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二○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郴州市农业局农业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实 施 细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牢固确立“发展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第一责任”理念,切实增强决策科学性,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纠纷、信访突出问题及不稳定事件发生,根据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郴办发〔2010〕19号)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农业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指在我局范围内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涉农

决策、重要政策、重大改革措施(以下简称“重大政策”)和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重大项目”)等,在制定出台、审批审核和组织实施前,对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在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等方面开展调查、预测、分析和评估,促进决策、执行方案的完善,落实风险防范和处置措施,为进一步推动科学发展,推进农业重大事项顺利实施提供保障,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第三条 开展农业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应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预防为主、重在化解、分级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农业重大事项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社会稳定风险,实行先期预测、先期评估、先期化解,着力从源头预防和控制农业重大事项实施时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问题。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各有关单位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把农业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作为维护稳定的基础性工作来抓,作为农业重大事项能否实施的前置程序和必要条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维护稳定工作考核的内容,要明确责任,加强领导,密切配合。

第五条 局党组成立郴州市农业局农业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党组书记、局长肖正科任组长,党组副书记、副局长曹武明、副局长李国彪、纪检组长李熙平任副组长,局机关各科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组织协调和督促督办工作。办公室设市农业局后勤中心,负责各项日常工作。

第六条 评估按照征求意见、专家评议、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建议、决策机关作出决策的程

序进行。

第三章 评估范围和内容

第七条 本细则所称农业重大事项包括:

一、国有企业改革、改制中的国有产权转让及人员分流、人员安置、社会保障等。

二、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改革程序及改革后的人员分流安置、资产处置、社保关系、职工待遇调整等。

三、群众普遍关心的、有关民生问题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修改。

四、涉及较大范围或相当数量群众切身利益的政策、建设项目、改革、价格调整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等决策。

五、局党组或市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认为需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根据农业重大事项的安全性、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要求,应主要围绕以下内容进行评估:

一、安全性评估。是否存在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事件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是否存在其他影响稳定的因素;是否有相应的预测预警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是否有化解不稳定因素的对策措施。

二、合法性评估。是否符合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事项所涉及政策调整、利益调节的对象和范围界定是否准确、依据是否合法,是否经过必要的论证、听证和公示等程序。

三、合理性评估。是否会给所涉及群众的生活带来影响,是否符合大多数群众的利益诉求;涉及的群众有可能就哪些方面提出诉求,能否在现行的法律、政策框架内予以解决,时机是否成熟。

四、可行性评估。是否符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水平,财力能否承受;是否已征求广大群众的意见并得到大多数群众的接受和支持;是否具有政策的稳定性、连续性和严密性;出台的时机是否成熟;对相关行业、相邻地区群众有何影响;实施方案是否周密、完善、具体、可操作。

五、稳定性评估。是否存在引发集体上访或其他群体性事件的风险,是否会诱发其他不稳定问题。

六、其他有可能引发不稳定因素的问题。

第四章 评估责任主体

第九条 农业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评估、谁负责”的办法。具体实施科室是负责组织农业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决策的提出、政策的起草、项目的报批、工作的实施。全局性的或涉及多部门、职能交叉而难以界定责任主体的农业重大事项,由局维稳领导小组指定评估责任主体。

第十条 “重大决策”评估的责任主体,在提交决策草案审议时要一并提交《社会稳定风险分析评估报告》,否则不予审议。在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将根据风险评估程序评估审查通过的《社会稳定风险分析评估报告》一并提交给项目审批部门,否则不予审批(核准、备案或转报)。

第五章 评估程序

第十一条 评估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制定评估方案。经研究列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农业重大事项,责任部门要及时制定评估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责任、组织形式等具体要求,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二、认真组织评估,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根据不同评估对象,建立相应的评估小组,准确把握评估重点,适时组织评估。对特别敏感的重大事项,需先在内部小范围内进行评估,再酌情确定是否在更大范围评估。

三、广泛调研论证。围绕评估事项的合法性、合理性、可控性及其他相关问题深入了解情况,征求意见和建议,进行全面分析,预测预判风险,力求准确判定可能存在的社会稳定风险。

四、形成评估报告。对可能发生的各种社会稳定风险逐项进行分析预测,特别是对可能引发矛盾冲突的涉及对象、范围及反映的问题和严重程度作出综合评判,对争议较大、专业性较强的问题,应按照有关要求,组织专家论证,形成《社会稳定分析评估报告》。

五、严格审查。主管部门会同维稳、纪检监察、法制、信访等有关部门,从法律法规、政策、维稳等方面进行审查,在15日内向决策者提交审查意见和建议。

六、作出决策。党委、政府及其他有权作出决定的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和民主集中制原则,对评估事项作出实施、部分实施、暂缓实施、不予实施的决定。

七、落实措施。对评估事项作出实施、部分实施所涉及的不稳定情况和问题,责任部门要制定信访维稳工作预案,积极预防重大事项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矛盾纠纷,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分析研究,提出应对举措。一旦发生影响稳定的重大事件,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处置,严防重大群体性上访等群体性事件发生。

第六章 稳定风险调控

第十二条 在评估过程中,发现存在引发较大风险可能、需要多个单位和部门共同处置的,评估责任主体要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联系相关单位进行会审、会商,确定牵头部门,提出解决方案。

第十三条 对存在群体上访、越级上访、妨碍事项实施等较大矛盾和不稳定因素的,由分管领导包案,相关部门配合,组成工作班子,研究具体措施,解决合理诉求,做好政策解释。

第七章 责任查究

第十四条 由于下列原因,引发群体性事件、重大恶性案(事)件,造成严重影响的,将依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郴州市维护稳定工作相关规范和责任制度〉的通知》(郴办字〔2009〕18号)和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郴办发〔2011〕19号)相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

一、应当进行稳定风险评估的事项,未组织评估的;

二、拟决策事项经过评估被否决而擅自实施或要求对决策方案进行修改而未按要求修改即实施的;

三、拟决策事项在实施过程中,不按要求落实工作措施或对问题处理不及时,引发信访突出问题、群体性事件、重大恶性案(事)件的;

四、开展评估工作流于形式,未客观预测拟决策事项实施后可能出现社会矛盾、引发信访突出问题、群体性事件、重大恶性案(事)件的;

五、发生其他应当进行责任追究的情况。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局维稳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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