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筑工程中施工监理存在问题的几点思考
摘要:自从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以来,建筑工程建设各方面有了长足的进步,但由于各方面的因素在监理行业中还存在诸多的问题,根据在监理待业中工作的体会与分析,整理成文,供各位同行参考。
关键词:建筑工程;三权;施工监理
近年来,随着监理制度推行的深入,在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控制投资等方面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但目前监理工程师的功能和作用由于受一些不良意识、不良行为、不良因素的制约和影响,还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一、监理的“三权”得不到保证
监理工程师受业主的委托进行施工监理,提供的是一种知识密集型的咨询服务。实行监理制度的目的,在于改革工程建设体制存在的弊端。业主支付一定的费用委托监理单位,利用监理单位专业化的技术人员对工程项目的质量、投资、进度等方面进行科学化、规范化的管理。目前的现状是:一方面国家推行监理制度,要求业主“简政放权”;另一方面业主却不愿真正放权,大部分业主只交质量控制权,监理只是充当了一个“质检员”的角色。从表面上看,的确有监理工程师在现场工作,但由于监理的“三权”得不到保证,没有形成相互制约的作用,对工程现场的管理力度自然减弱;同时,业主不仅没有减少管理人员,还在原有管理施工现场人员的基础上增加一部分人来管理监理单位,成立所谓的“监理办”、“总监办”。从FIDIC概念上来说,这些都不属于监理制度中的“监理”,而只能视为业主管理机构的一个部门,但这些部门人员的费用一般都要从概算中所列的监理费中支出,实际上是对本来取费不高的监理单位“雪上加霜”。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目前建设投资体制所决定,业主还没有从行政管理的角色中彻底脱离出来,还人、财、物大权在握;业主对监理单位的不信任。所以,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在推行监理制度的过程中,业主的“不规范行为”使监理制度仅留于形式。
二、脱离工程实际片面追求“高资质”
现在有一种不良现象,业主脱离工程实际,过于片面追求“高资质”。这有两个方面的现象:一方面是要求监理单位的高资质。现在在现场承担监理工作的单位基本上都具有甲级监理单位,但实际上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甲级监理资质单位仅150家,这就造成了许多别的监理单位“借助”于甲级监理单位来承接监理业务,久而久之,就造成了恶性循环。其实施工监理工作重要的是现场工作,并不仅仅是一定甲级监理单位的现场管理就行。另一方面,要求现场监理人员的高资质。不管工程大小与难易,业主均要求总监具有部监理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资质,专业工程师要具有部专业监理工程师资质。当前具有部监理工程师资质的人员总共才二万余名,且大部分人员在领导岗位或者已经过年龄,在监理工作岗位上的
人员不到一半。监理行业是一个新兴的行业,人才的培养需要一个过程,目前的情况是社会的需要大于供给。因此,业主在选择监理单位时,应从资质管理的规定着手,从认真审查监理单位的信誉、业绩和现场监理人员的实际能力入手,合理确定项目所需要的监理资源,避免只重资质,不讲实际。
三、监理取费标准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监理费取费控制主要有:一是在工程预先的编制过程中对监理费的控制;二是业主在选择监理单位时,通过招标投标等方式并结合项目具体情况来确定本项目监理服务的费用,以达到控制概算的目的。但对于总费用的控制有国家规定的控制幅度的基数是定额建设安装工程费,而定额建筑安装工程费与工程实际造价相关很多;同时业主对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变更设计等原因造成的监理费用的增加一般也不予调整,从而相对地减少了监理单位应得的费用。根据FIDIC条款的规定,为完成监理工作所需要的交通、通讯、试验检测等设备应当由承包商报价,业主提供,但目前业主一般都不提供,而完全由监理单位自备。由于费用的不足,监理单位给予监理人员的薪金就相应的减少,特别是一些聘用人员收入更少。与施工承包人收入上的差距使部分监理人员心理不平衡,致使其在工作中敷衍了事、得过且过,更有甚者去从承包人那儿捞好处,严重败坏了监理的名声。
四、合同意识差
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带来的旧的基建管理模式,使业主总是对监理单位不放心,并过多的干涉监理的正常工作,这不仅影响了监理工程师的公正性和独立性,而且造成了本来由监理工程师决定的事情却推到业主去办;业主为了在任期内完成所谓的“政绩”,擅自压缩工期;监理单位不按投标承诺安排人员和设备进场等等,这些都违反合同约定的地为。但由于合同意识、法律意识不强,业主、监理双方又都有过错,一般情况下双方出于息事宁人的考虑互不追究。但这种做法对于工程质量来说,无疑埋下了隐患:监理单位在工期不合理的情况下无法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规范进行检测、监督、管理;监理人员的更换又常常是换走了投标承诺的技术水平高、工作能力强的人员,换来了相对技术水平低、管理能力较差的人员,对工程建设管理非常不利。因此,业主、监理单位双方都要认真对待合同,不能把工程质量当儿戏。有关各方也应当鼓励业主和监理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要善于、敢于通过合法手段解决问题。
五、监理单位人才培养短期行为严重
监理单位在取得监理资质的初期,向资质主管部门提供的相关业绩、人员资质、人员结构、规章制度等应该说是符合有关资质管理的要求。但随着业务不断开展,在监项目的增多,当初申请资质时的这些人员分散到具体项目,主要在驻地和副驻地一级的岗位上,而专业监理工程师、特别是大部分监理人员基本上从社会上聘请。虽然这种做法与国家的人才政策不相悖,但由于监理人员的动态管理还没有形成良好的制度和市场,这部分人员的随意性很大。监理单位对这些人员的素质、品德、业务水平、能力等都知之甚少,一般只侧重于查看监理业务培
训证书和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职称证书,而忽略了专业知识水平、工作经历、品德等素质,造成了只要有监理业务培训证书或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就能够从事监理工作的事实。与推行监理制度的初衷相去甚远。一些责任心差、专业技术水平低、管理能力弱的人的一些所作所为如向承包商吃、拿、卡、要,工作中蛮横不讲理等,严重影响了监理的形象和声誉,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尤其对业主影响大,这些现象使业主对监理更加不信任,更不敢放权、不愿放权。因此,监理单位要想在工程建设领域长足地发展、生存,就必须从自身做起、真抓实干、严格要求;要切实注重人才的培养,特别是要加强对其思想品德、职业道德的教育;要立足长远发展,摒弃短期行为及“小富即安”的思想。
六、结语
上述几个方面笔者认为是制约和影响监理发挥作用的主要因素。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下大力气,特别是各级主管部门要着重抓好市场、抓好大事,要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切实深入基层进行调查研究,找准解决总是的切入点,彻底改变几个因素相互交错、恶性循环的现状,从而解决建设市场特别是监理市场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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